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坪山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深坪财书〔2019〕21号)

投诉人:贝旺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桥下镇埠头村

被投诉人:深圳市坪山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深圳市坪山区东纵路147号国税地税联合办公楼(旭丰楼)8楼813室

  一、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不服被投诉人关于“玩教具项目”(项目编号:PSJY2019151701)的质疑答复向本机关提出投诉,本机关于2019年8月13日受理投诉。

  受理投诉后,本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投诉人和其它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经调查核实,现已办理终结。

  二、投诉事项、事实依据及请求(详细内容以投诉人向本机关提交的《投诉书》为准)

  投诉事项1: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评分,对投诉人进行歧视和排斥,导致得分畸低,采购过程(评标程序)违反采购法相关规定。

  事实依据:关于项目业绩,据被投诉人答复,投诉人提供的深圳市龙岗区深圳实验新亚洲幼儿园项目验收报告未加盖公章,不符合招标要求,不予得分。投诉人称其该份合同完全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关于技术参数响应,据被投诉人答复,投诉人未按照▲号评分节点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未说明评标委员会成员认定投诉人提供的检测报告不合格的判定标准和法律依据。投诉人称其已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了具有CMA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除第49项、第50项货物缺少2份检验报告(已在偏离表中针对检验报告要求进行负偏离响应)以外,其他均无偏离。

  关于项目实施方案、设计方案、售后服务评分,据被投诉人答复,相关评分项为主观分,评审专家可根据各投标人提供的方案等进行横向比较,分档打分。投诉人称其回复意见无视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已明确规定的各档次评分的判定依据,相关评分项并非绝对的主观打分。

  投诉事项2:预中标供应商“深圳市瞭望实业有限公司”得分畸高,评标委员会使用2019年7月8日发布的招标文件中未经澄清修改的评分标准对“深圳市瞭望实业有限公司”投标文件打分,歧视投诉人并对投诉人实行差别待遇。

  事实依据: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预中标单位“深圳市瞭望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6日对其经营范围进行了变更,变更内容为增加“教具、玩具、工艺品(象牙及其制品除外)”。该公司在2019年5月6日之前不具备玩教具经营范围,结合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及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该公司的中标信息情况,该公司参与的项目以图书采购供应为主,其他非玩教具类的项目为辅,并未参与任何一个本项目之外的玩教具采购项目,可推定该公司不可能在2019年5月6日至2019年7月8日短短62天内快速具备评分标准规定的“货物清单内容包含玩教具”的全部(10个)合同和验收报告。

  投诉请求:重新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对原评审过程进行调查处理。根据重新评定后的结果责令被投诉人重新宣布中标结果,同时公布各投标人投标文件的合同案例关键页扫描件和各投标人的分项评分打分表。

  三、被投诉人及相关当事人的答复情况(详细内容以被投诉人及相关当事人向本机关提交的书面材料为准)

  (一)被投诉人的答复情况

  关于项目业绩部分,深圳市龙岗区深圳实验新亚洲幼儿园项目验收报告未加盖公章;宁波市鄞州区潘火街道金域传奇幼儿园项目无验收报告;宁波市鄞州区潘火街道格兰晴天幼儿园项目无验收报告。

  关于技术参数响应部分评分,投诉人未按照带▲号评分节点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无法按照评分规则给予相应分数。

  关于项目实施方案、设计方案、售后服务部分评分,此三部分为主观分项,由评审专家根据各投标人提供的方案进行横向比较,分档打分。关于服务保障部分评分。按照澄清公告的评分标准,已予以更正该项评分,给予该项评分满分2分。

  (二)采购人的答复情况

  该项目在编制需求等过程中经过专家论证并且在招投标过程中按程序及时进行澄清。

  中标人的答复情况

  交易中心发布的延期公告、中标公告和评审程序,均严格履行相关的法律程序,招标过程合法合规。关于投诉事项2,中标人近三年来一直从事教学设备、常规教学仪器、教玩具的采购与销售,主营业务不变。2019年5月6日增加教玩具经营范围不影响中标人在之前经营教玩具业务。

  四、本机关调查情况

  根据《投诉书》、被投诉人的答复、本项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等相关材料,本机关调查情况如下:

  (一)关于投诉事项1

  1.关于项目业绩问题

  经查,项目招标文件中项目业绩证明文件的评分规则为:须提供2017年1月1日至本交易公告发布之日签订的合同及验收报告扫描件(原件备查)。如未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所提供的证明材料未能体现上述评分内容的,视为该证明材料无效,一律按不得分处理。评审委员会成员依据各自的专业知识,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所载明的评审方法、标准,依法独立地对投标文件的真实性、投标产品的响应情况等做出评判。投诉人提供的关于深圳市龙岗区深圳实验新亚洲幼儿园项目的验收报告确未加盖公章,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对投诉人实行歧视性待遇。另查,投诉人投标文件中关于深圳市龙岗区深圳实验新亚洲幼儿园项目的业绩合同未体现合同签订日期,无法确定合同是否为2017年1月1日至项目交易公告发布之日期间签订,不符合评分标准要求。综上,投诉人所提供的关于深圳市龙岗区深圳实验新亚洲幼儿园的项目业绩不符合评分要求,因此该项业绩不应得分,投诉人本项投诉不成立。

