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深财书〔2019〕100号)

投诉人: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中路211

被投诉人: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东路9号财政大厦附楼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作出的关于电子案卷随案生成扫描服务项目包A(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SZCG2018189287)的质疑答复不服,于2019212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受理投诉后,本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投诉人和其它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经调查核实,现本案已办理终结。

  一、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事实理由及请求(详细内容以投诉人向本机关提交的《投诉书》为准)

  投诉事项1:深圳市实信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信达公司”)投标文件的履约保证金响应情况与招标文件要求不符

  事实依据:本项目《招标文件》第9页“一、对通用条款的补充内容”中序号5内容为“履约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10%)”规定为合同金额(即中标价格)的5%。而公示的实信达公司的《投标文件》第8页中“三、投标函”第2条响应内容为“如果我方中标,我方将按照规定提交合同总价的0%(或/万元)作为履约担保”。

  投诉事项2:实信达公司投标文件中所提供项目招标编号及项目名称与本项目不符

  事实依据: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本次招标的项目编号为SZCG2018189287,项目名称为电子案卷随案生成扫描服务。而公示的实信达公司的《投标文件》第17页的“非联合体投标承诺函”中的项目编号为SZCG2018189089,项目名称为社保业务档案管理外包,明显与招标文件要求不符。

  投诉事项3:实信达公司投标所提供的设备与招标要求不符

  事实依据:1.本项目《招标文件》中对配套设备“电脑”的采购需求中,显示器要求为23英寸或以上,硬盘要求为100G以上固态硬盘。而公示的实信达公司的《投标文件》第104页的档案扫描专用台式机配置表中显示器为19.5英寸,硬盘为SATA硬盘,低于招标文件对配套设备的参数要求,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2.本项目《招标文件》中对配套设备“扫描枪”的采购需求中,电源为5±0.5VDC。而公示的实信达公司的投标文件第104页中扫描枪电源输入电压为5 VDC±0.25V,低于招标文件对配套设备的参数要求,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3.本项目《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商提供的配套设备均为全新设备,设备数量及技术参数不低于招标文件要求。而公示的实信达公司的投标文件多次证明文件为2016年发票,即所投设备为非全新设备。

  投诉事项4:实信达公司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过期,与招标文件要求不符

  事实依据:本项目《招标文件》评标信息中第3项综合实力部分第1条要求提供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公示的实信达公司的《投标文件》第29页中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有效期为“20180914日”,此证书已失效,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投诉事项5:北京信华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华公司”)投标文件中的项目编号、名称与本项目不符

  事实依据:本项目《招标文件》载明本项目的招标编号为SZCG2018189287,项目名称为电子案卷随案生成扫描服务。而公示的信华公司的《投标文件》第8页《投标函》中招标编号为SZCG20181892,项目编号与本项目不符。

  投诉请求取消实信达公司和信华公司的投标资格。

  二、本项目被投诉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回复情况(详细内容以各单位向本机关提交的回复意见为准)

  (一)采购代理机构(被投诉人)的回复情况

  对投诉事项1的回复:经原评审委员会复核认为,实信达公司按招标文件规定样式提供了投标函,不属于招标文件《符合性审查表》第七条“未按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样式填写投标函”的情形,其履约担保金额的响应情况不在招标文件符合性审查范围内。

  对投诉事项2的回复:经原评审委员会复核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未要求投标人提供《非联合体投标承诺函》,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供的《非联合体投标承诺函》不予评审。

  对投诉事项3的回复:经原评审委员会复核认为,实信达公司按招标文件“配套设备要求”及“项目拟使用的机器情况”评分项评分准则要求提供了承诺函。原评审委会根据实信达公司提供的承诺函进行了评审。

  对投诉事项4的回复:经原评审委员会复核认为,实信达公司在其《投标文件》提供了两份ISO014001环境管理体系证书,其中一份在有效期内,过期的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证书未得分,该项评分无误。

