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深宝财购〔2019〕31号)

投诉人:现代城市环境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A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广东采联采购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竹子林紫竹七路中国经贸大厦10DE

  本机关已受理投诉人现代城市环境服务(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公司”)广东采联采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联采购公司”)组织的“新桥街道2019年垃圾分类普及推广服务”(项目编号: CLF0119SZ00ZC76B的投诉。

  一、投诉内容(具体以《投诉书》为准)

  投诉人因对采联采购公司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招标代理机构严重违反法律,非法泄密,擅自将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内容向第三方泄露,造成六家投标人被某投标单位精准质疑,作废超过三家投标单位。投诉请求:取消本次中标结果调整公告,维持2019527日的中标结果公告。

  二、被投诉人答复情况(具体以各单位提交的书面材料为准)

  采联采购公司回复称:在本项目质疑过程中,并未存在投诉人认为的违反法律、非法泄密,擅自将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内容向第三方泄露的情况,该投诉事项未附任何证明材料或提供相关的事实依据,对该投诉事项不予认可。

  采购人新桥街道办市政建设工程事务中心回复称:531日收到深圳市新高度环保发展有限公司的质疑,因质疑事项涉及评标委员会的评审,采联采购公司于610日重新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审查,以有效供应商不足3家为由对该项目进行废标处理;采联采购公司于614日发布中标结果调整公告。618日收到现代城市公司提出的质疑,新桥街道办市政建设工程事务中心紧急召集招标工作相关人员详细了解情况,采联采购公司提供相关材料。

  三、审查情况

  本机关受理投诉后,依法将投诉函副本发送至被投诉人采联采购公司和采购人新桥街道办市政建设工程事务中心,并调阅了项目招标文件等相关材料。经依法对本项目招标文件、被投诉人和采购人的答复意见、证明材料等有关文件进行书面审查,本机关认为:

  经查,目前暂无证据证明采联采购公司存在擅自泄露的情况。一是投诉人现代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采联采购公司存在“擅自将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内容向第三方泄露”的情形。二是经向采联采购公司发函、观看评标录像、调阅评审资料等调查核实,暂未发现有证据证明采联采购公司存在擅自将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内容向第三方泄露的情形。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五条“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综上,本机关认为投诉事项成立。

  四、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与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投诉人如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财政局或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宝安区财政局

  2019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