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深宝财购〔2019〕43号)

投诉人:广州市舒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路141号之二A1303房

被投诉人:深圳市业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宝源路1053号资信达大厦606室

  本机关已受理投诉人广州市舒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舒安公司”)对深圳市业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业达公司”)组织的“宝安区清平实验学校教室整体装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BACG2019157482)的投诉。

  一、投诉内容(具体以《投诉书》为准)

  投诉人因对业达公司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评审委员会采用招标文件未载明的评标方法或评标因素进行评标,因此产生的中标结果损害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投诉请求:对投诉人投标文件综合实力部分“承担的项目且项目评定为合格的案例(不局限于同类项目)”重新评定,确定投诉人为中标供应商。

  二、被投诉人答复情况(具体以各单位提交的书面材料为准)

  业达公司回复称:评审专家认为广州舒安公司投标文件所列项目业绩均为消防工程类,与本次货物采购招标的内容没有任何关联;且认为分包合同业绩不作为综合实力的计分。经征得采购人同意后,最终确定投标人提供的分包合同业绩不作为综合实力的计分,并作了书面记录。目前该项目已顺利完工。

  采购人宝安区清平实验学校(以下简称“清平实验学校”)回复称:学校严格按照招标采购流程进行此次招标。按照中标通知书要求,于2019年7月17日与深圳市圣凯尔影视技术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并履行,该项目现处于验收阶段。

  三、审查情况

  本机关受理投诉后,依法将投诉函副本发送至被投诉人业达公司和采购人清平实验学校,并调阅了项目招投标文件等相关材料。经依法对本项目招投标文件、被投诉人和采购人的答复意见、证明材料等有关文件进行书面审查。

  本项目招标文件中规定,“评标信息-综合实力部分-3.承担的项目且项目评定为合格的案例(不局限于同类项目)”的评分准则为“400万(含)以上,每个业绩得1分;800万(含)以上,每个业绩得2分;1000万(含)以上,每个业绩得3分,满分为11分”。

  本机关认为,招标文件评标信息中规定“案例不局限于同类项目”,既未排除消防工程类合同,也未排除分包合同。评审委员会以“分包合同业绩不作为综合实力的计分”为评审准则并无依据。

  另查,本项目已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履行。

  四、处理决定

  本机关认为投诉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与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投诉人如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财政局或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宝安区财政局

2019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