深圳市坪山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深坪财书〔2019〕13号)
投诉人:深圳市隆运成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大道乐群综合楼B型(2)号四楼403
被投诉人:深圳市坪山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深圳市坪山区东纵路147号国税地税联合办公楼(旭丰楼)8楼813室
一、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不服被投诉人关于“南方医科大学深圳口腔医院(坪山)一期设备购置项目01包”(项目编号:PSJY2019150432)的质疑答复向本机关提出投诉,本机关于2019年7月4日受理投诉。
受理投诉后,本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投诉人和其它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经调查核实,现已办理终结。
二、投诉事项、事实依据及请求(详细内容以投诉人向本机关提交的《投诉书》为准)
投诉事项1:对6月18日关于质疑事项1的答复不满意,招标参数中的重要参数存在排他性。将非重要参数设置为重要参数,并重复设置。
事实依据:开标前招标文件调整了部分参数,但基本还是卡瓦符合,且复函所提供的产品品牌均为低端品牌,很多品牌在深圳市场没有业绩,把参数分拆后能拼凑三家品牌符合,但打包后只有卡瓦符合所有重要参数。参数设置的倾向性明显,大部分重要参数完全和卡瓦彩页的表述一致。
投诉事项2:对质疑事项3的答复不满意,将01包产品配齐且都拿到授权的难度较大,限制了潜在投标人。除了牙椅、影像、cadcam外其他有竞争力的产品授权,有些已经被卡瓦提前拿到,其他公司只能拼凑产品参与投标,大大降低了整体的竞争力。另外此次打包的100万DR非口腔科产品,设置了口腔专业公司入围竞争的障碍。
事实依据:是否需要授权,直接关系到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的标准,关系到合理组织产品及报价,对整个招标结果会有直接影响,但该采购需求未在招标文件中说明,也未在开标前予以澄清,采购需求不明确。
投诉请求:重新组织专家论证及再次招标,从市场主流的产品中提取共性的参数设置重要参数,让主流产品能参与公平竞争;并且进一步明确招标需求,让潜在供应商充分了解招标需求,合理组织产品及报价,公平参与到此次招标活动。
三、被投诉人及相关当事人的答复情况(详细内容以被投诉人及相关当事人向本机关提交的书面材料为准)
(一)被投诉人的答复情况
关于投诉事项1,本项目在开标前,已通过发布澄清公告的形式,调整了部分技术参数,确保了所有技术参数均有三家品牌产品符合。本项目在2019年5月17日的招标公告中明确接受投标人选用进口产品参与投标,但不排斥国产产品。关于投诉事项2,本次招标并不要求所投产品授权,任何潜在供应商均可投标。
(二)中标人的答复情况
中标人称投诉内容中不涉及其公司,因此无权回复。但该项目产品品种、数量、金额、商务等要求均不是最高的,该公司有足够经济实力和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保障项目顺利运作。
(三)采购人的答复情况
从投诉人提供的近3年深圳公立医院牙椅中标情况,中标牙椅以西诺德、安福士居多,这2个品牌牙椅近3年的深圳代理同为深圳市前海皓之美医疗设备有限公司,说明竞争还不够充分。本次招标设备使用机构为南方医科大学深圳口腔医院(坪山),南方医科大学下属口腔医学院、原广东省口腔医院、南医大深圳口腔医院(罗湖)以及八家附属综合性三甲医院均有口腔科,所提需求应符合使用方口腔临床治疗中的使用要求。
关于售后服务,使用机构鉴于绝大部分经销商不具备售后维保能力,即使承诺也是要厂家的工程师来维保,经销商可以推诿卸责,鉴于以往的现实教训,使用机构要求由生产厂家提供售后服务是最具保障的选择。
四、本机关调查情况
根据《投诉书》、被投诉人及相关当事人的答复情况、本项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等相关材料,本机关调查情况如下:
投诉事项1及投诉事项2属于对采购文件的投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经查,该项目采购文件于2019年5月17日发布公告,根据投诉人提交的投诉材料,投诉人于5月17日获取采购文件,于5月27日及6月5日两次分别对采购文件提起质疑,并因对被投诉人针对6月5日质疑事项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服而提起投诉。因此,投诉人如认为包含有关重要参数在内的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2019年5月28日前提出质疑,而投诉人所投诉事项提出质疑的时间为6月5日,即投诉人未在法定质疑期内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该项目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此外,关于投诉事项1,经查,2019年6月11日,被投诉人发布《关于南方医科大学深圳口腔医院(坪山)一期设备购置项目01包的再次延期、澄清公告》,根据投诉人提出的质疑要求,修改部分招标文件技术参数,删除相应内容。之后投诉人未对修改后的招标文件技术参数提出询问,亦未提交投标文件,无法得知招标文件技术参数对其投标产品有何限制。此外,结合专家论证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以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的规定,采购人是政府采购活动的责任主体,其有权根据自身实际和项目特点提出相应的采购需求,并根据实际需求设置相应的重要参数。本项目的有关技术需求,系采购人根据其临床需求及实践操作等而设置,相关重要参数并非某一特定供应商独有。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的规定,本机关认为没有充分依据证明该项目限制潜在供应商参与竞争。
关于投诉事项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以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的规定,采购人是政府采购活动的责任主体,其有权根据自身实际和项目特点提出相应的采购需求,并根据实际需求编制招标文件,采购人采购非单一产品并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此外,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本项目招标文件并未将生产厂家授权作为资格要求,并未限制潜在供应商投标。因此,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五、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本机关决定如下:驳回投诉。
本项目各方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政府或深圳市财政局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坪山区财政局
2019年8月6日
深圳市财政局主办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复制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东路九号 电话:0755-83938666 email:cgb@szfb.sz.gov.cn 传真:0755-83938682
粤ICP备19004197号-2 网站标识码:4403000019 粤公网安备:44030402003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