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深龙财书〔2019〕10号)

投诉人:深圳市方益城市服务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福民路新天世纪大厦A23

法定代表人:郑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85450620

被投诉人:深圳市龙岗区政府采购中心

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清林中路39号新城市大厦九楼

  投诉人深圳市方益城市服务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因不服被投诉人深圳市龙岗区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关于龙岗区龙城街道办公楼及附楼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LGCG2019155800,以下简称“该项目”)的质疑答复函,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调查核实,现办理终结。

  一、投诉人投诉事项及请求

  投诉事项:该项目中标供应商广东宏德科技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德公司”)投标文件企业荣誉中第4项和第15项荣誉证书为非法“山寨社团”颁发,证书应为无效,不符合评分条件,不应得分。

  投诉请求:宏德公司投标文件第415项企业荣誉不符合评分条件,不应得分,希望我局依法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

  二、被投诉人答复情况

  深圳市龙岗区政府采购中心对投诉事项答复称:

  宏德公司在投标文件中,针对“企业荣誉”评分因素共提供了19项荣誉。在评审过程中,评委会对宏德公司“企业荣誉”评分因素的评分为100%。在质疑函中,方益公司认为:除第4(得30%)、第13(5%)、第14(5%)、第18(15%)项荣誉外,其余均不符合评分规则要求,因此宏德公司“企业荣誉”评分应为55%

  在质疑复核过程中,评委会确认了方益公司认为无异议的4项荣誉后,逐个核查了方益公司提出异议的其余15项荣誉,最终以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认定宏德公司第4131418911512项荣誉符合评分规则要求,得分100%

  关于投诉涉及的两项荣誉的说明:一是因方益公司未对宏德公司第4项荣誉得分提出质疑,评委会未对该荣誉的表彰部门是否属于“山寨社团”进行核查;二是在《评标委员会评审意见表(复核)》和《质疑答复函》中出现了笔误,第“15”项荣誉均应为第“18”项荣誉,从质疑函的内容可知此处存在笔误。

  三、调查核实情况

  针对投诉人投诉事项,本机关进行了调查,情况如下: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以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机关受理投诉后,依法将投诉函副本发送至被投诉人、采购人和宏德公司,并收到被投诉人、采购人和宏德公司对投诉事项的书面复函。为进一步调查投诉事项有关情况,本机关向龙城街道办事处和龙岗区政府采购中心发出《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关于要求龙岗区政府采购中心对投诉事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的函》,并收到上述单位的书面复函。

  就投诉人投诉事项,经依法对该项目招投标文件、项目评审资料、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的答复等相关材料进行书面审查,综合投诉人、评审专家、被投诉人等在该项目评审及质疑处理阶段的所有书面意见,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规定,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部分投诉事项未经质疑的问题

  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包括对宏德公司投标文件中第4项和第15项荣誉证书的投诉,但对于第4项荣誉证书的得分,投诉人之前并未提出质疑。投诉人在质疑函中对第4项荣誉证书的表述为:该公司在企业荣誉章节中提供的“中国物业管理十佳优秀物业服务企业”证书(宏德科技公司投标文件102页,见附件3)。按照招标文件评分信息企业荣誉的评分准则,此项得30%。投诉人在质疑函中并没有对宏德公司第4项荣誉证书提出质疑,反而认可了该证书的效力。《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投诉人针对宏德公司投标文件企业荣誉中第4项荣誉证书提起的投诉事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本机关对该部分投诉事项予以驳回。

  关于宏德公司第4项荣誉证书的得分是否存在违法情形,本机关将依法启动监督检查程序,另案处理。

  (二)关于宏德公司第15项荣誉证书的问题

  投诉人在质疑函中针对宏德公司第15项荣誉证书提起的质疑为:证书为“中国物业企业协会、中国房地产产业协会”20161月颁发,非评分准则中表述的“物业管理行业协会”颁发,且“中国物业企业协会”为山寨社会组织,早在2016316日被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主办的中国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定义为“山寨社团”并在网上曝光。该证书应无效,此项不应得分。

  招标文件3.2“企业荣誉”要求“投标人近三年(20161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荣获:1、物业行业主管部门或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表彰并授予优秀、先进企业称号一项;国家级的得30%,省级的20%,市级的10%,县(区)级的得5%2、服务项目获得物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表彰并授予优秀、示范项目称号一项:国家级的得20%,省级的15%,市级的10%,县(区)级的得5%。(同时获得上述多项表彰的,可累计加分,但最高满分100%,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宏德公司第15项所列证书载明的发证单位为中国物业企业协会、中国房地产行业协会,非评分规则要求的“物业行业主管部门或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不符合评分规则要求,不应得分,而被投诉人作出的《质疑答复函》(深龙采质函〔201922号)载明“宏德公司投标文件第4131415项企业荣誉符合评分规则要求,这四项共得分55%……贵公司质疑不成立,本项目维持原评审结果……”。因此,投诉人对宏德公司第15项荣誉证书不应得分的投诉事项成立。但宏德公司就“企业荣誉”评分项提供了19项荣誉证书,除已查明的第15项荣誉证书不符合评分规则,剩下仍有多项荣誉证书符合评分规则应予得分。

  综上,投诉人有效投诉事项“宏德公司第15项荣誉证书不应得分”成立,不影响采购结果。

  四、投诉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不影响采购结果,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人如对上述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或者深圳市财政局提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

                             2019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