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深龙财书〔2019〕5号)

投诉人:上海心灵伙伴览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金沙江路100616A

法定代表人:李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052995804U

被投诉人:龙岗区教育局

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清林中路213号教育综合大厦

  投诉人上海心灵伙伴览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因不服被投诉人龙岗区教育局(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关于龙岗区2019年学生身心健康试点监测项目的质疑答复函,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调查核实,现办理终结。

  一、投诉人投诉事项及请求

  投诉事项1:深圳慧心心理教育服务有限公司作为中标供应商在事实和法律上明显缺乏依据,该项目的中标结果不合理不合法。

  投诉事项2:投诉人对被投诉人的质疑回复不满意。

  投诉请求:龙岗区财政局依法取消该项目中标单位的中标资格,并责令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二、被投诉人答复情况

  龙岗区教育局对投诉事项答复称:

  1.我局严格按照《龙岗区教育局机关货物和服务自行采购管理办法(施行)》的相关规定执行,从项目论证、调研到标书拟定、审定、征求意见,再到确定标书、发布公告、接受投标、组织评标等一系列程序都是严格依法办事。

  2.鉴于项目的专业性较强,我局特邀请市、区级的心理相关专业的专家以及局熟悉业务的科室代表等9人组成专家评标小组,并要求专家小组严格按照评审要求和评分项开展评审工作,各投标单位的得分都是由专家根据各公司投标的相关资料自行打分,且评审过程全程录像。

  3.投诉人上海心灵伙伴览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投诉称“该项目的中标结果不合理不合法”的主要理由为对评分结果不满。2019517日我局收到该公司《质疑函》后,立即组织原专家评标小组再次对各投标单位的评分情况进行了复核,评标小组还特别对该公司和中标公司的评分情况进行认真复核,专家评标小组经复核后得出的结论是:评标过程是严格按照评审要求和评分项进行评审的,评标的结果没有问题。我局已及时将专家评标小组的复核结果告知了投诉人。

  4.鉴于中标单位深圳慧心心理教育服务有限公司符合本次投标资质要求,专家评标小组的评分结果是深圳慧心心理教育服务有限公司的得分最高。根据规定,我局严格按照评标小组的评标结果确定中标单位为深圳慧心心理教育服务有限公司。

  三、调查核实情况

  针对投诉人投诉事项,本机关进行了调查,情况如下: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以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机关受理投诉后,依法将投诉函副本发送至被投诉人,并收到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的书面复函。

  就投诉人投诉事项,经依法对该项目招投标文件、项目评审资料、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的答复等相关材料进行书面审查,综合投诉人、评审专家、被投诉人等在该项目评审及质疑处理阶段的所有书面意见,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规定,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1

  投诉人称深圳慧心心理教育服务有限公司作为中标供应商在事实和法律上明显缺乏依据,该项目的中标结果不合理不合法。其事实依据“(1)我司的产品是优于采购需求和要求的,我司是最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2)我司在性价比各方面上是完全优于深圳慧心心理教育服务有限公司的。(3)事实上深圳慧心心理教育服务有限公司在技术商务上比投诉人高20分,投诉人明明在技术和商务上具有极大优势的情况下,最终却在最能体现公司实力、产品与资质的商务技术部分比一个代理商低了20分,这是一个极不合理甚至不可思议的分数差”,但是并未就上述投诉主张提供相应的证据。因此,投诉人该项投诉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

  投诉人对被投诉人的质疑回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投诉人该项投诉属无效投诉事项。

  四、投诉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投诉事项均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人如对上述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或者深圳市财政局提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

  2019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