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深宝财购〔2019〕28号)

投诉人:深圳市信泰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大浪社区创业二路东联大厦B306

被投诉人:深圳市宝安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住 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湖滨东路40

  本机关已受理投诉人深圳市信泰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泰诚公司”)深圳市宝安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的“大政法指挥研判室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项目编号:BACG2019155348,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投诉。

  一、投诉内容(具体以《投诉书》为准)

  投诉人因对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中标供应商深圳市创辉鸿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辉鸿公司”)所选产品无线AP技术参数存在不实响应,无法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请求取消创辉鸿公司本项目中标资格。

  二、被投诉人及相关当事人答复情况(具体以各单位提交的书面材料为准)

  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回复,称复议会专家一致认为:()招标文件未要求对包括“无线AP”在内的相关设备及参数提供佐证材料;()质疑方质疑的产品型号“AP3030DN”与中标人投标文件分项报价清单中所列产品型号“AP3030DN-DC”不一致;()中标人当场提供了承诺函,承诺其所投无线AP产品为定制产品,确保所投产品参数完全响应招标要求。因此,创辉鸿公司所投型号为“AP3030DN-DC”的无线AP产品,其技术参数能够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不存在响应不实问题。

  中标人创辉鸿公司回复,称投诉人所投诉的产品型号与其所投标产品型号不一致,投诉人所投诉型号为已淘汰产品,其所投标产品为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新产品,在官网产品目录及华为分销目录无此型号,且该产品为定制款,其所投产品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产品且有承诺函。

  三、审查情况

  本机关受理投诉后,依法将投诉函副本发送至被投诉人及中标人创辉鸿公司,并收到被投诉人及创辉鸿公司对投诉事项的书面复函。同时根据调查需要,本机关针对投诉事项向中标人所投产品生产厂商发函调查,并收到书面回复。

  中标人创辉鸿公司所投产品的生产厂商华为公司书面确认:1.华为公司生产型号为“AP3030DN-DC”的AP型号产品,但该型号无法满足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2.华为公司暂时没有符合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的产品。3.华为公司不提供该型号产品的定制。据此,可以确认中标供应商创鸿辉公司所投“华为/AP3030DN-DC”的无线AP设备无法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另查,本项目已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履行。

  四、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与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投诉成立,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投诉人如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财政局或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宝安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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