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深财书〔2019〕460号)

投诉人:深圳市狮子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南园街道深海中路6012号安柏丽晶柏景阁27A

被投诉人: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东路9号财政大厦附楼

  一、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不服被投诉人关于“2019年交通安全及‘五进’宣传”项目(编号:SZCG2019192988,以下简称本项目)的质疑答复,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审查,本机关于2019年9月17日正式受理该投诉。

  受理投诉后,本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投诉人(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人(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深圳道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一集团公司)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经调查核实,现已办理终结。

  二、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核心内容如下,详细内容以投诉人向本机关提交的《投诉书》为准。

  (一)投诉事项1:道一集团公司在其投标文件提供的两份业绩合同(合同甲方为深圳市艺美联家私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艺美联公司)关键页盖章处印章可能属于添加,合同业绩不是真实的。此外,道一集团公司在“拟安排的项目负责人情况(仅限一人)”部分提供的一份合同附件印章模糊不清、无法辨别。

  (二)投诉事项2:道一集团公司利用其子公司深圳道一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一传媒公司)的业绩、人员、证书等进行投标,实质上已构成联合投标,违反了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规定,不满足本次招标文件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三)投诉事项3:关于“拟安排的项目主要团队成员”评分项,道一集团公司在其投标文件列举的成员中有8人未提供社保证明,不足以证明该8人为道一集团公司的员工,若道一集团公司无法提供该8人的社保证明,则道一集团公司系编造虚假资料以谋取中标。事实依据:在道一集团公司投标文件拟安排的项目主要团队成员情况中,“高硕棪、龚德保、刘功华、杨雷、孙冰、李长明、吴童、刘琦”8人未在道一集团公司单位缴纳社保,但道一集团公司投标文件出现了以上8人的学历证书、资历证书等文件,因此道一集团公司编造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四)投诉事项4:招标文件“投标人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创新、设计)情况”部分,评审委员会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评标标准打分。道一集团公司在投标文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以下简称计算机软件证书)名称与招标文件要求的计算机软件证书名称完全不一致,而评审专家却对此项给予了道一集团公司75%的分数。

  (五)投诉事项5:关于本项目招标文件“拟安排的项目团队成员(项目负责人除外)情况”的评分准则,投诉人拟安排的团队主要成员满足该项评分准则的第二、三、四项。“赖勇、洪钟”2人满足第二项的得分条件,应得20%的分数;“傅建斌、周立威、洪志军、张峻涛、胡昊文”5人满足第三项的得分条件,应得20%的分数;“周一江”满足第四项的得分条件,应得20%的分数,故投诉人该项总共可得60%的分数,但评审委员会仅打了20%的分数,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打分。

  (六)投诉事项6:评审专家吴隆卿存在主观倾向性打分行为,给投诉人的“实施方案”、“质量保障措施及方案”、“项目完成后的服务承诺”三项评分因素打分均为60分,明显与其他专家存在差异。

  三、被投诉人、采购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答复(详细内容均以相关当事人的书面答复材料为准)

  (一)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被投诉人)答复

  就本项目投诉事项涉及的质疑事项,被投诉人已于2019年8月30日书面回复投诉人,被投诉人无新的补充意见。

  (二)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采购人)答复

  关于本项目的投诉事项,建议由深圳市财政局核查、处理。

  (三)深圳道一集团有限公司(中标供应商)答复

  关于投诉事项1:第一,道一集团公司在投标文件提供的两份与艺美联公司签订的合同是真实存在,并履行完毕、验收合格的。因签订时间较久(签订时间分别为2012年初及2013年初),道一集团公司更换办公场地搬运资料导致原件遗失,道一集团公司只保留了合同的电子扫描件,但艺美联公司已出具合同遗失证明。此外,道一集团公司在投标文件(非公开部分)中已提供相关成果图片,且在百度百科中还可以搜索到“美联红木艺术博物馆”的相关信息。第二,关于道一集团公司就“拟安排的项目人情况(仅限一人)”提供的合同(甲方为深圳市规划土地监察支队)真实性问题,该合同已由市政府采购中心核验原件,证实合同真实有效。

