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深财书〔2019〕158号)
投诉人:中建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5号中建大厦B座10层1001室
被投诉人: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东路9号财政大厦附楼
投诉人因不服被投诉人关于“莲塘口岸‘一站式’通关信息系统项目(主体工程建设)”项目(编号:SZCG2019190098)的质疑答复,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受理投诉后,本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投诉人(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人(深圳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视公司)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经调查核实,现已办理终结。
一、投诉人称(详细内容以投诉人向本机关提交的《投诉书》为准)
投诉事项1:盛视公司于投标文件提供了“横琴口岸及综合交通枢纽过渡期通关设施项目—边检查验及一站式电子验放系统项目”(以下简称横琴项目)合同(合同编号:GDTG-13-001),但盛视公司提供的项目验收报告既无项目验收日期,也无甲方相应负责人的签字或签章,无法确定横琴项目是否已确切经过相关单位竣工验收,无法查实此验收报告的真实性,涉嫌提供虚假业绩资料。
投诉事项2:盛视公司投标文件中的项目经理信息显示,项目经理为赖时伍(持有机电工程一级建造师),而赖时伍已在2019年1月16日担任盛视公司“宁波栎社国际机场三期扩建工程2号航站楼联检单位查验设施设备采购项目”(以下简称宁波项目)的项目负责人,该项目还在建设期,尚未验收,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章执业中第二十一条“......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规定,赖时伍并不能作为本项目的专职项目经理,此项不可计入加分项。此外,针对质疑答复提及的《项目经理变更表》,盛视公司应公开该文件以及证明更改项目经理的合理性及合规性。盛视公司未按照招标要求匹配专职管理人员,应作废标处理。
二、被投诉人、采购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答复(详细内容均以相关当事人的书面答复材料为准)
(一)被投诉人答复
就本项目投诉事项涉及的质疑事项,投诉人于2019年3月21日向被投诉人递交了质疑函,被投诉人于2019年3月28日书面答复质疑供应商。对投诉事项说明,被投诉人无新补充意见。
(二)采购人(深圳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答复
1.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的,视为投诉事项不成立。
2.本项目供应商资质及所提供材料真实性的审核由市政府采购中心负责。
3.目前盛视公司投标文件中指派的项目经理全职参与本项目建设,未发生变更。
(三)盛视公司答复
1.关于投诉事项1:本项目只需要3个同类业绩即可得满分,盛视公司在全国拥有大量的同类业绩,故本项目只列了5个业绩,盛视公司没有理由虚构相关项目业绩。此外,横琴项目真实有效、手续齐全。
2.关于投诉事项2:宁波项目属于货物类招标,不属于建设工程类项目,宁波项目未要求项目经理具备建造师资格,也不需要项目经理在住建部门登记备案。在本项目投标前,盛视公司已向宁波项目建设单位办理了项目经理变更手续。
三、本机关调查情况
本机关根据《投诉书》,被投诉人、盛视公司,以及采购人深圳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的答复,本项目招标文件,供应商投标文件等相关材料,调查情况如下:
(一)关于投诉事项1
经查,盛视公司于投标文件第203页提供了一份同类项目业绩合同(合同编号:GDTG-13-001),其中载明项目名称为“横琴口岸及综合交通枢纽过渡期通关设施项目—边检查验及一站式电子验放系统项目”,另于投标文件第208页提供了横琴项目的验收报告,项目验收结果显示为“合格”,并加盖了项目建设单位珠海大横琴口岸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大横琴公司)以及承建单位深圳市盛视科技有限公司的公章,无记载验收日期,经与盛视公司提供的原件核对,盛视公司投标文件放置的合同书及项目验收报告与原件一致。此外,经向横琴项目的建设单位珠海大横琴公司调查,经珠海大横琴公司核实,盛视公司于投标文件提供的合同书及项目验收报告真实有效。
综上,现有证据未发现盛视公司提供的合同书、验收报告等关于横琴项目的业绩材料为虚假材料,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
本项目于2019年3月13日开标,经查盛视公司提供的《项目经理变更申请表》(原件扫描件),其中显示盛视公司已于2019年3月5日向宁波项目的建设单位申请变更项目经理,由原项目经理赖时伍变更为胡戊振,建设单位于2019年3月8日签字同意并加盖公章,赖时伍于2019年3月8日起不再担任宁波项目的项目经理,即在本项目开标前已进行人员变更。
综上,盛视公司更改项目经理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且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盛视公司未按照本项目招标要求匹配专职管理人员,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四、处理决定
基于上述查证事实,本项目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驳回投诉。
本项目各方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财政局
2019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