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深龙财〔2017〕206号)
投诉人:深圳市永安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沙平南路112号1008、1009、1010室
被投诉人:深圳市龙岗区政府采购中心
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清林路39号新城市大厦9楼
投诉人深圳市永安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因不服被投诉人深圳市龙岗区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关于龙岗中心医院重复经颅磁刺激仪采购项目(项目编号:LGCG2017149174,以下简称“该项目”)的质疑答复,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调查核实,现办理终结。
一、投诉人投诉事项
(一)关于“温度保护”
招标文件关于技术参数和要求第一项主要技术及系统要求中,第2.4条要求为“温度保护:当线圈表面温度≥40度时自动保护”,中标供应商深圳英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英智公司”)投标文件的《技术规格偏离表》响应为“当线圈表面温度≥41度时自动保护”。投诉人认为“当线圈表面温度”在40—41度之间时深圳英智公司的投标产品是无法满足自动保护的,应当扣除相应的技术分。
(二)关于《技术规格偏离表》中“液晶显示触摸屏”填写
招标文件关于技术参数要求第二项标准配置要求第11点“液晶显示触摸屏1个”,深圳英智公司《技术规格偏离表》响应为“液晶显示触摸屏 个”。投诉人认为深圳英智公司该项参数填写不符合招标文件《技术规格偏离表》备注1“技术规格偏离表的投标技术参数必须参照招标技术参数要求并严格按照投标产品的实际填写并由生产厂家盖章(进口产品由生产厂家或生产厂家直接授权代理商盖章),以证明投标产品的参数真实性,如不填写或填写不真实或无生产厂家盖章(进口产品由生产厂家或生产厂家直接授权代理商盖章),作投标无效处理”的要求,深圳英智公司应作投标无效处理。
二、被投诉人意见
2017年6月30日,被投诉人组织了该项目的评审工作。经评审,评标委员会推荐综合得分最高的深圳英智公司为中标供应商。
采购结果公示期间,投诉人提出书面质疑,认为深圳英智公司所投产品部分技术参数响应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应作投标无效处理。
在质疑处理过程中,被投诉人按照质疑处理程序,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质疑事项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意见作出了“质疑均不成立,本项目维持原评审结果”的质疑答复。
针对投诉人投诉事项,被投诉人说明如下:
1.关于“温度保护”
在复核过程中,评委会就该项质疑事项进行了长时间讨论,最后作出如下复核意见:英智公司所投产品能实质满足此项招标要求,评委会已按照招标文件评分规则进行评审打分。考虑到此项质疑涉及技术参数问题,需要凭借专家的专业知识和判断,被投诉人尊重评委会的此项评审意见,作出了此项质疑不成立的答复。
2.关于“标准配置要求”
在复核过程中,评委会认为英智公司投标文件《技术规格偏离表》中“标准配置要求”第10项“液晶显示触摸屏”的“投标参数”一栏未填写具体数量,但其在投标文件《设备配置清单》中已明确响应该项招标要求。属于标准配置要求而不是具体参数要求的,以《设备配置清单》为准。因此,被投诉人作出了本项质疑不成立的质疑答复。
三、调查核实情况
针对投诉人投诉事项,本机关进行了调查,情况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本机关受理投诉后,将投诉函副本发送至被投诉人区政府采购中心及相关供应商深圳英智公司,并收到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的《复函》及深圳英智公司对相关事项的回复。因该项目投诉事项涉及医疗设备技术参数,问题较为复杂、专业性较强,本机关依法对投诉事项组织了专家论证。
投诉人投诉事项,经依法对该项目招投标文件等项目评审档案、专家论证意见、有关政府采购参加人针对投诉事项的书面说明等相关材料进行书面审查,依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温度保护”技术参数问题
招标文件关于技术参数和要求第一项主要技术及系统要求中第2.4条要求为“温度保护:当线圈表面温度≥40度时自动保护”,深圳英智公司投标文件的《技术规格偏离表》响应为“当线圈表面温度≥41度时自动保护”,因此,深圳英智公司投标文件关于本项技术参数的响应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应为负偏离,本项投诉成立。
(二)关于“液晶显示触摸屏”参数问题
招标文件技术参数和要求第二项标准配置要求第11点“液晶显示触摸屏1个”,深圳英智公司《技术规格偏离表》响应为“液晶显示触摸屏 个”。招标文件“二、用户需求书” 之“说明 2、”及“投标文件正文格式(信息公开部分)”之“14: 技术规格偏离表 备注 1”均载明:技术规格偏离表的投标规格必须参照招标规格要求并严格按照投标产品的实际填写,并由生产厂家盖章(进口产品由生产厂家或生产厂家直接授权代理商盖章),以证明投标产品的参数真实性,如不填写或填写不真实或无生产厂家盖章(进口产品由生产厂家或生产厂家直接授权代理商盖章),作投标无效处理”,因此,深圳英智公司该项填写不符合招标文件有关《技术规格偏离表》填写的要求,应作投标无效处理,本项投诉成立。
四、投诉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 第20号)第十七条和第十九条规定,本机关决定:该项目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对上述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或者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提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
2017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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