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深财书〔2019〕327号)

投诉人:深圳平行数据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郎山路16号华翰科技A710

被投诉人:深圳龙达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深圳特区报业大厦20D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关于P4可编程交换机采购项目(项目编号:LD2019EP-SZA090,以下简称本项目)的质疑答复不服,于201972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调查核实,现本案已办理终结。

  一、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事实理由及请求(详细内容以投诉人向本机关提交的《投诉书》为准)

  (一)投诉事项及事实理由

  投诉事项1P4可编程交换机采购项目中标结果公示》中,投标供应商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普公司)获得各项评审项的满分,说明其技术偏离表和商务偏离表均答复满足,但其投标产品规格与招标文件的第9-11项技术参数要求不符。

  事实依据:根据原厂商(智邦大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邦公司)提供的Wedge100BF-32X交换机规格书,Wedge100BF-32X交换机并不满足本项目招标文件第91011项技术参数要求。

  投诉事项2铭普公司的投标产品智邦Wedge 100BF-32X未获得原厂商授权。

  事实依据:本项目招标文件虽未将原厂商授权设置为供应商资格要求或评分因素,但招标文件明确要求“非投标人生产的投标标的”要提供制造商授权书(招标文件格式22),铭普公司投标文件中缺失制造商授权文件,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符合性审查表的“1.4投标内容没有严重缺漏项”,应判定其投标无效

  投诉事项3铭普公司的投标产品无法满足本项目的商务要求“质保期二年原厂保修”。

  事实依据:原厂商智邦公司仅授权投诉人作为真正的、合法的代理人参与本项目,其在《制造商授权书说明函》中明确表示,对于其它投标人,原厂商拒绝承担任何招标文件所规定的义务。本项目质保期要求为二年原厂保修(见招标文件售后服务条款与合同条款)。铭普公司不生产智邦Wedge100BF-32X交换机,不是原厂,其未获得授权采用第三方公司产品投标,无法满足上述“原厂”售后服务要求。

  (二)投诉请求:认定本项目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依法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

  二、本项目被投诉人及关联供应商的回复情况(详细内容以各单位向本机关提交的回复意见为准)

  (一)被投诉人的回复情况

  1.关于投诉事项12019620日,投诉人向其提起质疑的质疑事项包括铭普公司存在虚假应答的行为、铭普公司未取得原厂商授权、铭普公司的商务标无法完全满足、铭普公司的投标价格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供应商,而投诉人投诉书中的第1项投诉事项已超出上述已经过质疑的质疑事项范围,依法应不予受理,或受理后发现投诉事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依法应予驳回。另,经查阅铭普公司的投标文件,其投标文件第49页“第四部分 技术部分”技术条款偏离表第9-11项中,已对相关技术参数作了明确的响应,本项目评标委员会认为铭普公司投标响应了上述技术要求。

  2.关于投诉事项2:本项目招标文件并未将原厂商授权设置为供应商资格要求或评分因素,制造厂商授权委托书也并非必须要提交的投标文件内容。且《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禁止将国产设备生产厂家授权作为资格要求。另被投诉人在质证活动中补充说明本项目招标文件中列举的格式文本,是供投标供应商参考使用的,本项目招标文件第33页“投标文件编制说明”中已明确规定投标文件的内容及排序应按投标资料表第3.1条“投标文件的组成”,选取相应的格式编制投标文件,而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资料表的第3.1条中没有要求提供原厂商授权文件。

  3.关于投诉事项3:该项投诉事项与投诉事项2本质上均为制造厂商授权事宜。本项目招标文件中并未将原厂商授权设置为供应商资格要求或评分因素。铭普公司投标文件中对所有商务要求响应均为无偏离,评标委员会认为铭普公司商务条款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并且在质证活动中补充说明称“质保期限:免费2年原厂质保”仅出现在本项目招标文件提供的参考合同条款当中。

