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深财书〔2017〕153号)

投诉人:中山市得任达净化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093128344A

地址:中山市东区康湾路20号五楼515卡

被投诉人: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东路9号财政大厦附楼

  投诉人因不服被投诉人关于“DNA试剂耗材采购”项目(项目编号:SZCG2017150660,以下简称“本项目”的质疑答复,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对该投诉予以受理并将投诉书副本在法定期限内抄送被投诉人。经调查核实,现已办理终结。

  一、投诉人有效投诉内容

  (一)投诉事项。

  1.深圳市奔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奔凯公司)提供的主要产品华夏TMPCR直接扩增试剂盒(以下简称“华夏试剂盒)为ABI 公司的进口产品。

  2.奔凯公司、深圳市赛泰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泰克公司)、深圳市伯明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伯明翰公司)、广州海洋海泰仪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洋海泰公司)存在恶意串标、围标行为。

  (二)投诉请求。

  1.撤销奔凯公司中标资格;

  2.对上述四家投标供应商出具的DNA系列试剂盒售后服务承诺书、GA认证证书进行司法文鉴。

  (三)主要理由

  1.投诉人认为奔凯公司的应标产品华夏试剂盒通过了GA认证(证书编号:V200903305000002),但是奔凯公司未在投标文件中出示该GA证书,是为了隐藏华夏试剂盒为进口产品的事实。

  2.投诉人通过ABI公司官网查询下载:华夏试剂盒的检测报告,证明其生产地为英国。

  3.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要求生产厂商必须具备ISO13485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奔凯公司投标文件中的ISO13485证书显示的生产厂商地址为新加坡。

  4.评审委员会直接依据英潍捷基公司出具的生产产地证明作为中标人所投产品为国产产品的依据,投诉人认为评审专家该行为明显不妥当。

  5.奔凯公司、赛泰克公司、伯明翰公司、海洋海泰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售后服务承诺书所盖的公章均在一个位置且完全相同;此外,奔凯公司、伯明翰公司、海洋海泰公司提供的GA认证证书公章位置也完全相同,投诉人怀疑上述公司存在恶意串标、围标行为。

  二、被投诉人答复

  (一)针对投诉事项1的答复。

  奔凯公司、伯明翰公司、赛泰克公司和海洋公司投标文件项目报价表均注明产品生产地在中国国内,奔凯公司质疑答询资料中提供了英潍捷基公司出具的产品原产地中国国内的证明材料,因此,本项投诉不成立

  (二)针对投诉事项2的答复。

  根据投诉人提供的证据,上述材料公章位置相同以及产品报价接近无法证明上述四家公司存在围标、串标的情况。奔凯公司、伯明翰公司、赛泰克公司和海洋公司在DNA16基因座直接扩增试剂盒和DNA19基因座直接扩增试剂盒这两个货物上采用相同的产品进行投标的情况是允许的,产品相同,彩页自然一致。因此,本项投诉不成立

  三、奔凯公司的答复

  (一)针对投诉事项1的答复。

  1.奔凯公司已提供过ABI厂家的原产地证明文件,产品外包装也明确注明产品“Made in China”。

  2.投诉人从官网上下载的检测报告是货号为4472117的华夏试剂盒检验证书,有限期为2013年4月——2014年3月,该货号是2013 年此试剂盒在英国生产销售的批次,现已停产。而奔凯公司本次提供的华夏试剂盒为北京生产,货号是4472117A,产品检测报告为国产。

  3.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产品的技术参数应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以证明投标人响应的真实性”,对此,奔凯公司已经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加盖厂商公章的产品彩页,彩页内容即能证明该公司投标响应的真实性。

  4.关于GA认证:1)招标文件没有要求提供产品GA认证证书,奔凯公司使用华夏试剂盒参与投标完全符合招标要求,符合政府采购要求。2)投诉人提到的《关于开展DNA检测试剂产品认证工作的通知》为公安部发布的内部通知,并非行业标准和法规,产品制造商没有公开途径了解通知内容。3)中国安全技术防范认证(GA认证)针对DNA试剂盒为自愿性认证,并没有强制要求;另外,根据《法庭科学产品自愿性认证实施规则—DNA检测实际产品》的认证条例,由于没有针对直接扩增PCR试剂盒的认证办法,所以华夏试剂盒作为直扩产品没有申请该认证。4)华夏试剂盒自2012年开始在大陆销售,全国有近70多个法医单位正在使用或曾经使用华夏试剂盒,在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代为管理的全国公安机关DNA数据应用系统CODIS导入列表中也存在华夏试剂盒,经华夏试剂盒扩增得到的STR分型结果录入中国国家DNA数据库的数据达600万以上,产品无质量问题且被公安用户广泛认可。

  综上,投诉人的投诉内容完全是偏离事实依据的。

  (二)针对投诉事项2的答复。

  奔凯公司投标使用的售后服务承诺书、GA中国安全技术防范认证证书为生产厂商提供的电子版文件。若其他参与投标的厂商用同样的产品参与投标,产品资料一致很正常。

  四、赛泰克公司、伯明翰公司、海洋海泰公司的答复

  (一)赛泰克公司的答复。

  赛泰克公司明确声明投诉人的指控是不属实的,是恶意投诉行为。赛泰克公司使用的DNA19基因座直接扩增试剂盒的售后服务承诺书为原厂提供的电子文档,且招标文件没有要求提供原件,故赛泰克公司没有原件。

  (二)伯明翰公司的答复。

  伯明翰公司在标书中提供的公安部二所的售后服务承诺函和GA认证证书,为公安部二所提供的投标资料,均为扫描文件,伯明翰公司没有原件。虽然此次项目该公司未中标,但该公司相信公开公正的评分标准,对中山得任达净化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投诉不予认同。

  (三)海洋海泰公司的答复。

  针对此项目,海洋海泰公司向厂家索取售后服务承诺函和证书时,厂家给到该公司的是盖章扫描件。若是与其他公司盖章位置一样,海洋海泰公司认为,这不代表该公司与其他竞争对手有串标嫌疑。

  五、我委调查情况

  根据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被投诉人及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作出的答复、涉案项目招投标文件等相关材料,我委调查情况如下:

  (一)关于华夏试剂盒是否为进口产品事宜

  首先,招标文件并未要求“DNA16基因座直接扩增试剂盒”必须提供GA证书,中标人未提供GA证书并不违反招标文件要求。其次,投诉人提供的ABI公司检验证书的有效期至2014年3月21日,该证书为过期检验证书,证明效力不足;且奔凯公司并未将该份检验证书放入投标文件中。最后,奔凯公司已在投标文件第3页开标一览表中响应为“中国国产”,第6页项目报价表中明确其应标产品华夏试剂盒的产地为“中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综上,本机关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奔凯公司所投产品为进口产品。

  (二)关于相关供应商涉嫌存在串标事宜

  经仔细核查投标文件,发现上述四家供应商提供的DNATyperTM19试剂盒的售后服务承诺书和GA认证证书确实完全相同,但本机关认为该情形不属于串标情形

  根据本案所涉四家供应商的投诉答复,四家供应商所提供的售后服务承诺书均为生产商发来的电子扫描件,且四家供应商的应标产品均为DNATyperTM19试剂盒。因此,该情形不属于法定串标情形。

  伯明翰公司、奔凯公司和海洋海泰公司的投标文件中GA认证证书之所以一致,是因为三家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应标产品为同一厂家生产的同一型号产品,厂家将涉案产品GA证书提供给供应商投标使用,因此,该三家供应商的GA证书一致属于正常情况,不属于法定串标情形。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请求。

  本项目各方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财政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7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