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深财书〔2019〕445号)

投诉人:深圳德永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地址: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油松社区民清路48号东环大厦2层C房

被投诉人一: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东路9号财政大厦附楼

被投诉人二: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分局

地址:深圳市龙华区大和路89号龙华市场监管局大楼

  一、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不服被投诉人关于“商事主体公示信息抽查监管项目”(编号:SZCG2019192890,以下简称本项目)的质疑答复,于2019年9月2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受理投诉后,本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投诉人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分局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经调查核实,现已办理终结。

  二、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核心内容如下,详细内容以投诉人向本机关提交的《投诉书》为准。

  投诉事项:本项目中标人深圳中伦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标人)在其投标文件提供的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以下简称认证证书)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提供有效的认证证书作为得分依据”条件。

  事实依据:本项目于2019年7月25日发布招标公告,经在国家认监委官网查询中标人在其投标文件提供的认证证书信息,查询结果显示认证证书的证书状态已经由“有效”变更为“暂停”。中标人提供的认证证书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有效证书”条件,不应得分。此外,中标人提供的认证证书明确注明其和年度确认书一起使用方有效,虽然认证证书的认证单位上海赛威认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威公司)出具了证明文件证明中标人正在申请取得年度确认书,且赛威公司已受理该申请,但赛威公司出具的证明只能说明其受理了中标人的年度审核申请,而认证证书的有效性须以完成年度审核且取得年度确认通知书为准。

  三、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答复(详细内容均以相关当事人的书面答复材料为准)

  (一)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答复

  被投诉人一根据原评审委员会核查意见书面答复了质疑供应商(投诉人),被投诉人无新的补充意见。

  (二)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分局答复

  与本项目的质疑答复函意见一致,以评审委员会专家的意见为准,被投诉人二无补充意见。

  (三)深圳中伦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答复

  第一,中标人提供的认证证书是有效的,有效期至2021年06月18日,中标人已经获得年度确认证书;第二,中标人于2019年7月8日获取认证单位赛威公司的受理年检证明,从未收到“暂停”通知,因正处于年检期间,也不可能会收到暂停通知书,且赛威公司已开具证明文件证明“年检需要时间,证书有效期到2021年06月18日”;第三,投诉书中提供的中标人认证证书的查询状态,在查询状态的第四步显示了结果,证明中标人的认证证书状态是“有效”的;第四,招标文件仅要求提供有效证书,并未要求提供年度确认书。

  四、本机关调查情况

  本机关根据《投诉书》,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答复,本项目招标文件,供应商投标文件等相关材料进行了调查。情况如下:

  经查,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评分因素“投标人通过相关认证情况”的分值权重为2%,其评分内容为“具有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得100分”,评分依据第1点要求为“要求提供有效的认证证书作为得分依据”。基于前述要求,中标人在其投标文件提供了一份认证证书,该认证证书显示颁证日期为2018年06月19日,有效期至2021年06月18日,认证单位为“上海赛威认证有限公司”,同时认证证书的底部载明“本证书三年有效期内每隔12个月须接受一次监督审核,并和年度确认书一起使用方可有效”。

  投诉调查期间,经登录国家认监委官方网站以及赛威公司网站查询,涉案认证证书的证书状态均显示为“有效”。其中,国家认监委官方网站上“证书变化历史轨迹”第2项“认证活动”显示为“变更”,变更内容为“证书状态变更(有效变暂停)”;变更日期为2019年06月19日;暂停开始日期为2019年06月19日;暂停结束日期为2019年12月18日。“证书变化历史轨迹”第3项“认证活动”显示为“监督审核”,换证日期为2019年08月29日。另查,本项目于2019年7月25日发布《公开招标公告》,同年8月5日开标,中标人于2019年8月29日通过监督审核,取得赛威公司发放的年度确认书,即中标人在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期间,其提供的认证证书处于“暂停”状态。

  另查,本项目中标人的综合得分为92.0916分,排名第二的供应商深圳永信瑞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综合得分为91.5541分,两者总分差距为0.5375分。

  本机关认为,根据《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第7.2.3条的规定,认证证书在暂停期间,中标人作为获证组织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认证证书、认证标识或引用认证信息,其在投标文件提供的认证证书因处于暂停期间,实质上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有效的认证证书作为得分依据”的条件。因此,投诉事项成立,且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本项目的采购结果。

  另查明,本项目政府采购双方当事人已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处于履约阶段。

  五、处理决定

  综上,根据调查情况,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鉴于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且处于履行阶段,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本项目各方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财政局

  2019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