  (二)关联供应商(即铭普公司)的回复情况

  关于投诉事项1投诉人单方面推测铭普公司投标产品品牌为智邦,其投标文件中投标响应的品牌实际并非智邦。其次,本项目招标文件关于P4可编程交换机的第91011条技术参数要求中并未要求这三项技术要求必须出现产品彩页中。再次,其司投标时提交的Wedge 100BF-32X产品彩页仅对产品的重要功能进行简单的描述用于宣传。最后,其司投标的产品完全满足本项目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要求。

  关于投诉事项2:投诉人单方面推测铭普公司投标产品品牌为“智邦”,铭普公司投标文件中从未提及其投标产品品牌为“智邦”,其实际所投产品也并非“智邦”。且本项目招标文件也未明确将原厂商授权作为供应商资格要求或评分因素。

  关于投诉事项3:投诉人在该项投诉事项的事实依据中提及的二年原厂保修是在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一册)专用部分(终稿)第64页中提到,该部分内容不属于本次招标的商务条款,也并未设置在本项目的评分因素中,仅归属于招标后拟签订的合同条款中。其司已对本项目的商务标作出应答,评审专家也依据其投标文件的应答情况给出结果,其司完全满足本项目各条商务要求。

   三、本机关的调查情况

  本机关受理投诉人的投诉后,认真阅读了投诉人提供的《投诉书》等相关资料,依法向本项目的被投诉人发出了《投诉书》副本及《投诉答复通知书》,并依法调取、审阅了本项目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审资料及投诉人、关联供应商补充证据材料等有关证据,并依法就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争议事实、证据组织投诉人、被投诉人和铭普公司进行质证,调查情况如下:

  (一)关于投诉事项1

  1.关于本项目招标文件第9-11项技术要求,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一册第5-6页关于P4可编程交换机第9-11项技术参数要求分别设置如下:9、支持VXLANNVGREMPLSSegment Routing等协议;支持Network Service Header(NSH)协议;10、支持RFC7665 Service Function Chaining(SFC)框架;支持EVPNNVo3、高性能VPC网关;支持应用加速、动态LB、动态会话跟踪;11、支持gRPCREST APIgNMINETCONFYANGSDN集中控制;支持流量可视化、Network Traffic Analysis,且以上三项技术参数要求均未要求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2.关于铭普公司投标产品的情况,铭普公司投标文件显示其投标的P4可编程交换机的型号为Wedge 100BF-32X,制造商为Edge-corE,产地为广东。为此,其提供了证书编号为2018011608077813CCC证书查询结果打印件,从该证书查询结果来看,钰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为Edge-Core Networks Corporation)是Wedge100BF-32X产品的CCC证书申请人,即该证书的持有人,该产品的制造商为智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为Accton Technology Corporation),生产厂为昊阳天宇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且铭普公司在其投标文件第51-55页中提交了其投标的P4可编程交换机的产品彩页来源于Edgecore公司的官方网站,经查询该网站上确实存在介绍Edgecore Wedge100BF-32X交换机的产品彩页,且彩页的格式、内容均与铭普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交的投标产品彩页一致。

  3.关于铭普公司对本项目第9-11项技术参数要求的响应情况,铭普公司对于招标文件第9-11项技术参数要求投标响应的情况均为无偏离响应。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一册第16页对“技术规格偏离情况”评分项设置的评分权重为35分,对此,本项目评标委员会均一致给予铭普公司在“技术规格偏离情况”上的得分为满分35分。对此,铭普公司在质证时补充提交其投标产品的芯片功能证明材料也证明其投标产品具有本项目招标文件设置的第9-11项技术参数要求。

  本机关认为:铭普公司投标文件及其举证的产品彩页等证据材料均表明其投标的产品并非智邦品牌的产品,而投诉人以其投标的产品智邦Wedge100BF-32X产品彩页及相应的厂商出具的授权文件等诉称铭普公司投标的产品品牌为智邦属于主观臆测,缺乏事实依据,且其投诉提交的标有“智邦”二字的产品彩页、产品规格说明书也只是对其投标产品的简介和对其投标产品的规格说明,其提交的产品彩页、原厂授权材料不足以证明铭普公司投标的产品不符合本项目第9-11项技术参数要求,更不足以证明本项目招标文件第9-11项技术参数要求仅为智邦大陆科技有限公司所生产的Wedge100BF-32X可编程交换机所独有的技术功能,铭普公司已举证证明投标的产品Edgecore Wedge100BF-32X交换机无偏离响应并满足本项目招标文件的有关技术要求。