  对投诉事项5的回复:经原评审委员会复核认为,信华公司按招标文件规定样式提供了《投标函》,不属于本项目《符合性审查表》第七条“未按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样式填写投标函”的情形。

  (二)采购人的回复情况

  采购人就投诉事项无特别说明,在其《复函》中请求按程序依法处理。

  (三)实信达公司的回复情况

  对投诉事项1的回复:其司已经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样式提交了《投标函》,不存在招标文件《符合性审查表》第七条“未按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样式填写投标函”的情形,履约担保金的响应情况不在招标文件符合性审查范围内,也未违反招标文件《资格性审查》及招标文件《实质性响应条款》的相关规定。

  对投诉事项2的回复:其司在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非联合体投标承诺函》,其放置在“公司简介”中,系其司工作人员无心之失。本项目招标文件中并未要求投标人提供《非联合体投标承诺函》,该承诺函不属于本项目的评审范围。

  对投诉事项3的回复: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配套设备要求”及“项目拟使用的机器情况”的评审是以投标人所提供的承诺函为依据,其司在本项目投标文件提交的“承诺函”是完全响应招标需求,所承诺的设备参数要求及新旧程度完全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对投诉事项4的回复:其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两份“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该证书是其司于2016年获得,并于2018年重新换证,有效期至20191221日,其司的此项认证是真实有效的。其司同时提交该两份证书是为了体现其司该项资质的连续性。

  (四)信华公司的回复情况

  对投诉事项5的回复:其司在投标文件中已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样式提供了《投标函》,不属于《符合性审查表》第七条“未按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样式填写投标函”的情形。根据《投标函》中“我方愿以……承包上述项目并修补其任何缺陷”的规定,其司愿依据该规定修改关于填写项目编号错误的缺陷。

  三、本机关的调查情况

  本机关受理投诉人的投诉后,依法向本项目的被投诉人及相关当事人发出了《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依法调取了本项目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审资料等有关证据,调查情况如下:

  (一)关于实信达公司的履约保证金响应与招标文件要求不符的问题(投诉事项1

  经查,《招标文件》对“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要求,在本项目《招标文件》第9页的“一、对通用条款的补充内容”表格中,具体要求如下:“为合同金额(即中标价格的5%或 )”,并备注“本表为通用条款相关内容的补充和明确,如与通用条款相冲突的以本表为准”。本项目《招标文件》未将“履约保证金”的投标响应情况作为该招标文件第1页规定的资格性审查内容及第2页规定的符合性审查内容,也未作为招标文件第15-17页规定的“实质性响应条款”的内容。

  关于实信达公司履约保证金的投标情况,该公司在其电子投标文件(页面第8页)中提交的“《投标函》”的第2项承诺如下:“2、如果我方中标,我方将按照规定提交合同总价的0%或(/万元)作为履约担保。”

  本机关认为:实信达公司履约保证金的响应情况与招标需求不符不影响其投标的有效性。第一,实信达公司在其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样式与招标文件提供的《投标函》样式一致,即该公司的《投标函》形式上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第二,该公司《投标函》中的履约保证金响应情况与招标文件对“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要求不符属实,但履约保证金的响应情况按照招标文件规定仅为本项目的通用条款的内容,不属于本项目招标文件明文列举的资格性或符合性审查的内容,亦不属于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响应条款,也不属于法定的作废标或无效投标的情形,不影响采购结果。

  因此,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成立,但该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

  (二)关于实信达公司提交的《非联合体投标承诺函》中载明的项目编号、名称与投标文件不符的问题(投诉事项2

  经查,实信达公司在其投标文件第17页提供了一份《非联合体投标承诺函》,该函正文载明“我司在招标编号为SZCG2018189089的社保业务档案管理外包项目的招标中,承诺:我司非联合体投标”。而本案项目的招标编号为SZCG2018189287,项目名称为电子案卷随案生成扫描服务(包A)。

