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行政裁决结果公告(深龙财书〔2020〕13号)

  一、项目编号:(LGCG2020162263)

  二、项目名称:龙城街道出租屋分类分级管理告示牌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深圳市兆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地  址: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吉华路999号大新商业广场A栋D701、D901

  被投诉人:雷达咨询(深圳)有限公司

  地 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深圳市兆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杰公司”)因不服被投诉人关于龙城街道出租屋分类分级管理告示牌采购项目(项目编号:LGCG2020162263,以下简称“本项目”)的质疑答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裁决,本机关于2020年8月18日受理行政裁决。

  受理行政裁决后,本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投诉人发出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经调查核实,现已办理终结。

  (一)投诉人称(详细内容以投诉人向本机关提交的《投诉书》为准)

  投诉事项:评审委员会认为兆杰公司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兆杰公司在评标现场合规的时间内提供了“报价合理性说明”及“项目成本测算表”共计三页书面说明,评审委员会在没有审阅兆杰公司提交的证明情况下,依然以“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为由,判定兆杰公司投标初审不通过而废标,兆杰公司依法投诉。

  事实依据:兆杰公司在投标前,已对本项目进行项目成本精算分析,投标文件已前置证明了报价的合理性,能确保质量和诚信履约,且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告知被投诉人投标书有相关成本分析,但评审委员会不予认可;兆杰公司在评标现场合理时间内提交了“报价合理性说明”及“项目成本测算表”给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没有查阅兆杰公司提交的材料便直接不予认可。

  (二)被投诉人答复(详细内容以被投诉人向本机关提交的答复材料为准)

  我司于2020年7月16日受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社区网格管理中心委托,就本项目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招标采购。

  至投标截止时间2020年7月27日09:30在我司第一会议室(本项目开标室)共收到14家供应商投标响应。最终根据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和采购人确认深圳市百方标识工程有限公司为本项目中标人,并于2020年7月27日在原招标公告公示媒体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示。

  公示期内投诉人兆杰公司于2020年7月30日就本项目提出质疑。我司已按规定将投诉人的质疑材料转达采购人,并于2020年8月5日组织该项目原评审专家进行复议。

  就投诉人对本项目的三项质疑,评审委员会一致认为质疑不成立,维持原评审结果,我司已根据复议结果,回函至投诉人,详见《质疑回复函》。

  我司已于2020年8月5日签发了本项目中标通知书。

  针对投诉人就本项目的相关投诉,详见有关文件,我司无其他补充。

  (三)本机关调查和认定情况

  1.调查情况

  为核实有关情况,本机关依法调查投诉事项。本机关受理行政裁决后,依法将投诉书副本和调查函发送至被投诉人,并收到被投诉人的《投诉情况答复函》和《评标现场情况说明》。

  2.认定情况 

  根据被投诉人的《评标现场情况说明》,结合本项目的评审现场录像,在本项目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会认为投标人兆杰公司、深圳市柔驰技术创新有限公司、广州市夏华喷绘有限公司和广州市易视达标识标牌工程有限公司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要求四家公司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的规定提供合理说明。在评审委员会要求的时间内,兆杰公司提供了报价合理性说明和项目成本测算表,深圳市柔驰技术创新有限公司和广州市夏华喷绘有限公司提供了手写的合理说明文件,广州市易视达标识标牌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了成本单价分析表并附有采购材料供应商盖章确认的加工制作单和报价单。除广州市易视达标识标牌工程有限公司的报价合理说明文件获得评审委员会认可外,其余三家公司的报价合理说明文件评审委员会均不予认可。

  本机关认为,评审委员会在评审现场要求投标人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的规定提供合理说明,已尽到其合理的提示义务,投标人应根据自身情况向评审委员会提供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相关材料。兆杰公司提供的报价合理性说明和项目成本测算表,是其对项目所需材料数量和单价的计算汇总,评审委员会认为其材料不足以证明其价格的合理性,未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综上,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五、裁决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裁决如下:

  驳回投诉。

  本项目各方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或者深圳市财政局提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

  2020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