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行政裁决结果公告(福财书(2020)39号)

  一、项目编号: FTCG2020175903

  二、项目名称:  福田区社区健康服务管理中心双能量X射线骨密度仪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 江苏源铭博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 无锡市梁溪区中山路618号1322室

  被投诉人:  深圳市福田区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民路123号福田区委大楼29楼

  相关供应商: 深圳市艾克瑞电气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同乐社区大坑路8号A栋101,201,301,302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不服被投诉人关于“福田区社区健康服务管理中心双能量X射线骨密度仪采购项目”(项目编号:FTCG2020175903)的质疑答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裁决,本机关于 2020年 6 月 30 日受理行政裁决。

  受理行政裁决后,本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投诉人和其它与行政裁决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发出行政裁决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经调查核实,现已办理终结。

  (一)投诉人投诉事项及投诉请求(详细内容以投诉人向本机关提交的《投诉书》为准)

  1.投诉事项:

  (1)中标供应商提供的疫情防护重点保障企业证明内容存在虚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予以废标。

  (2)投标人深圳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州通公司”)第4、7、9项技术参数、投诉人第7、8项技术参数评分错误,存在评审不公。

  (3)被投诉人质疑答复中扣除九州通公司第5项技术参数分,明显属于维护中标人的利益、恶意打压其他投标人。

  2.投诉请求:重新核对项目评分及中标结果。

  (二)被投诉人及相关当事人答复(详细内容均以相关当事人的书面答复材料为准)

  1.被投诉人答复

  被投诉人就投诉事项答复本机关称:

  (1)关于投诉事项1,中标人投标文件提供了疫情防护重点保障企业证明材料和稳岗企业的承诺函,其中疫情防护重点保障企业证明材料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影像学专题文献内容。评审委员会认为中标人投标文件提供的疫情防护重点保障企业证明材料不满足招标要求,但不属于虚假材料。

  (2)关于投诉事项2,评审委员会一致认为,九州通公司各项参数除自述第10项负偏离外,第4、7、9项属于负偏离,维持原评判。投诉人各项参数除自述第9、10项负偏离外,第4、7、8项经评审委员会讨论认定属于负偏离,维持原评分。其它评分项均维持原评分。

  (3)关于投诉事项3,九州通公司技术参数第5项,其证明资料彩页说明为“C型臂开放式结构”与响应情况不符,且不符合招标文件“隧道式全封闭式铅防护检测窗口”要求,应判定为负偏离。

  2.采购人答复

  采购人就该投诉事项答复本机关称:采购人认同被投诉人质疑答复内容以及评审委员会复审意见。

  3.中标供应商答复

  中标供应商就该投诉事项答复本机关称:中标人投标所提供的“疫情防护重点保障企业”的相关资料文件以及“稳岗企业”的相关资料完全真实。

  (三)本机关调查情况

  为核实有关情况,本机关核查了投诉材料、投诉答复材料、本项目招标文件及相关投标文件等,依据《深圳市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市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调查结果如下:

  1.关于投诉人认为中标供应商提供的疫情防护重点保障企业证明内容存在虚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予以废标问题。

  经查,本项目招标文件评标信息商务部分评分因素序号3“疫情防控”(P3)规定:“1、疫情防控重点企业评分3分;纳入全国性名单或地方性名单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以下简称“重点保障企业”),直接参与深圳市政府采购投标的,提供至少一项自身属于重点保障企业的证明材料(名单查询网页链接、名单网页截图、政府部门出具的文件或者企业享受重点保障企业优惠政策的其他证明文件均可),即可获得评审得分。2、稳岗企业评分2分;......提供自身符合稳岗企业条件的承诺函即可获得评审得分。备注:投标人提供虚假承诺的,将做无效投标处理,涉嫌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报主管部门处理处罚。”