  本机关认为:实信达公司提交的《联合体投标承诺函》中载明的项目编号、名称与招标文件不符不影响其投标的有效性。第一,本项目《招标文件》第19页明文要求投标供应商提交的投标文件组成内容中未明文列举《非联合体投标承诺函》,即《非联合体投标承诺函》并非本项目投标文件组成部分中要求提供的文件或证明材料。第二,实信达公司提交的《非联合体投标承诺函》中的内容虽有误,但该情形并不属于本项目《符合性审查表》第7条“未按招标文件对投标文件组成的要求提供投标文件的(投标文件组成不完整)”的情形。第三,《非联合体投标承诺函》不属于本项目招标文件第15-17页列明的“实质性响应条款”项下的内容以及《招标文件》第2-6页规定的评审内容,也不属于法定作废标或无效投标处理的情形,不影响采购结果。

  因此,投诉人的投诉事项2成立,但该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

  (三)关于实信达公司投标的设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问题(投诉事项3

  经查,招标文件中对投标的设备要求如下:

  1.《招标文件》第12-14页的“配套设备要求”的部分配套设备技术参数如下:(1)采购用于院本部及前海办公区的电脑:显示器23寸或以上,固态硬盘100GB或以上;采购用于刑事审判区和行政审判中心的电脑:台式机电脑主机19.5英寸套机,标配i3-7100/4G/1T/集显;(2)用于各办公区的扫描枪参数为:扫描条形码,USB,电源5±0.5VDC,便携式。

  2.《招标文件》第14页对配套设备要求如下:“1)中标人承诺用于现场工作用的电脑及扫描仪等设备均为全新设备;设备数量及技术参数不低于上表……”。

  3.《招标文件》第32页第7条对合格的货物作出以下要求:“本项目若涉及采购货物,则合格的货物及相应服务应满足:7.1必须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原装合格正品(包括零部件),……”。

  4.本项目《招标文件》对“项目拟使用的机器情况设置”的评分标准具体为:“要求提供承诺函,承诺拟使用的电脑、扫描机等设备参数,满足本项目招标文件配套设备要求。按要求提供承诺函得100%分,未提供承诺函或未按要求提供承诺函不得分”。

  经核,实信达公司对投诉事项3涉及的设备的响应情况如下:

  1.实信达公司在其投标文件第100页“10.1.1承诺函”中承诺用于“院本部”和“前海办公区”的电脑在固态硬盘及显示器在固态硬盘及显示器上的参数与招标文件相应的要求一致;承诺用于刑事审判区和行政审判中心的电脑对应参数与招标文件的相应要求一致;承诺用于各办公区的扫描枪的参数也符合招标文件的相应要求。

  2.实信达公司在《投标函》中以文字的形式作出如下承诺:“1)我司承诺用于现场工作用的电脑及扫描仪等设备均为全新设备;设备数量及技术参数不低于上表”。其后,实信达公司在其投标文件第103页“10.1.2拟投入主要设备详细参数”下的表格中投标的“电脑”与“条形扫描器”对于投诉所及的参数均与其上述《承诺函》中承诺的参数一致。实信达公司在《承诺函》后面提交了招标文件未要求提交的材料,这些材料反映的具体情况如下:提交的“档案扫描专用台式机配置表”中的扫描台式机长城俊杰B210主要参数中屏幕尺寸为19.5英寸,硬盘容量为1TSATA,提交的四份购置电脑的发票上的出票日期均为2016年(详见该供应商投标文件第104-107页),其投标文件第110-111页提供的柯达扫描仪的发票上的出票日期为2017年,其投标文件第113114120页提供的富士通扫描仪的发票上的出票日期为2017年,其投标文件第121-122页提供的条码打印机发票上的出票日期为2016年。

  评审委员会对实信达公司的“项目拟使用的机器情况”的打分情况如下:

  《技术参数打分表》反映,本项目评审委员会在“综合实力部分”中关于“项目拟使用的机器情况”给予实信达公司的打分为100.0

  本机关认为:实信达公司投标所提交的《承诺函》在内容和形式上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第一,本项目《招标文件》对于“项目拟使用的机器情况”的评分标准中明确仅以投标人提交的承诺函作为该评分项的评审依据。实信达公司投标时提交的《承诺函》中承诺的用于各办公区的电脑、扫描枪等的参数及采购设备的新旧程度均响应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的采购需求。第二,对于实信达公司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交了招标文件未要求提供的材料,并不影响其投标的有效性及相应评审项的得分,也不属于法定作废标或无效投标处理的情形。

  因此,投诉人的投诉事项3及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该项投诉事项不成立。

  (四)关于实信达公司提交的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过期的问题(投诉事项4

  经查,本项目《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情况:第4页“综合实力部分”项下的评分项“投标人资格情况及通过相关认证情况”的评分准则第4项为“同时具有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提供有效的资格(认证)证书扫描件,原件备查。不清晰或未提供不得分”。

      实信达公司相应的投标情况:在其投标文件第29-30页中提交了两份注册号均为064-16-E-2604-R1-S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扫描件,其中第一份证书上载明的发证日期为“20161222日”,证书有效期为“20180914日”;另一份证书上载明的发证日期为“20161222日”,换证日期为“20181011日”,证书有效期为“20191221日”。

  本项目开标、评标活动是在20190102日进行。

  本机关认为:实信达公司提交的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有效,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第一,上述两份证书名称、注册号、公司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发证日期一致,可以证明提交的两份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是其获得的同一个认证,在证书有效期方面有先后顺序。第二,经登录证书发放机构北京思坦达尔认证中心网站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官方网站www.cnca.gov.cns查询认证,显示实信达公司获得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注册号为064-16-E-2604-R1-S,证书为有效状态,证书有效期为20191221日。第三,从第二份证书的有效期来看,本项目采购活动期间是在该份认证的有效期内,即实信达公司投标提供的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为招标文件要求的“有效证书”。

  因此,投诉人的投诉事项4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该项投诉事项不成立。

  (五)关于信华公司《投标函》中的项目名称及编号与投标文件不符的问题(投诉事项5

  经查,信华公司在其提交的电子投标文件第8页《投标函》中载明的项目编号为SZCG20181892,项目名称为电子案卷随案生成扫描服务。本项目招标文件上的项目编号为SZCG2018189287,项目名称为电子案卷随案生成扫描服务。即信华公司提交的投标函中的编码少了最后两个阿拉伯数字,项目名称正确无误。

  本机关认为:信华公司提交的投标函中的编号与招标文件不符属实,但并不因此影响其投标的有效性。第一,信华公司提交的《投标函》上的项目编号缺少最后两位阿拉伯数字,与本项目的项目编号不符,但其提供的其他材料上显示的项目编号是SZCG2018189287。综合信华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交的各种材料以及正确的项目名称,可以判断信华公司提交的投标函所针对的项目应当是电子案卷随案生成扫描服务项目。第二,信华公司提交的《投标函》样式与招标文件要求的一致,且其《投标函》中的项目编号与招标文件不符不属于本项目符合性审查表第7条规定即“未按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样式填写《投标函》”的情形,也不属于法定作废标或无效投标处理的情形,不影响采购结果。

  因此,投诉人投诉事项5中关于信华公司《投标函》中的项目名称与投标文件不符缺乏事实依据,该部分投诉事项不成立。信华公司《投标函》中的项目编号与招标文件不符的投诉事项成立,但该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

  四、处理决定

  综上,根据上述调查情况,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以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1.驳回实信达公司的投标设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过期以及信华公司《投标函》的项目名称与招标文件不符的投诉事项;

  2.实信达公司的履约保证金响应与招标文件要求不符、提交的《非联合体投标承诺函》中载明的项目编号、名称与投标文件不符以及信华公司《投标函》的项目编号与招标文件不符的投诉事项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继续开展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本项目各方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财政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财政局

  2019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