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深宝财购〔2019〕19号)
投诉人:深圳市鹏辉轨道交通物资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海裕社区N16区御景湾2栋玉林路5-14-13号(B106)
被投诉人:深圳市宝安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住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湖滨东路40号
本机关已受理投诉人深圳市鹏辉轨道交通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辉公司”)对深圳市宝安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的“医院后勤用品1批”项目(项目编号:BACG2019155439,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投诉。
一、投诉内容
投诉人因对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二类医疗器械备案不影响鹏辉公司投标有效性,且鹏辉公司已取得二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请求恢复鹏辉公司原中标资格。
二、审查情况
针对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我局调阅了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相关材料,依法向采购相关人发送投诉书副本及相关单位协助核实情况的函,并要求对有关投诉事项以及相关事宜做出说明。
经查,本项目招标文件未要求投标人提供“体温计”和“血压计”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且专家在评审时亦未对所有投标人是否具备该备案凭证进行审查。
经发函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确认,根据《医疗器械经营管理办法》第四条“医疗器械经营实施分类管理...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实行备案管理”,《医疗器械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由经营企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国家对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实行备案管理。
综上,鹏辉公司在本项目投标时未获取所投“体温计”、“血压计”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不影响其投标资格,复议委员会在废标过程中将“应当”理解为“强制性”条件,没有足够的法律依据支持。
三、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投诉人投诉事项成立,废标行为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投诉人如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后六十日内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或深圳市财政局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宝安区财政局
2019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