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深财书〔2017〕246号)
投诉人:深圳市京迪丰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四路技术中心大楼902室、904室
被投诉人: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东路九号财政大厦附楼
投诉人因不服被投诉人关于“风疹病毒IgG、巨细胞病毒和弓形体IgG和IgM检测试剂采购”(项目编号:SZCG2017153088,以下简称本项目)的质疑答复,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对该投诉予以受理并将投诉书副本在法定期限内抄送被投诉人及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经调查核实,现已办理终结。
一、投诉人称
(一)投诉事项1。
德夏公司诚信缺失、虚假应标、标书造假,在《技术规格偏离表》中1.▲8、3.▲9两项存在虚假应标,将“偏离情况”填写为“无偏离”,而实际上应作为“负偏离”认定,评标专家未能体现出专业水平,对违反投标文件初审表的符合型检查项仅作扣分处理,而不是废标处理。
(二)投诉事项2。
投诉人对德夏公司“在‘技术规格偏离表’1.▲8、2.▲8、3.▲9、4.▲8、5.▲9五项的‘说明’中注明‘见国家临检中心室间质量评价小结’,实际投标文件中未提供,在‘偏离情况’一栏直接填写‘无偏离’,存在响应不实”提出质疑,评委会出具意见认为“原审过程中评委会已对德夏公司上述的响应情况做出负偏离认定,并扣除了相应分数。因此你司本项质疑不成立。”投诉人不能接受质疑回复意见,其投标不诚实,属响应不实,违反投标文件初审表的符合性检查项,应作废标处理。
(三)投诉事项3。
本次评委会评判标准不统一,显失公平,在投标文件初审中对同样性质的虚假应标作出截然相反的评判,未体现出评标专家的专业水平。
二、被投诉人答复
(一)关于投诉事项1、2。
经核,评委会出具意见认为,原审过程中评委会已对德夏公司此项的响应情况做出负偏离认定,并扣除了相应分数。
(二)关于投诉事项3。
原审过程中评委会认为被废标的丽珠公司投标文件有效期问题属于明确的虚假应标,废标依据是严格按招标文件要求界定的,与德夏公司性质不同。评委会均严格按照评标要求进行评审,与各投标公司均没有利害关系,因此不存在评标标准不一的问题。
三、德夏公司的答复
(一)关于投诉事项1的说明。
1.在“六、技术规格偏离表”的1.风疹病毒IgG▲8”项中虚假应标。
本项投诉内容不实,参照卫计委临床检验中心的检验医学信息网查询结果,DIESSE风疹病毒IgG试剂在2010-2012年室间质评满足4次达100%,无偏离响应正确。
在投诉方引用的资料中,同为卫计委临床检验中心的检验依约信息网公布的结果,投诉方只引用了使用单位≥5或10家的数据,而对使用单位≤5或10家的数据视而不见。
2.在“六、技术规格偏离表”中“3.巨细胞病毒IgM▲9”项中虚假应标。
在历年参加的多次TORCH试剂投标中,我司均以“优生优育室间质量评价成绩报告”反映本司成绩并参加投标,本次应标也是参照了该室间质评结果,且满足4次达100%,应标为“无偏离”,无响应不实情况。本次另一家投标企业广州市博精医学科技有限公司(Trinity)也是以此文件参加应标。
对卫计委临床检验中心检验信息公布的“全国优生优育(TORCH)检测室间质量评价小结试剂统计结果”进行查询,该项应为“负偏离”,但此条款属于理解上的不同,此两种均属于室间质评结果,不属于响应不实。
(二)关于投诉事项2的说明。
2017年7月5日,德夏对原招德夏公司曾对原招标文件提出过质疑,即“评估试剂质量稳定性应考察近三年或者2010年至今的室间质评情况,为何要选择2010-2012年的特定时间段”,采购中心答复:“2013后卫计委临检中心官网不再公布‘全国优生优育(TORCH)检测室间质量评价小结试剂统计结果’,故只能参考2010-2012年的成绩”,故德夏公司理解为,采购中心将以最终在检验医学信息网上查询的结果为准,而不用投标企业提供,所以未上传相关资料。但DIESSE TORCH试剂在2010-2012年是参加了卫计委临检中心室间质评且数据是实际存在的,故应属于理解不同,不属于不实响应。
(三)关于投诉事项3的说明。
丽珠公司投标文件1.9、2.9、3.10、4.9、5.10五项其响应情况为“提供试剂盒有效期:12 个月……,无偏离”,但是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试剂盒有效期≥15个月,属于非常明显的响应不实,因此被废标。与德夏公司性质不同。
四、针对投诉人投诉事项本机关调查情况
本机关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德夏公司的投标文件、德夏公司的说明函等相关资料,本机关调查分析如下:
(一)关于德夏公司投标文件1.8、3.9项是否存在虚假应标的问题。
经查,德夏公司技术规格偏离表对招标文件具体技术要求1.8、3.9项的响应情况均为“提供2010-2012年卫计委室间质评报告,总符合率4 次达100%”,偏离情况均为“无偏离”。
本机关认为,德夏公司作出“无偏离”响应是基于“2010-2012年卫计委室间质评报告”,而非招标文件要求的“原卫计委临床检验中心公布的‘全国优生优育(TORCH)检测室间质量评价小结试剂统计结果’”,其响应及偏离情况应属于对招标文件理解错误的造成。评审委员会对德夏公司上述两项做出负偏离认定并予以扣分处理未违反招标文件评分准则的要求。因此,投诉人本项投诉不成立。
(二)关于德夏公司投标文件1.8、2.8、3.9、4.8、5.9项是否存在响应不实的问题。
本机关认为,上述五个评分项内容属于客观评分,由评审委员会根据网上公布的内容进行评审,根据招标文件规定,上述五个评分项并不需要投标供应商提供任何证明资料。德夏公司投标文件在说明一栏中注明“见国家临检中心室间质评质量评价小结”并不意味着德夏公司必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国家临检中心室间质评质量评价小结”。因此,投诉人本项投诉不成立。
(三)评审专家是否存在评审标准不一的问题。
本机关认为,评审委员会对珠海丽珠试剂股份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作出的无效认定,不能作为德夏公司响应不实的依据。德夏公司投标文件所存在的问题与丽珠公司明显有区别。因此,评审委员会不存在评审标准不统一的问题。
综上所述,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各方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财政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7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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