  因此,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该项投诉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

  1.关于本项目的“投标文件的组成”内容,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资料表”第3.1条规定具体内容包括:投标函、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投标保证金、资格条款偏离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符合政府采购法第22条第1款规定条件的声明、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声明函、开标一览表、投标分项报价表、小型和微型企业投标分项报价表(不适用小型、微型企业政府采购政策的不需要填写)、技术条款偏离表、技术方案、环保标志产品、节能产品政策适用性说明(不适用政府采购环保标志产品、节能产品政策的不需要填写)、商务条款偏离表、投标人综合概况简表、企业类型声明函(不适用小型、微型企业政府采购政策的不需要填写)、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不适用小型、微型企业政府采购政策的不需要填写)、履约进度计划表、售后服务方案、近三年经营业绩一览表、其它事项说明及承诺(自行编写材料)。至于制造商授权书仅作为本项目的格式文本出现。

  2.关于投标文件的编制说明,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一册)第33页明确要求投标供应商编制投标文件的内容与次序应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已明确的“投标文件的组成”编制,招标文件未要求的内容,投标供应商不需要提交。

  3.本项目的招标文件设置的资格、商务、技术要求及评分因素均未涉及关于原厂商授权文件的要求。再者,未提交原厂授权文件也不属于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一册第13-14页“前附表(二)符合性审查表”规定的任一情形或者本项目《招标文件》第19页设置的投标文件无效的情形之一。

  4.经查看本项目的符合性审查表,本项目评标委员会对铭普公司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后一致认定铭普公司通过本项目各项符合性审查内容,审查结论为合格。

  本机关认为:厂商授权文件并非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或资格、符合性审查内容或评分因素,铭普公司未提交原厂商授权文件不影响其投标文件内容的完整性,更不影响其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因此,投诉人的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2也不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3

  1.本项目招标文件设置的关于“保修期”的商务要求如下:(1)商务要求第1.4.4条“保修期自最终安装验收合格后开始,保修期内卖方要保修除消耗品以外的所有部件。在保修期内,如果仪器设备发生障碍,卖方要调查故障原因并修复直至满足最终验收指标和性能的要求,或者更换整个或部分有缺陷的材料。以上都应是免费的。”(2)商务要求第4.6条“卖方提供仪器设备的免费保修期至少2年(保修期内免费维修并更换除消耗品以外的零部件,维修人员的路费、食宿等自理)”,而未明确要求投标供应商投标响应“原厂保修”的要求。投诉人诉称的“质保期要求为二年原厂保修”仅规定在本项招标文件第64页“一、合同条款资料表”第12.2条款和“附件1:供货范围及价格”当中。

  2.关于铭普公司对于上述关于保修期的商务要求的响应情况及评审得分情况,铭普公司在其投标文件第132-135页“商务条款偏离表”中的投标响应情况与招标文件对应的商务要求一致,均作无偏离响应。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第16页对“商务偏离情况”评分项设置的权重为5分,对此,本项目评标委员会对铭普公司的商务偏离情况的评分一致给予满分5分。

  本机关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未将“原厂保修”作为本项目的商务要求,而格式合同的参考条款中“原厂保修”仅供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时参考,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规定“原厂保修”不作为本项目商务标评审的内容。铭普公司已按照本项目规定的商务要求作出无偏离的响应,并获得本项目评标委员会的认可,即铭普公司的投标文件已符合本项目相应的商务要求。

  因此,投诉人的投诉事项3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投诉事项3亦不成立。

  四、处理决定

  综上,根据上述调查情况,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投诉。

  本项目各方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财政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财政局

  2019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