  中标人艾克瑞公司投标文件疫情防控重点企业证明(P99-P134)提供的证明如下:1.《放射学实践》期刊2020年4月第35卷第4期刊载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影像学专题文献;2.中标人在疫情期间为葫芦岛市某医院等4家医疗单位提供的车载CT医疗车设备合同复印件。经核查,艾克瑞公司提供的疫情防控重点企业证明文件无法证明其属于全国性或地方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被投诉人在质疑阶段扣除其疫情防控重点企业评分3分,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艾克瑞公司提供的疫情防控重点企业证明材料虽不符合招标文件关于疫情防控重点企业的证明要求,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其提供的证明材料内容存在虚假。因此,投诉人此项投诉不成立。

  2.关于投诉人认为投标人九州通公司第4、7、9项技术参数、投诉人第7、8项技术参数评分错误,存在评审不公的问题。

  经查,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 招标项目需求二、技术需求(P16)第4、7、8、9项参数规定如下:

  货物名称

  技术要求

  标注

  双能量X射线骨密度仪

  4、辐射渗漏量:在非加载状态下,X射线管组件和X射线源组件在任何易接近表面5cm处的渗漏辐射,在任一10cm2的区域(主要线性尺寸不超过5cm)上所求平均空气比释动能率≤0.5uGy/h(提供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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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连续扫描技术,扇形束扫描采集技术


  8、脉冲式高低双能X线,高能70Kv,低能40Kv


  9、线性探测器,探测器数目不少于6个,探测器具有自动分频功能


  其中,第4项为重要技术参数,分值为4分。第7、8、9项为一般技术参数,分值为2分。招标文件评标信息序号2“技术部分”评分准则(P2-P3)规定:“1.重要参数技术响应评分,每1项负偏离的,扣 4 分;2.一般参数技术响应评分,每1项负偏离的,扣 2分。”

  (1)针对投诉人反映的投标人九州通公司第4、7、9项技术参数评分有误的情况,本机关调查如下:

  关于九州通公司技术参数4的评分,九州通公司投标文件提供的编号为WQ20200666的检测报告(P78)显示:“在非加载状态下,产品在任何易接近表面5cm处的渗漏辐射,在任一10cm2的区域(主要线性尺寸不超过5cm)上所求平均空气比释动能率检测结果为0.2uGy/h。”经比对,九州通公司提供的检测报告中“在非加载状态下,产品在任何易接近表面5cm处的渗漏辐射......”的检测项目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在非加载状态下,X射线管组件和X射线源组件在任何易接近表面5cm处的渗漏辐射......”的检测项目不一致。

  经本机关向深圳市医疗器械检测中心、采购人调查得知,本项目招标文件技术需求(P16)第4项参数规定的“在非加载状态下,X射线管组件和X射线源组件在任何易接近表面5cm处的渗漏辐射......”系现行国家标准《GB9706.12-1997医用电气设备第一部分:安全通用要求三并列标准诊断X射线设备辐射防护通用要求》的检测项目之一(29.204.5非加载状态下的泄露辐射:在非加载状态下,X射线管组件和X射线源组件在任何易接近表面5cm处的渗漏辐射,在任一10cm2的区域(主要线性尺寸不超过5cm)上所求平均空气比释动能率≤20uGy/h),现有检测技术可以检测。因双能X射线骨密度仪产品具有辐射,为保障招标产品的安全性,本项目招标文件根据国家标准设置此项参数为“在非加载状态下,X射线管组件和X射线源组件在任何易接近表面5cm处的渗漏辐射,在任一10cm2的区域(主要线性尺寸不超过5cm)上所求平均空气比释动能率≤0.5uGy/h”。