  关于投诉事项2:道一集团公司在投标文件提供的关于“投标人同类项目业绩情况”评分项的业绩合同,均系道一集团公司签署,并非子公司道一传媒公司签署,因道一集团公司变更过公司名称,已在投标文件说明了该情况。此外,道一集团公司就“拟安排的项目主要团队成员”评分项提供了集团公司(包括子公司)的成员情况,是为体现团队实力,提供的社保证明均为真实文件。且道一集团公司并未在投标文件中出具“联合体投标协议”,评审专家对道一集团公司提供的关于子公司的业绩、人员、证书等材料均已按无效证明材料处理。因此,道一集团公司属于单独投标,不存在与道一传媒公司联合投标的行为。

  关于投诉事项3:第一,本项目的投标时间为2019年8月15日,招标要求提供2019年1月-6月的社保证明。“高硕棪”入职时间为2019年8月8日,“吴童”入职时间为2019年7月1日,上述入职时间在要求的社保截止时间之后,故道一集团公司无法提供;“龚德保”入职时间为2010年5月11日;“刘功华”入职时间为2019年3月1日;“杨雷、孙冰、李长明”为中标人的技术顾问;“刘琦”为中标人的员工,但其社保系在子公司购买,以上人员均有各自本人签名的入职表或者技术顾问证明等资料,可证明为道一集团公司的员工。第二,道一集团公司提供社保证明时对道一集团公司本身和其子公司的人员进行了分类,已明确标注“全资子公司2019年1月至6月社保证明”,道一集团公司未提供上述8人的社保证明与提供虚假资料没有联系。此外,因道一集团公司未提供上述8人的社保证明,评审委员会已对该项评分项打了0分。

  关于投诉事项4-6:涉及评审委员会的评分规则和流程,道一集团公司无法进行回复。

  四、本机关调查情况

  本机关根据《投诉书》,被投诉人、采购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答复,本项目招标文件,本项目评标专家意见材料,供应商投标文件等相关材料进行了调查,调查情况如下:

  (一)关于投诉事项1

  经查,道一集团公司在其投标文件提供的两份涉案业绩合同(以下简称合同1、合同2)甲方均为艺美联公司,合同1显示项目名称为“美联红木艺术博物馆”,落款日期为2012年3月11日;合同2显示项目名称为“2012年家具展展厅”,落款日期为2013年1月28日。道一集团公司提供了由合同相对方艺美联公司出具并加盖公章的《合同遗失证明》,其中显示,针对以上两份合同,艺美联公司解释因时间过久合同原件已遗失,但以上两份合同真实存在,并履行完毕且验收合格,双方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没有任何争议。此外,关于道一集团公司就“拟安排的项目人情况(仅限一人)”提供的合同(甲方为深圳市规划土地监察支队,以下简称合同3)真实性问题,评审委员会已核对原件,并确认合同正文中的印章清晰。

  本机关认为:艺美联公司已出具加盖公章的证明文件证明合同1、合同2的真实性及有效性,另结合道一集团公司投标文件(非公开部分)针对涉案合同提供的相应成果展示资料,以及评审委员会已对合同3的原件核对确认。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道一集团公司提供的上述合同为虚假资料。因此,投诉事项1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

  针对投诉人所述道一集团公司利用其子公司的业绩、人员、证书等进行投标的情况,经查,道一集团公司在其投标文件就有关评分项提供的材料如下:

  1.关于“投标人同类项目业绩情况”评分项。道一集团公司在投标文件提供了同类项目业绩及有关证明材料,其中有部分业绩合同的签署一方为“深圳市道一传媒有限公司”,与“深圳道一集团有限公司”的公司名称不符。针对该情况,道一集团公司提供了由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3份变更(备案)通知书,证明道一集团公司原公司名称曾为“深圳市道一传媒有限公司”,即道一集团公司提供的业绩合同签署方均为其本身,不存在道一集团公司提供其子公司业绩材料的情况。

