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坪山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深坪财书〔2018〕10号)
投诉人:深圳市濠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濠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庆平
住所: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街道金田路罗谷村道十栋
被投诉人1:深圳市坪山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法定代表人:伍本山
地址:深圳市坪山区东纵路147号国税地税联合办公楼(旭丰楼)8楼,联系方式:0755-28439042
被投诉人2:深圳市振东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娜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宝路139号蔡屋围金龙大厦十楼1003房,联系方式:0755-82786018
被投诉人3:深圳市合隆智慧城市服务有限公司(原:深圳市合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合隆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春如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中心城城市花园二期2栋商铺201
投诉人因不服被投诉人1和被投诉人2关于“原坪山街道办事处垃圾清运及配套公厕管理服务项目”项目(编号: PSJY2018148797(0868-1845ZD149F),以下简称“本项目”)的质疑答复,于2018年6月15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对该投诉予以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向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经调查核实,现已办理终结。
一、投诉人的投诉请求
投诉事项:深圳市合隆智慧城市服务有限公司(原:深圳市合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投标书中放置的业绩“韶关市新丰县城环卫作业采购(招标编号:XF2014-042)”证明,涉嫌串通韶关市新丰县环境管理所2017年5月27日开具无效证明(垃圾清运量100吨/天),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应当给予废标处理并纳入失信系统。
二、被投诉人答复
(一)深圳市坪山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答复
深圳市坪山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称:经核查,新丰县环境卫生管理所于2018年6月13日出具《关于<韶关市新丰县城环卫作业服务采购项目环卫服务合同>有关情况的说明》,该说明表示新丰县环境卫生管理所与合隆公司签订的《新丰县城环卫作业服务采购项目环卫服务合同》《新丰县城环卫作业服务采购项目环卫服务合同补充协议》均真实有效,同时新丰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亦在该说明上表示情况属实并加盖公章,对合隆公司的合同及业绩真实性予以证实。
我中心认为濠源公司向贵局投诉称“合隆公司投标书中放置业绩的‘韶关市新丰县城环卫作业采购(招标编号:XF2014-042)’的证明,涉嫌串通韶关市新丰县环境管理所2017年5月27日开具无效证明(垃圾清运量100吨/天),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缺乏事实依据。
(二)深圳市振东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答复
深圳市振东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称:经评标委员会审核,结合被质疑人(即合隆公司)的投标文件第288页所提供的资料中韶关市新丰县城环卫作业服务采购项目日垃圾清运量说明,该项符合评分设置,给予得分。
2018 年5月31日,我公司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复议,将质疑人(即濠源公司)提交的质疑函及相关资料和被质疑人提交的证明资料一并提交给原评标委员会,由原评标委员会进行审核认定,不存在片面采信任何一方资料的问题。中标结果公示期间,我公司于2018年5月18日收到质疑人提交的《关于原坪山街道办事处垃圾清运及配套公厕管理服务项目的质疑函》。经核,因不符合《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决定不予受理。并请质疑人于《不予受理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按《深圳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内补充材料后,重新提交。2018年5月21日,再次收到质疑人提交的《关于原坪山街道办事处垃圾清运及配套公厕管理服务项目的质疑函》。经核,符合《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我公司发出予以受理通知书。
(三)深圳市合隆智慧城市服务有限公司答复
深圳市合隆智慧城市服务有限公司称:首先,投诉人在投诉前,提起质疑时,质疑受理期限已截止,质疑不应被受理。本项目于2018年5月17日发布交易结果公告,根据公告对中标结果公示3天。投诉人于2018年5月21日提出质疑,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该质疑不应被受理。根据政府采购法等规定的政府采购相关流程,投诉人之前的质疑不应被受理,其提起的投诉也不应被受理。
其次,我司投标文件放置的业绩证明文件中,不存在投诉人投诉的证明文件,即投诉人提到的“韶关市新丰县城环卫作业采购(招标编号:XF2014-042)的韶关市新丰县环境管理所于2017年5月27日开具的无效证明(垃圾清运量100吨/天)”。同时,投诉人所投诉的材料来源,非本次招投标的文件材料,与本次投标无关;
再者,原招标文件中业绩项评分标准为“2)承担过单项合同日垃圾清运量80吨或以上的,每个项目得1.2分,最多可得2.4分;证明文件:需提供合同关键页及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复印件或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原件备查,未提供的不得分。”我司投标文件业绩部分中相关部分提供的响应材料为:韶关市新丰县城环卫作业采购服务项目中标通知书、《韶关市新丰县城环卫作业采购服务合同》及《<韶关市新丰县城环卫作业采购服务合同>补充协议》(见附件1),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我司已经向代理机构递交原件核实(原件在振东招标代理机构),且经专家复议,维持原评审结果。
综上,投诉人投诉前提条件不成立,且该投诉事项系投诉人臆想,我司投标文件中不存在投诉人投诉的证明文件。投诉人此举系恶意质疑及投诉,刻意抹黑政府形象,占用和浪费财政部门公共资源,我司要求财政局依法严惩。
三、本机关调查情况
本机关根据《投诉书》、被投诉人答复、本项目招投标文件等相关材料,调查情况如下:
本项目于2018年5月17日发布交易结果公告,投诉人于2018年5月21日提出质疑,符合《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四十一条有关规定,是有效质疑。被质疑人于2018年6月1日就质疑事项书面答复质疑供应商。投诉人于2018年6月15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符合《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是有效投诉。
关于投诉事项:
经查,深圳市合隆智慧城市服务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业绩证明文件未放置《关于<新丰县城环卫作业服务采购项目合同>垃圾清运量的证明》,即投诉人所称“深圳市合隆智慧城市服务有限公司(原:深圳市合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投标书中放置的业绩‘韶关市新丰县城环卫作业采购(招标编号:XF2014-042)’的证明”之事实并不存在。
就《韶关市新丰县城环卫作业采购服务合同》及《<韶关市新丰县城环卫作业采购服务合同>补充协议》,新丰县环境卫生管理所于2018年6月13日出具《关于<韶关市新丰县城环卫作业服务采购项目环卫服务合同>有关情况的说明》,该说明表示新丰县环境卫生管理所与合隆公司签订的《新丰县城环卫作业服务采购项目环卫服务合同》《新丰县城环卫作业服务采购项目环卫服务合同补充协议》均真实有效,同时新丰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亦在该说明上表示情况属实并加盖公章,对合隆公司的合同及业绩真实性予以证实。
因此,本机关认为濠源公司“合隆公司投标书中放置业绩的‘韶关市新丰县城环卫作业采购(招标编号:XF2014-042)’的证明,涉嫌串通韶关市新丰县环境管理所2017年5月27日开具无效证明(垃圾清运量100吨/天),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之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深圳市濠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投诉。
本项目各方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政府或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坪山区财政局
2018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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