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深龙财〔2019〕92号)

投诉人:江苏友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徐州市大庆路香山庭院8#

法定代表人:朱庆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136422771G

被投诉人:深圳市龙岗区政府采购中心

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清林中路39号新城市大厦九楼

  投诉人江苏友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因不服被投诉人深圳市龙岗区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关于龙岗区专职消防队小型消防站消防器材预选供应商采购项目(项目编号:LGCG2019153771,以下简称该项目)的质疑答复(深龙采质函〔20196号),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调查核实,现办理终结。

  一、投诉人投诉事项

  被投诉人的质疑回复函内容回避投诉人提出的质疑事项,评标委员会违反《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规定,以招标文件没有列示的废标条款对投诉人及其他多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做废标处理。

  被投诉人的质疑回复函内容所陈述的废标理由和维持废标结果的决定,违反《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等规定。

  二、被投诉人答复

  因质疑事项涉及专家对技术参数的评审问题,被投诉人组织原评审委员会对质疑事项进行了复核。经复核,评委会认为:招标文件要求“空气呼吸器减压器输出压力在0.5MPa0.70MPa”。投诉人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技术规格偏离表》中填写的此条投标参数为“空气呼吸器减压器输出压力在0.61MPa-0.70MPa”,“偏离说明”栏中注明“技术参数的第2、第16、第18条参数负偏离”,未提及此条参数为负偏离,而此条参数实际不满足招标文件参数要求。只有空气呼吸器减压器压力范围的两个极值均同时满足招标文件参数要求,才视作无偏离。评委会依据招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认定投诉人等投标人所投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参数要求,并没有否定其符合国家标准。因此,质疑不成立,依据招标文件“符合性审查”第11条,对投诉人等投标人作投标无效处理。被投诉人依据评委会的评审和复核意见答复了投诉人。

  三、调查核实情况

  针对投诉人投诉事项,本机关进行了调查,情况如下: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机关受理投诉后,依法将投诉函副本发送至被投诉人以及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并收到相关当事人对投诉事项的书面复函。

  就投诉人投诉事项,经依法对该项目招投标文件、项目评审资料、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的书面复函及采购人等相关单位的书面复函等相关材料进行书面审查,综合投标供应商、评审专家、被投诉人等在该项目评审及质疑处理阶段的所有书面意见,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规定,本机关认为:

  该项目招标文件设置6.8L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和9L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减压器性能中,减压器输出压力在0.5MPa0.7MPa,并未明确要求投标人所响应的参数最低值和最大值必须为0.5MPa0.7MPa。关于该参数区间响应事宜,采购人书面确认“减压器输出压力范围在0.5MPa0.7MPa的任意区间范围值范围均为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综上,上述情形属于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情形。

  四、投诉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投诉人投诉事项成立,责令采购人依法重新开展采购活动。重新采购时,采购人应商招标机构明确包括相关参数区间的实质要求等在内的所有采购需求情况。

  投诉人如对上述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或者深圳市财政局提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

                              2019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