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深宝财购〔2019〕5号)
投诉人:深圳市五大湖新概念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南环路29号留学生创业大厦510室
被投诉人:深圳市宝安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住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湖滨东路40号
本机关已受理投诉人深圳市五大湖新概念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大湖公司”)对深圳市宝安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的“公厕及垃圾转运站升级改造除臭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BACG2018155037,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投诉。
一、投诉内容
投诉人因对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东莞市紫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科公司”)存在串通投标行为。2.紫科公司侵犯投诉人知识产权,未经投诉人同意擅自在其投标文件中使用投诉人自主创作的图片,系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3.紫科公司提供的《售后服务机构合作协议书》,系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4.紫科公司在投标文件提供专利权已经终止的《实用新型专利权证书》,系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5.紫科公司在投标文件提供的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6.深圳科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莱公司”)存在串通投标的行为。7.科莱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检测报告》,系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8.科莱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他人软件著作权文件,系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
投诉请求:一是依法中止本项目的采购活动;二是依法宣告紫科公司中标无效,取消紫科公司的采购、投标资格;三是依法取消科莱公司的采购、投标资格。
二、审查情况
针对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我局调阅了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相关材料,依法向采购相关人发送投诉书副本及相关方核实情况的函,并要求对有关投诉事项以及相关事宜做出说明。
经查,投诉事项“1.紫科公司存在串通投标行为”、“4.紫科公司在投标文件提供已经专利权终止的《实用新型专利权证书》,系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中标行为无效”、“5.紫科公司在投标文件提供的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均未经过质疑。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供应商投诉的事项应当是经过质疑的事项”、“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以上投诉事项未经依法质疑。
关于投诉事项2。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经组织复议委员会复核认为,紫科公司在投标文件中保留了五大湖公司相关信息,且图片内容不涉及专利技术,无法认定紫科公司投标文件存在造假。紫科公司认为,投诉人针对的图片所涉设备组合结构,不属于投诉人具有独创性、新颖性的知识产权;紫科公司不存在误导评标委员会,隐瞒事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情形。投诉人亦未向我局提供对该图片享有知识产权的证据,目前证据暂无法证实投诉人该项投诉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3。经我局向深圳市世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邦公司”)发函核实情况,世邦公司确认该《售后服务机构合作协议书》因笔误导致日期有误,但合同真实有效并已履行,故目前证据无法证实该《售后服务机构合作协议书》系虚假资料。
关于投诉事项6。经查,科莱公司与厦门光美绿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光美公司”)系催化剂合作单位,且现仍在技术服务期限内,厦门光美公司授权同意科莱公司在技术服务期限内可使用相关的检测结果及技术、设备等相关现场图片及文字等所有资料。现有证据无法证实科莱公司串通投标。
关于投诉事项7。经我局向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核实,该《检测报告》确为具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的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且该报告真实合法有效。
关于投诉事项8。经查阅科莱公司投标文件,其在分项报价清单中已注明所投产品“智能高压微雾除臭设备”及“智能高压微雾除臭设备”的品牌为“弗仕德(厦门)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故其在投标文件中附加的“弗仕德”公司相关软著资料予以证实。
综上,现有证据暂无法证明投诉人的投诉事项。
三、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4.5属于无效投诉事项,投诉事项2.3.6.7.8缺乏事实依据,我局决定驳回投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投诉人如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后六十日内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或深圳市财政局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宝安区财政局
2019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