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深财书〔2019〕88号)

投诉人:深圳市浩民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翻身社区47区美加8601

被投诉人:深圳市深水水务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布吉路1028号中设广场B307

  投诉人因不服被投诉人和采购人关于“深大附中智慧教室系统”(项目编号:SSZX2019-013,以下称“本项目”)的质疑答复,于2019128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受理投诉后,本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投诉人、采购人深圳大学师范学院附属中学(以下称“深大附中”)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经调查核实,现已办理终结。

  一、投诉人称(详细内容以投诉人向本机关提交的《投诉书》为准)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中多处要求就所述参数提供所谓“广电版本”检测报告,明显设置通过其他同级别国家级别权威机构检测的品牌产品于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进而对潜在供应商进行排斥或差别待遇。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要求拾音距离3米和500万的像素,且坚持内置,不符合实际需求,此参数的设定完全为了迎合希沃的设备配置。而被投诉人列举的鸿合品牌的设备为商务机型,价格高昂,并且因使用环境不同,此类设备并不会有招标文件中要求的一系列针对教学环境的软件以及资质证书,具有明显的排他意图。

  投诉事项:关于招标文件具体技术要求“教师信息化技能培训凭条”第2项技术要求,经市场调研能够满足名师在线要求的,目前只有希沃一家品牌,经过多方查证,其他品牌均没有此面对全国数以万计的老师群体开展免费长期在线业务技能培训的业务。对此类软件类产品的归属认定,应以软件著作权证书为准,质疑答复所提供的案例均为一体机硬件竞价采购类项目,并无法确定具备该功能的软件归属权。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评分细则表》技术部分第5点“产品认证”一项要求提供IDCAVC数据机构的数据资料。经过市场调研,IDCAVC数据机构并非官方指定的“知名度排名”机构,均为民营的盈利性质企业,类似的机构有很多。经调查,业内只有“希沃”品牌做过两个机构的数据且排名第一的证明资料,此参数条款的设定明显指向特定品牌产品。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具体技术要求“备授课软件”第2项、第9项与希沃的参数完全一致,且经多方查证均无法找到能够满足上述两条参数的三家品牌,此项的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

  二、被投诉人、采购人(详细内容均以书面材料为准)

  (一)被投诉人答复(详细内容以被投诉人向本机关提交的《招投标情况及质疑处理情况说明报告》为准)

  仅对本项目招标、投标以及质疑处理情况作出说明及报告,并提交了本项目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

  (二)深大附中回复(详细内容以深大附中向本机关提交的两份《回复函》为准)

  关于投诉事项:交互智能平板在强制性产品认证中属于电视显示器类别,而国家广播电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是国内第一批CCC认证检验实验室,在行业内具有权威性。其次,具有广电检验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的相关产品不低于三家。再者,本项目招标文件领取期限为2019118日至2019125日,开标时间为同年129日,而广电检验中心从受理检测委托到出具报告一般只需7天左右,供应商完全有时间获得广电检验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

  关于投诉事项:要求内置非独立外展的拾音麦克风、摄像头是为了适应特殊环境。教学场合学生较多,如采用外置独立的设备,在学生追逐打闹过程中,容易损坏外置设备。要求拾音距离三米,摄像头像素不低于500万,满足实际需求。

  关于投诉事项:要求名师在线、名师回答、信息交流,是采购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结合自己的短板,以及要实现的教学计划,制定的特定采购需求。且该条款非供应商必须满足的实质性条款,而是评审因素。根据调查,现有做智慧教育的软件厂商大多数都能够满足。

  关于投诉事项IDCAVC机构为相关领域的权威机构,招标文件要求提供IDCAVC机构数据证明资料,该资料并非87号令第十七条所说的规模条件,也非生产厂家的证明文件,也不是限制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该要求作为评审因素,并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