  针对以“产品”为检测范围与以“X射线管组件和X射线源组件”为检测范围,两种检测条件所得的检测结果是否相同的问题,根据深圳市医疗器械检测中心以及采购人的相关回复,本机关认为,招标文件要求提供X射线管组件和X射线源组件的辐射检测报告,而并非产品表面辐射剂量报告。通常情况下,“X射线管组件和X射线源组件在任何易接近表面5cm处”所指位置是“产品在任何易接近表面5cm处”所指位置中最靠近射线源的一部分。但因为会存在X射线管组件和X射线源组件与机器表面距离较远的客观情况,所以两种检测结果并非百分百相同。因此,也无法从产品的辐射渗透检测结果符合要求推导出X射线管组件和X射线源组件的辐射泄漏检测结果完全符合要求。因此,九州通公司技术参数4未完全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检测标准提供检测报告,评审专家此项参数评审无误。

  关于九州通公司技术参数7的评分,九州通公司投标文件附件12、技术规格偏离表(P62)序号7投标产品规格为“面阵 CCD 成像技术,锥形束采集技术,曝光一次即可成像”,与招标文件要求的“连续扫描技术,扇形束扫描采集技术”不一致。其技术参数9的评分,九州通公司投标文件附件12、技术规格偏离表(P62)序号9投标产品规格为“高感光 CCD 面阵探测器 (探测器数不小于256*256),自动扫频面成像”,与招标文件要求的“线性探测器,探测器数目不少于6个,探测器具有自动分频功能”不一致。针对九州通公司第7、9项技术参数评分是否为负偏离,本机关向九州通公司投标产品生产商陕西康荣信公司发函进行了调查。陕西康荣信公司称本项目招标文件技术参数第7项要求的“连续扫描和扇形束扫描技术”是最基础或落后的原理技术,投标产品采用了更为先进的连续CCD面扫描和锥形束(立体旋转的扇形束)面阵成像技术。与招标参数相比,投标产品扫描技术包含和高出连续扫描技术和扇形束扫描技术,所以应做正偏离解释。招标文件技术参数第9项要求的“线性探测器,探测器数目不少于6个,探测器具有自动分频功能”,因投标产品采用高感光CCD面阵探测器(二维的线阵,自然包含和高出线性要求),探测器分辨率不低于256*256,自动扫频面成像,无需特定分频功能,所以也做正偏离解释。

  为调查上述情况,本机关进一步向采购人以及福田区卫生健康局调查得知,医疗器械领域同时存在采用“面阵CCD成像技术和锥形束采集技术”和“连续扫描技术和扇形束采集技术”的双能量X射线骨密度仪。其中,“面阵CCD成像技术和锥形束采集技术”匹配“高感光CCD面阵探测器”,“连续扫描技术和扇形束采集技术”匹配“线性探测器”。上述两种不同的扫描及探测技术不存在相对优先性。因此,无相关证据证明“面阵CCD成像技术和锥形束采集技术”优于“连续扫描技术和扇形束采集技术”,也没有证据证明“高感光CCD面阵探测器”优于“线性探测器”。根据采购人的相关回复,本项目招标文件之所以要求采用“连续扫描技术和扇形束采集技术”,系因医疗器械领域内全身双能X射线骨密度仪均采用“连续扫描技术和扇形束采集技术”。为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降低后期复诊的误差率,故采购人选用与全身骨密度仪相同技术参数的“连续扫描技术和扇形束采集技术”。因此,九州通公司投标产品第7、9项技术参数与招标文件要求不符,评审专家就上述参数的评审无误。

  (2)针对投诉人反映的其第7、8项技术参数评分有误的情况,本机关调查如下:

  关于投诉人技术参数7的评分,投诉人投标文件附件12、技术规格偏离表(P34)序号7投标产品规格为“连续扫描,锥束型 X 线扫描”,与招标文件要求的“连续扫描技术,扇形束扫描采集技术”不一致。其技术参数8的评分,投诉人投标文件附件12、技术规格偏离表(P34)序号8投标产品规格为“脉冲式 X 射线:低能≤45KV,高能≤75KV ”,与招标文件要求的“脉冲式高低双能X线,高能70Kv,低能40Kv”不一致。