  2.关于“拟安排的项目团队成员(项目负责人除外)情况”评分项。道一集团公司除了提供本单位拟安排的团队主要成员的证书及社保缴纳证明资料外,亦提供了子公司道一传媒公司的团队主要成员名单、相关证书及在子公司缴纳社保的证明资料。其中,道一集团公司在子公司成员的社保缴纳证明材料上方注明了“全资子公司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社保证明”。此外,本项目的技术参数打分表显示,道一集团公司关于“拟安排的项目团队成员(项目负责人除外)情况”评分项的得分结果为0分。

  本机关认为:第一,道一集团公司在投标文件提供的关于其公司主体资格的证明资料,落款处及公章加盖处均显示投标单位为道一集团公司本身,道一集团公司亦未提供任何形式的联合体声明协议;第二,对于道一集团公司提供的子公司相关材料,属于评审委员会判断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范畴,与判断道一集团公司的主体资格无关,且本项目评审委员会已对子公司相关材料认定为无效证明材料,并作无效得分处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道一集团公司存在联合体投标和弄虚作假的情况。因此,投诉事项2不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3

  经查,本项目招标文件“拟安排的项目团队成员(项目负责人除外)情况”评分准则显示“团队成员总人数要求至少15人,未达到人数要求的,不得分。考察内容:要求拟安排的项目团队成员2019年1月-2019年6月必须在投标单位缴纳社保,且公司社保人数不少于15人,否则此项不得分。要求提供2019年1月-2019年6月的社保资料......”。基于该项要求,道一集团公司在其投标文件提供了一份《拟安排团队主要成员(项目负责人除外)》的名单,其中显示共33名成员,投诉事项提及的“高硕棪、龚德保、刘功华、杨雷、孙冰、李长明、吴童、刘琦”8人也在名单之列。此外,道一集团公司在投标文件提供了拟安排的团队主要成员的相关学历证书、资历证书或资格证书等,其中亦有上述8人的相关证书资料。经查看道一集团公司投标文件内拟安排团队主要成员2019年1月-2019年6月的社保资料,未发现有上述8人在道一集团公司单位的社保缴纳资料。

  本机关认为:第一,道一集团公司是否提供上述人员的社保缴纳证明材料,属于道一集团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响应的问题,道一集团公司未提供有关材料的情况,不能作为认定其弄虚作假的依据;第二,对于各投标人拟安排的团队主要成员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由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判,道一集团公司提供的子公司成员材料,属于评审因素的内容,因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已由评审委员会认定为无效证明材料,评审委员会的认定不存在违法情形;第三,道一集团公司提供了“高硕棪、吴童、龚德保、刘功华、杨雷”5人的个人信息资料登记表或员工入职表,以及提供了有“孙冰、李长明”2人本人签名确认为道一集团公司的建筑工程设计专家顾问的证明,此外道一集团公司投标文件已提供“孙琦”在子公司缴纳社保的证明资料,后被评审委员会认定为无效证明材料,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道一集团公司存在编造虚假资料谋取中标的情形。因此,投诉事项3不成立。

  (四)关于投诉事项4

  经查,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人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创新、设计)情况”评分准则第1点显示“投标人具有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具备以下10个证书中的4个(或以上)的得75%,不足4个的不得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范围:“影视制作人工智能推广系统V1.0”(或V1.0以上版本)、“基于增强现实技术的动漫人物设计分析系统V1.0”(或V1.0以上版本)、“基于虚拟现实技术的影视视频在线制作系统V1.0”(或V1.0以上版本)、“动漫视频虚拟现实渲染制作系统V1.0”(或V1.0以上版本)、“基于增强现实技术的影视视频后期制作系统V1.0”(或V1.0以上版本)、“动漫人物在线设计虚拟现实展示系统V1.0”(或V1.0以上版本)、“影视制作宣传播放人工智能控制系统V1.0”(或V1.0以上版本)、“影视视频人工智能渲染管控系统V1.0”(或V1.0以上版本)、“基于虚拟现实技术的后期影视制作服务平台V1.0”(或V1.0以上版本)、“基于增强现实技术的动漫人物设计制作分析平台V1.0”(或V1.0以上版本)”。

