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深财书〔2017〕219号)

投诉人:中通服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昆明市北京路605

被投诉人: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东路九号财政大厦附楼

  投诉人因不服被投诉人关于“无线电监测网运行维护项目”(项目编号:SZCG2017153223,以下简称本项目)的质疑答复,于2017810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对该投诉予以受理并将投诉书副本在法定期限内抄送被投诉人及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经调查核实,现已办理终结。

  一、投诉人称

  (一)投诉人的有效投诉事项。

  1.深圳市嵘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嵘兴公司)投标文件中的项目团队负责人及项目团队成员的社保信息均存在模糊不清的情况,被投诉人仅认定项目团队成员(项目负责人除外)社保清单模糊不清,对项目负责人社保清单模糊不清的问题未予以答复;

  2.嵘兴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社保清单存在造假的可能,被投诉人未对此质疑予以回复;

  3.嵘兴公司投标文件中项目团队负责人工作经验证明函涉嫌造假,被投诉人未对此质疑予以回复。

  (二)投诉请求。

  1.对嵘兴公司投标文件项目团队负责人的评分项作不得分处理,重新评定中标结果。

  2.请求本机关致函深圳市社保局调取相关社保清单。调查嵘兴公司投标文件中相关社保清单的真实性,并将结果予以公示。

  3.请求本机关致函广东省无线电监测站,调查嵘兴公司投标文件项目团队负责人工作经验证明函的真实性予以核实并书面回复投诉人并予以公示。

  (三)事实与理由。

  1.项目团队负责人和项目团队成员社保信息都在同一份社保清单的同一页面中,被投诉人只认定项目团队成员社保清单不清晰,而对项目负责人社保清单不做认定,明显不合理。

  2.投诉人认为嵘兴公司提供的20175月社保清单的格式和印章与20173-4月的社保清单格式和印章明显不符;其次,项目团队成员“董家山”20173-4月社保缴费基数和5月份社保缴费基数不一致;再次,投标文件444-446,457,461,465页的第4条红线标注为姓名“康建丽”,其社保号码为“600991159”,与嵘兴公司在2016年无线电监测测向设备采购项目中提交的社保清单中出现了“600991159”这个号码,但是对应的姓名却为“*之磊”,明显造假。

  3.嵘兴公司提供的项目团队负责人工作经验证明函图片存在PS软件修改的痕迹。其次,该函的发文格式与广东省无线电监测站日常工作中发文格式明显不符(包括字体、格式、联系人、发文日期、函件编码字号等)。

  二、被投诉人答复

  关于社保清单的问题,经核嵘兴公司投标文件及上述社保清单原件,评委会出具意见认为,嵘兴公司社保清单中项目团队成员(项目负责人除外)的社保信息部分存在模糊不清的情况,此项已经做不得分处理。

  关于工作经验证明函的问题,经核嵘兴公司投标文件及上述工作经验证明函原件,评委会出具意见认为,招标文件对工作经验函未有时间标注的要求,评委会对此予以认可。因此,本项投诉不成立。

  综上,嵘兴公司总得分应扣10分,更正后的总得分为87.3333,排名仍为第一,不影响中标结果。

  三、嵘兴公司的答复

  (一)关于社保清单的说明。

  嵘兴公司在职人员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缴纳社保,但在投标过程中所附相关证明资料社保信息部分人员模糊不清,该情况被投诉人已经进行过相关调查,并作出过“嵘兴公司社保清单中项目团队成员(项目负责人除外)的社保信息部分存在模糊不清的情况,此项做不得分处理”的相关处理,嵘兴公司认同被投诉人的处理意见,专家组在两次审核投标文件都认定项目关于负责人的社保资料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二)关于社保清单造假的说明。

  嵘兴公司认为其在职人员均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社保,其中董家山同志3-4月缴纳基数确实和5月份缴纳基数不同,公司根据工资基数的缴纳比例进行的正常调整。因制作标书人员疏忽,所附社保清单模糊不清,相关团队人员均为嵘兴公司合法员工,公司足额缴纳相关人员历年社保,并提供近三月缴纳社保凭证原件为证。

  (三)关于工作经验证明函的说明。

  嵘兴公司称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工作经验证明函系通过向广东省无线电监测申请,并经同意得到的工作经验证明函原件,并扫描附于标书文件当中,关于证明函的真实性可致电广东省无线电监测站进行核实。

  四、针对投诉人投诉事项本机关调查情况

  本机关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嵘兴公司的投标文件、嵘兴公司的说明函等相关资料,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嵘兴公司“拟安排项目负责人情况”是否应当得分的问题、嵘兴公司提供社保清单及证明函的真实性问题。针对上述焦点,本机关调查分析如下:

  (一)嵘兴公司“拟安排项目负责人情况”是否应当得分的问题。

  经查,招标文件综合实力部分第3项“拟安排项目负责人情况”要求相关人员20173月至5月在投标单位缴交社保,否则该人员不予计分;并且要求提供项目负责人20173月至5月的社保资料(网页截图或窗口打印资料或社保部门出具的证明均可)。评分中出现无证明资料或专家无法凭所提供资料判断是否得分的情况,一律作不得分处理。

  嵘兴公司的投标文件第441页显示,嵘兴公司拟安排项目负责人的姓名为“董家山”。投标文件第444页至第446页为项目负责人社保证明资料。专家通过投标文件项目负责人的姓名比对社保清单,确定社保清单中第二行横线部分即为“董家山”的社保信息,并认定本项嵘兴公司应当得分。本机关认为,未有证据证明专家该项评审存在违反评分准则情形。综上,本项投诉不成立。

  (二)关于嵘兴公司社保资料的真实性问题。

  经核嵘兴公司的项目团队负责人及团队成员的社保资料,本机关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嵘兴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社保资料为虚假资料。因此,本项投诉不成立。

  (三)关于证明函的真实性问题。

  嵘兴公司在投标文件第443页展示了一份由广东省无线电监测站出具的证明函。经向广东省无线电监测站核实,嵘兴公司投标文件中的证明函系真实。因此,本项投诉不成立。

  (四)关于投诉书中相关材料告知及公示事宜。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上述要求不属于本投诉处理决定范围,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各方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财政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7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