  本机关经调查后认为,投诉人投标产品采用的扫描技术与招标文件要求的“连续扫描技术,扇形束扫描采集技术”不一致,且无相关证据证明投诉人投标产品采用的扫描技术优于招标文件要求的扫描技术。同时,投标人投标文件附件12、技术规格偏离表(P34)序号8投标产品规格为“连续扫描,锥束型 X 线扫描”,其投标文件彩页(P24)主要技术参数(2)显示的投标产品X射线束为“矩形束”,其彩页描述内容与投标文件响应情况并非完全一致。因此,投诉人此项参数评审无误。同时,招标文件技术参数8明确要求“脉冲式高低双能X线,高能70Kv,低能40Kv”,投诉人投标产品规格为“脉冲式 X 射线:低能≤45KV,高能≤75KV ”。其投标产品电压等级数值不具有确定性,同时其投标产品电压等级“≤45KV”以及“≤75KV”的数值区间明显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高能70Kv,低能40Kv”范围。因此,评审专家此项参数评审无误。

  综上,九州通公司第4、7、9项参数以及投诉人第7、8项参数评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评审无误,投诉人此项投诉不成立。

  3.关于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质疑答复中扣除九州通公司第5项技术参数分,明显属于维护中标人的利益、恶意打压其他投标人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经查,本项目质疑阶段,投诉人质疑请求之一为“核查九州通公司各参数相应得分”。被投诉人接到投诉人质疑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依法组织评审专家就投诉人质疑事项及质疑请求进行复审,并根据复审结果修正原评审内容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同时,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 招标项目需求二、技术需求(P16)第5项参数规定:“设备要求为隧道式全封闭式铅防护检测窗口,医生操作简便,医生病人安全”。该项参数为重要技术参数,分值为4分。九州通公司投标文件附件12、技术规格偏离表(P62)序号5投标产品规格为:“立体构架隧道式全封闭铅防护和铅玻璃检测窗口,医生操作简便,医生病人安全”。其投标文件7.2产品彩页(P35)产品特点第5点显示为:“C型臂开放式结构”,第20点显示为:“立体全封闭铅防护检测装置”。被投诉人与评审专家一致认为:九州通公司投标文件12、技术规格偏离表(P62)投标产品规格虽然显示为“立体构架隧道式全封闭铅防护和铅玻璃检测窗口,医生操作简便,医生病人安全”,但其投标文件产品彩页(P35)产品特点第5点显示的“C型臂开放式结构”明显与“隧道式全封闭式”的响应情况不符。因此,被投诉人在质疑阶段对九州通公司技术参数第5项予以扣分处理。

  本机关进一步向采购人调查得知,现行国家标准《GBZ130-2013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防护要求》总则3.3、3.4明确要求X射线防护要遵从防护最优化的原则、限制工作人员所受的职业照射。因该项目核心产品“双能量X射线骨密度仪”的使用单位存在客观情况(使用空间有限,孕妇和儿童偏多等),对于骨密度仪设备的防护要求较高。“隧道式全封闭式铅防护检测窗口”的设计能够最大程度保护受检者与操作者的辐射安全。采购人经比对九州通公司投标产品后,对被投诉人以及评审专家意见予以认可,即认为九州通公司第5项技术参数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针对上述问题,本机关进一步向九州通公司投标产品生产商陕西康荣信公司进行调查。康荣信公司未就其产品描述中“C型臂开放式结构”与“立体构架隧道式全封闭铅防护”的不一致作出合理解释。

  综上,采购人、评审专家与被投诉人一致认为九州通公司投标文件技术参数第5项证明材料内容与响应内容不一致。经调查,现有证据无法明确证明九州通公司投标产品采用了“隧道式全封闭式检测窗口”。因此,被投诉人在质疑阶段针对九州通公司此项参数予以扣分处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投诉人此项投诉不成立。

  五、裁决依据及结果

  综上,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投诉。

  本项目各方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或者深圳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深圳市福田区财政局

  2020年 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