  2.关于技术参数响应问题

  经查,本项目招标文件关于技术参数的评分规则为:根据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得100%分数。在此基础上,每负偏离一项带“▲”重点参数的扣3%分,扣完为止;每负偏离一项非重点参数扣1%分,扣完为止。投标人应如实填写《技术规格偏离表》,评审委员会根据技术需求参数响应情况进行打分。有检测报告要求的,投标文件提供该产品制造商提供的原件扫描件或复印件(原件备查),检测报告不满足检测参数要求的、证明文件不清晰或无法识别的不得分。另招标文件《技术规格偏离表》备注中规定:投标产品的技术参数应尽可能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以证明投标人响应的真实性。投标人应在"说明"一栏中列出技术参数的证明资料名称,并指明该证明资料在投标文件中的具体位置。结合专家论证意见,投诉人投标文件中缺乏“49.冲水画架”的安全结构检测合格报告以及“50.户外木屋”的安全结构检测合格报告,但投诉人均已在《技术规格偏离表》中进行相应“负偏离”说明。此外,招标文件的其他需提供检测合格报告的重点参数投标人均已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且均已在《技术规格偏离表》"说明"一栏中列出技术参数的证明资料名称,指明该证明资料在投标文件中的具体位置,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检验报告索引表》。

  关于投诉人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检测报告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经专家论证,上述报告的检测机构均具有CMA资质,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评审标准。另查,招标文件没有将“未按照带▲号评分节点提供相应的检查报告”作为评审标准。

  综上,在投诉人的投标文件中提供了检测报告的情况下,以“未按照带▲号评分节点提供相应的检查报告,无法按照评分规则给予相应分数”为由继而给投诉人技术参数部分0分不合理,投诉人本项投诉成立。

  3.关于项目实施方案、设计方案、售后服务

  (1)关于项目实施方案,招标文件的评分规则为:评为优的得100%,良的得60%,中的得30%,差的得0分。优:从目标要求、工作内容、方式方法及工作步骤等做出全面、具体而又有明确安排的实施方案。良:目标要求、工作内容、方式方法及工作步骤等不全面,存在一些不合理之处的实施方案。中:未明确目标要求、工作内容、工作方式及工作步骤,或实施方案不合理。差:未提供实施方案。经查,投诉人该项得分为60分,鉴于招标文件中相关评分项已设置了较为明确的评分标准,评审委员会根据投标人提交的项目实施方案进行横向比较,按优、良、中、差四个等级判断评审得分,目前没有证据证明评审委员会本项评分违反评分规则。

  (2)关于设计方案,招标文件的评分规则为:投标人需对现场进行场地勘察,并根据现场情况设计大型玩具的合理方案(包括现场勘察照片、设计图纸),根据设计的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投标文件响应情况进行横向比较,评价为优得100%,评价为良得60%,评价为中得30%,评价为差、提供不全或不提供不得分。经查,投诉人该项得分为60分,评审委员会根据投标人提交的设计方案进行横向比较,按优、良、中、差四个等级判断评审得分,目前没有证据证明评审委员会本项评分违反评分规则。

  (3)关于售后服务,招标文件的评分规则为: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基础上,根据交货期、免费质保期、维修服务、备品备件供应及价格优惠情况、培训方案和人员安排等方面进行横向比较。根据优劣情况评分:优得100%;良得60%;中得30%;差或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不得分。经查,投诉人该项得分为100分,不存在对投诉人实行差别待遇的情况,且目前没有证据证明评审委员会本项评分违反评分规则。

   因此,投诉人本项投诉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

  经查,项目招标文件中项目业绩的评审标准为:投标人每提供一个货物类合同(货物清单内容包含玩教具)及验收报告的有效项目业绩,得10%。深圳市瞭望实业有限公司共提供11份合同及验收报告扫描件,符合招标文件的评审标准,且目前没有证据证明该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有关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因此,政府采购项目主要看重供应商的履约能力和履约行为。除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项目,国家相关法规并没有禁止供应商超经营范围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因此,投诉人本项投诉不成立。

  综上,投诉事项1部分成立,投诉事项2不成立,且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影响本项目的采购结果。另查明,本项目采购人与中标人已于2019年8月12日签订《坪山区政府采购合同》,并于8月12日、8月13日向采购人提供两张增值税发票。中标人于8月12日与厂家上海华森葳教育用品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并于8月15日函至厂家通知暂缓履行合同。经向采购人确认,本项目合同当事人并未依照合同的约定实施属于合同标的的行为,如交付货物、支付价款等。因此,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履行。

  另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投标人投标文件和各投标人的分项评分表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范围。

  五、处理决定

  基于上述查证事实,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经研究,本机关决定如下:

  (一)投诉人投诉事项1第(1)项、第(3)项以及投诉事项2不成立,驳回投诉。

  (二)投诉人投诉事项1第(2)项成立,责令撤销合同,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采购人应当依法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

  本项目各方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政府或深圳市财政局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坪山区财政局

2019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