  基于上述招标文件的要求,道一集团公司在其投标文件提供了10份计算机软件证书,其中软件名称与招标文件的表述不完全一致。

  本机关认为:关于评审委员会对计算机软件证书的认定是否存在违法情形问题,现行法律法规未对计算机软件证书的软件名称登记问题予以规定,且招标文件对计算机软件证书登记范围的有关表述,均体现了相关功能性要求,因此评审委员会从计算机软件证书所描述的作用及功能来判断道一集团公司所提供的计算机软件证书是否得分,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该认定并无不当。因此,投诉事项4不成立。

  (五)关于投诉事项5

  经查,本项目招标文件“拟安排的项目团队成员(项目负责人除外)情况”的分值权重占比为5%,其中评分准则第(2)项要求为“图片编辑师2人,要求是设计、美术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具备‘广告设计师’、‘平面设计师’、‘平面设计师’资格证书之一;完全满足要求得20%;不完全满足不得分”,以上评分项的证明资料为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或资格证书其中一项即可;第(3)项要求为“视频合成及特效制作人员5人,要求是动画、影视、广告或广播电视编导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具备‘影视动画设计师’、‘动画绘制员’、‘电视节目制作师’、‘广播电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之一;完全满足要求得20%;不完全满足不得分。注:学历证书或者职称证书或资格证书满足一项条件即可”。

  基于上述招标文件的要求,投诉人在其投标文件提供了“赖勇”等15名团队人员在列的《项目拟派团队人员情况表》及相应的证书。其中,《项目拟派团队人员情况表》显示:“赖勇”的职务表述为平面总监,证明资料为美术学本科毕业证;“洪钟”的职务表述为平面设计师,证明资料为广告设计师资格证书;“傅建斌、周立威、胡昊文”等3人的职务表述为影视制作,证明资料为动画绘制员职业资格证或者广播电视编导本科毕业证;“洪志军、张峻涛”等2人的职务表述为特效合成,证明资料为动画绘制员职业资格证。

  本机关认为:关于评审委员会就“拟安排的项目团队成员(项目负责人除外)情况”的评审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问题,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安排“图片编辑师”以及“视频合成及特效制作人员”,同时明确所要求人员需具备相应的证书,即只有具备相应的证书,才能担任招标文件要求的岗位、职务。虽然投诉人在投标文件对上述人员的职务名称表述与招标文件所表述的不一致,但是其拟安排的人员均具备招标文件要求的相应证书,具有相应的职能、能力,且对于相关岗位的描述,各个单位有不同的表述,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评审委员会对投诉人“拟安排的项目团队成员(项目负责人除外)情况”的打分有误,存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情形。因此,投诉事项5成立。

  (六)关于投诉事项6

  经查,本项目招标文件的“实施方案(工作措施、工作方法、工作手段、工作流程)”、“质量(完成时间、安全、环保)保障措施及方案”、“项目完成(服务期满)后的服务承诺”等评分因素均为主观评分项。

  本机关认为:第一,前述评分因素均为主观评分项,由评审专家借助专业知识,结合个人的理解和判断,根据招标文件的需求和投标文件的响应情况进行打分,不同评审专家的打分不一致并无不当;第二,在招标文件对优、良、中、差的评分标准均细化的情况下,上述评分因素的分值明确设置为四个档次“专家按百分制打分,评价为优得100%;评价为良得80%;评价为中得60%;评价为差不得分”。本项目评审专家打分均在招标文件要求的评分范围内,且评标结果汇总后,评审委员会未对本项目的打分提出异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评审专家吴隆卿对投诉人的打分存在违法情形。因此,投诉事项6不成立。

  综上,投诉人投诉事项5成立,结合本项目中标结果(道一集团公司的综合得分总分为83.8500分,投诉人的综合得分总分为82.7338分),专家的评分错误将影响或可能影响本项目的采购结果。

  五、处理决定

  鉴于本项目招标文件“评标信息”明确载明评标方法为综合评分法,即“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因此本项目仅有唯一中标候选人道一集团公司,无其他合格中标候选人,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以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1.投诉事项1-4以及投诉事项6不成立,驳回投诉人该5项投诉。

  2.投诉事项5成立,道一集团公司中标结果无效,因本项目无其他合格中标候选人,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本项目各方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财政局

2019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