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光明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深光财书〔2019〕2号)

投诉人:深圳市能源环保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第13

投诉人:铁汉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源路24-26

投诉人:宁波开诚生态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古林镇戴家村

被投诉人:深圳市光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地址:深圳市光明区光明街道华夏二路光明商会大厦12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作出的关于“光明环境园PPP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编号:SZWDGD2019-001)的质疑答复不服,于2019620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受理投诉后,本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经调查核实,现本案已办理终结。

  一、投诉事项(详细内容以投诉人向本机关提交的《投诉书》为准)

  (一)认定铁汉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在参与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的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存在重大违法记录”,这一认定不符合事实。

  (二)招标人认定投诉人不符合项目申请人的资格无充分的法律依据。

  (三)在本项目资格评审过程中,存在对供应商资格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等违法情况,违反法律规定的公平、公正原则。

  二、被投诉人的回复(详细内容以被投诉人向本机关提交的投诉事项答复为准)

  被投诉人于2019626日回复本机关,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称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和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三、投诉事项的调查

  (一)关于投诉事项一

  首先,投诉人的确存在被深圳市水务局行政处罚的情形,且被罚款60000元。该事实有深水政(支)罚字〔2018〕第27号文等证据为证。其次,深圳市水务局的处罚程序显示其罚款6万元属于“较大数额罚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和《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已依法告知投诉人铁汉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依法申请听证的权利,该事实有《深圳市水务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深水政(支)告字〔2018〕第27号〕为证。再次,根据《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深圳市行政听证办法》第四十七条等相关规定,深圳市水务局对铁汉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60000元的罚款属于“较大数额罚款”。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较大数额罚款”属于“重大违法记录”情形之一,投诉人铁汉生态建设有限公司被深圳市水务局在2018年处以6万元罚款的事实,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违法记录”情形。

  综上,投诉事项一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二

  首先,根据《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深圳市行政听证办法》第四十七条等相关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被罚款50000元以上,属于“较大数额罚款”,而投诉人铁汉生态建设有限公司被深圳市水务局在2018年处以6万元罚款,属于《深圳市行政听证办法》第四十七条等相关规定的50000元以上较大数额罚款情形。其次,《光明环境园资格预审文件》1.3.15)和1.3.22)要求,资格预审申请人不得存在“在参与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的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存在重大违法记录”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资格预审评审小组认定投诉人不符合项目申请人的资格条件,事实清楚,法律依据充分。

  综上,投诉事项二不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三

  经查,投诉人投诉材料所列举的存在“在参与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存在重大违法记录”的其他供应商:厦门东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江西东江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景德镇大鹏水务有限公司及泰州绿色动力再生能源有限公司,均未参与本项目的任何采购活动,不是本项目资格预审申请人。没有证据证实被资格预审评审小组认定为“符合资格条件”的6家资格预审申请人存在“在参与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存在重大违法记录”的情形。

  综上,投诉事项三不成立。

  四、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根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我局决定驳回投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本项目各方当事人如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后六十日内向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或深圳市财政局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光明区财政局

   2019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