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坪山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深坪财书〔2019〕2号)

投诉人:深圳市中亿远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东晓街道东昌路78号今日家园裙楼1—A1之103-107室

被投诉人:深圳市振东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宝路京基金融中心D座(蔡屋围金龙大厦)10楼03号

  一、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不服被投诉人关于“除‘四害’消杀服务项目”(项目编号:PSDL2019150485)的质疑答复向本机关提出投诉,本机关于2019年5月7日受理投诉。

  受理投诉后,本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投诉人和其它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经调查核实,现已办理终结。

  二、投诉事项、事实依据及请求(详细内容以投诉人向本机关提交的《投诉书》为准)

  投诉事项:评分项“针对本项目四害消杀的施工方案”,同一评审专家对投诉人方案进行极端化打分。

  事实依据:评审专家李科在评分项“针对本项目四害消杀的施工方案”给投诉人的打分为差,给中标人深圳市德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打分为良,其他评审专家给投诉人及中标人的打分为良或中。

  根据《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政府采购评审现场管理的通知》(深财购函〔2016〕32号)“对于主观评分项,评审专家应按照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评分标准规定的打分标准和范围进行打分;对于单项打分值低于60分或者达到满分值100分,评审专家需要作出书面合理说明;同一评审专家不得对不同供应商进行极端差异化打分”、《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评审委员会及其成员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三)对供应商的客观评分项的评分应当一致,对其他需要借助专业知识评判的主观评分项,应当严格按照评分细则公正评分,如出现某一评委与其他评委打分存在显著差异,或同一评委对不同供应商极端差异化打分的情况,该评委应进行书面说明,采购组织机构应当及时告知并记录”,投诉人认为评审专家李科符合“同一评审专家不得对不同供应商进行极端差异化打分”的情况,同时,评审专家李科对投诉人公司方案打分为差,评审专家郑小玲、赵玉梅打分为良,属于某一评审专家与其他评审专家打分存在显著差异的情形,专家应现场作出书面说明。

  此外,评分规则已经非常明确的告知是针对本项目四害消杀的施工提供方案。“四害”即为苍蝇、蚊子、老鼠、蟑螂,投诉人投标文件方案也逐一对“四害”消杀提出了方案,而关于评审专家提出的红火蚁、白蚁是属于其他类别的有害生物,根本与本评分项“针对本项目四害消杀的施工方案”无关。评审专家以投诉人方案关于红火蚁蚁巢进行灭治处理及白蚁进行防治只字未提作为评审依据,评审专家的评审依据并不是以评分项的评分标准进行评审,已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及《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投诉请求:为维护政府采购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请求重新组织招标。

  三、被投诉人及相关当事人的答复情况(详细内容以被投诉人及相关当事人向本机关提交的书面材料为准)

  (一)被投诉人的答复情况

  针对“单项打分低于60分或达到满分值100分,评审专家需要作出书面合理说明”,评审委员会回复招标文件关于“针对本项目四害消杀的施工方案”的打分设置并非市政府采购中心的百分制打分模板,且招标文件中已明确“评价为优得8分;评价为良得6分;评价为中得4分;评价为差得2分”,专家自行打分无需另做说明。此外,评价为差的评审专家李科针对该项评审已作出书面说明,其给投诉人评价为差的原因为投诉人施工方案中未涉及红火蚁蚁巢进行灭治处理及白蚁进行防治。评标委员会明确对所有通过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的施工方案进行横向比较打分,对所有投标人的方案均执行同一评审标准,不存在极端化打分的情形。本项目评审客观公正。

  (二)中标人的答复情况

  中标人认可评审专家及招标机构关于本项目的评审,且其评审结果体现了公平、公正的精神。

  四、本机关调查情况

  根据《投诉书》、被投诉人及相关当事人的答复情况、本项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等相关材料,本机关调查情况如下:

  经查,本项目招标文件中“针对本项目四害消杀的施工方案”要求评审专家对各投标人的投标响应情况进行比较,并按照“优、良、中、差”等等级做出评定,每个等级均有对应的固定分值。《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均未明确极端差异化打分的具体情形,也未明令禁止评审专家对供应商进行极端差异化打分。此外,被投诉人已组织原评审委员会复议,评审专家李科针对投诉人的主观打分项“针对本项目四害消杀的施工方案”已做出书面说明。

  另查,招标文件关于“针对本项目四害消杀的施工方案”评分规则为:根据所涉及四害消杀的施工方案进行横向比较,分档得分。方案应体现以下内容:1.安全防护措施;2.服务质量保证方案;3.人员组织方案;4.应急事件处理方案。评价为优得8分;评价为良得6分;评价为中得4分;评价为差得2分,未提供或未完全体现以上内容不得分。被投诉人于4月8日与4月10日分别发布补充公告,招标文件需求部分的项目技术要求增加对街道办事处辖区范围市政绿化发现的红火蚁蚁巢、白蚁进行灭治处理等内容,但并未变更招标文件关于“针对本项目四害消杀的施工方案”的评审标准。因此,该项目招标文件关于“针对本项目四害消杀的施工方案”评分规则中并无红火蚁蚁巢和白蚁的防治内容。依据被投诉人提供的《深圳市坪山区政府采购质疑复议纪要》和《专家说明记录表》,本项目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将红火蚁蚁巢和白蚁的防治内容作为“针对本项目四害消杀的施工方案”的评审标准之一,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五款“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的规定。

  综上,本项目评审专家关于“针对本项目四害消杀的施工方案”的评审属于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情形。

  因此,投诉人的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且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本项目的采购结果。查明,本项目已确定中标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五、处理决定

  基于上述查证事实,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本项目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本项目各方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政府或深圳市财政局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坪山区财政局

  2019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