  关于投诉事项:目前常见的身份认证方式主要有三种,最常见的使用用户名加口令的方式具有不安全的问题,而生物特征识别技术因实现的技术复杂,技术不成熟、成本昂贵,推广不具有现实意义,第三种USB Key的身份认证具有双因子认证、带有安全存储空间、硬件实现加密算法、便于携带且安全可靠等特点。教师作为公共场合,人员出入较频繁,而教学内容又是教学关键,为了避免教学内容被修改、删除或者有人在里面植入不健康内容,影响教学质量、损害学生身心健康,必须严格控制登录途径、方式,而USB Key能很好地实现上述目的。

  三、本机关调查情况

  本机关根据《投诉书》,被投诉人、采购人深大附中的答复,本项目招标文件,供应商投标文件等相关材料,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和论证。调查情况如下:

  关于投诉事项

  经查,本项目招标文件《评分细则表》中的“检测报告”评分因素有2项要求提供“国家广播电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下简称广电检验中心)出具的检测(检验)报告;同时,招标文件第三章项目需求的“具体技术要求”中有4项要求提供广电检验中心出具的检测(检验)报告。经查,并组织专家论证,招标文件中涉及需要提供广电检验中心出具检验报告的上述6项标准要求,并非仅有广电检验中心一家机构可以检测,经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具备相应检验资质的其他检测机构也可以对上述标准要求进行检测。

  本机关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相关评审准则指定一家检测机构,而不认可其他合法检测机构的情形,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所规定的“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虽然采购人提出广电检验中心具备权威性且供应商在投标前有时间提出申请并获得广电检验中心的检测报告,但未能提供限定广电检验中心一家检测机构的依据。因此,投诉事项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

  经查,本项目招标文件关于交互智能平板产品要求“内置非独立外扩展的拾音麦克风,拾音距离3米,方便录制老师人声”以及“内置非独立外扩展的摄像头,像素不低于500万,支持二维码扫码识别功能,帮助用户调用在线资源”。

  本机关认为,采购人是政府采购活动的责任主体,其有权根据自身实际和项目特点提出相应的采购需求。投诉人要求提高拾音距离和像素标准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且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上述条款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因此,投诉事项2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

  经查,本项目招标文件关于教师信息化技能培训平台产品要求“在平台内,支持一线名师线上分享信息化教学工具使用技巧、教研教学经验。支持视频观看过程中教师与一线名师互动问答、信息交流”。

  本机关认为,采购人是政府采购活动的责任主体,其有权根据自身实际和项目特点提出相应的采购需求。上述具体技术要求与采购人的需求密切相关,且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该项技术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因此,投诉事项3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

  经查,本项目招标文件《评分细则表》技术部分要求第5点“产品认证”的评分准则为“根据IDCAVC机构数据资料证明:对2015年、2016年、2017年投标人所投产品品牌选用知名度及市场占有率进行横向比较,连续3年第一名得3分;连续3年前三名得2分;有一年进入前三名得1分,其他不得分”。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中提交的三份《奥维云网(AVC)数据引用证明书》显示,在2015年、2016年、2017年期间,某一品牌的交互智能平板在中国大陆市场的销售量、销售额均位于行业第一位。

  本机关认为,上述评分准则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所规定的“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因此,投诉事项4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

  经查,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项目需求第二点具体技术要求中关于“备授课软件”第2项、第9项分别要求“支持老师个人账号注册登录使用,也可通过USB key进行身份快速识别登录。”“路径动画:支持任意对象自定义路径动画设置,可绘制任意的移动轨迹并让对象沿着轨迹路径进行移动,可单独设置该动画通过翻页或单击对象本身进行触发”。

  本机关认为,采购人是政府采购活动的责任主体,其有权根据自身实际和项目特点提出相应的采购需求。上述具体技术要求与采购人的需求密切相关,且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该项技术要求指向特定品牌,因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投诉事项不成立,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可能影响本项目的采购结果。另查明,本项目已发布中标公告,但尚未发出中标通知书且未签订采购合同。

  四、处理决定

  基于上述查证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三十七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经研究,本机关决定如下:

  1.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2.投诉事项成立,本项目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本项目各方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财政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财政局

  2019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