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行政裁决结果公告(深龙财书〔2020〕7号)

  一、项目编号:(LGCG2020162141)

  二、项目名称:龙岗区横岗街道市容巡查保安服务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中保国安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满京华艺峦大厦4座1706

  被投诉人:深圳市龙岗区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清林中路77号海关大厦西座4栋

  相关当事人:深圳市中保诚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地  址: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华南大道一号华南国际印刷纸制品包装物流区二期2号楼A座13A层13A13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不服被投诉人关于龙岗区横岗街道市容巡查保安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LGCG2020162141,以下简称“本项目”)的质疑答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裁决,本机关于2020年7月6日受理行政裁决。

  受理行政裁决后,本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投诉人和其它与行政裁决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发出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经调查核实,现已办理终结。

  (一)投诉人称(详细内容以投诉人向本机关提交的《投诉书》为准)

  投诉事项一:关于深圳市中保诚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保诚卫公司”)声明为小型企业的真实性。

  事实依据:中保诚卫公司在提供的中小型企业声明函中承诺为小型企业。据了解,中保诚卫公司近期先后中标皇岗海关办公区域秩序维护(保安)服务项目:中标金额233.604万元、人数54人,松岗街道公共物业安保服务A包:中标金额599.17824万元、人数96人,仅此两个项目服务人数已达150人,另外参与龙岗区宝龙街道市容秩序辅助管理保安服务采购项目中提供的同类项目业绩合同人数更是高达340余人。《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类中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中保诚卫公司不符合该认定条件,涉嫌存在提供虚假小型企业声明函。被投诉人对我司的质疑答复函中表明,中保诚卫公司并未提供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任何证明文件。

  投诉事项二:关于中保诚卫公司提供的项目业绩成交通知书项目名称与合同服务项目名称不一致,部分成交通知书与成交内容自相矛盾。

  事实依据:中保诚卫公司提供的同类项目业绩中有3项合同,包括龙岗区平湖街道新南社区工作站(以下简称“新南社区工作站”)保安服务、龙岗区平湖街道力昌社区工作站(以下简称“力昌社区工作站”)保安服务、龙岗区平湖街道凤凰社区工作站(以下简称“凤凰社区工作站”)保安服务的成交通知书项目名称与合同服务项目名称不一致,合同主体不明确,非同一合同主体。因此我司认为成交通知书与合同不一致,未达到评分准则的得分要素,不能认定为有效业绩,同时怀疑本合同的真实性。

  投诉事项三:本项目招标文件“同类项目业绩”的评分标准明确指出服务内容必须包含“市容巡查”,而中保诚卫公司提供的同类项目业绩和履约评价的服务内容未包含“市容巡查”,评标委员会未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打分。

  事实依据:评分准则中明确要求每一项保安服务项目的服务内容包括“市容巡查”。经查阅中保诚卫公司提供的业绩和履约评价中服务内容均未含有“市容巡查”,不满足招标文件评分准则中服务内容的实质需求。

  投诉请求:对本项目采购过程中存在评分错评的问题调查核实,并责成相关单位纠正错误的行为,对本项目实施重新评分。

  (二)被投诉人答复(详细内容以被投诉人向本机关提交的答复材料为准)

  1.关于小微企业声明函

  依据本项目招投标文件,中保诚卫公司已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了《小型、微型企业声明函》。

  在质疑函中,中保国安公司认为:《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规定,中保诚卫公司不是小型企业,涉嫌提供虚假小型企业声明函。

  质疑复核过程中,评委会认为:依据中保诚卫公司提供的证明材料,中保诚卫公司所属行业为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依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依据中保诚卫公司提供的由深圳华图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公司社保清单明细,中保诚卫公司2019年度资产总额大于100万小于8000万且公司人数多于10人。因此,依据上述规定中保诚卫公司属于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小型企业。此外,还在国务院小微企业名录查询系统中查询到中保诚卫公司的基本信息。因此,此项质疑不成立。

  关于此投诉事项的说明:质疑供应商对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中微企业的划分标准理解不准确。

  2.关于中保诚卫公司“同类项目业绩”

  招标文件“同类项目业绩”评分准则要求“每具有一项保安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包括:市容巡查)的得20%,最高得100%。每项业绩须按以下要求提供完整准确的证明文件,一年一签的长期服务续签合同只计算一个业绩:1.中标(成交)通知书;2合同关键页。通过上述资料无法判断是否得分的,也可以同时提供能证明得分的其它资料,如项目报告或采购单位(或被服务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等。”

  在质疑函中,中保国安公司认为:中保诚卫公司提供的项目业绩成交通知书项目名称与合同服务项目名称不一致,部分成交通知书与成交内容自相矛盾,且对社区工作站是否具有发放成交通知书的职能有异议,且社区工作站开具的成交通知书未经过公开招标和集中采购,对合同的真实性和业绩的有效性存疑。

  质疑复核过程中,评委会认为:依据本项目招投标文件和中保诚卫公司提供的证明材料,中保诚卫公司第2、3、4项业绩成交通知书和服务合同虽没有项目名称和编号,但业绩合同关键页提供的服务内容、金额与成交通知书的服务内容、金额一致,属于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同类项目业绩”。此外,采购单位在质疑处理过程中出具了证明材料,证明中保诚卫公司提供的成交通知书与服务合同均为真实有效的。因此,此项质疑不成立。

  关于此投诉事项的说明:采购合同的名称并不一定要与成交通知书上的项目名称一致,由于此类合同并未规范标明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因此评委会根据业绩合同关键页提供的服务内容、金额与成交通知书的服务内容、金额是否一致,来判断成交通知书与合同是否对应,是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招标文件并未明确要求同类项目业绩必须是经过公开招标和集中采购的。此外,社区工作站也出具了证明材料,证明合同的真实有效性。

  3.关于中保诚卫公司“同类项目业绩”和“履约评价”得分

  招标文件“同类项目业绩”评分细则要求“每具有一项保安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包括:市容巡查)的得20%,最高得100%”;“履约评价”评分细则要求“每具有一项保安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包括:市容巡查)且经采购单位或被服务单位总体履约评价结果为“优或满意”的得20%,最高得100%”。

  在质疑函中,中保国安公司认为:中保诚卫公司提供的业绩和履约评价均未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评分准则中服务内容的实际需求,服务内容未包含“市容巡查”,此类业绩和履约评价不应得分。

  质疑复核过程中,评委会认为:本项目的招标文件“同类项目业绩”评分细则要求“每具有一项保安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包括:市容巡查)的得20%,最高得100%”;“履约评价”评分细则要求“每具有一项保安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包括:市容巡查)且经采购单位或被服务单位总体履约评价结果为“优或满意”的得20%,最高得100%”。但因各招标单位对市容巡查类项目的名称并不统一,因此,投标供应商提供的合同关键页中服务内容包含市容巡查类服务,即可得分。中保诚卫公司第1、2、3、4、5项履约评价和同类项目业绩,包含市容整治、市容秩序辅助管理等市容巡查类服务,因此,中保诚卫公司两项评分项均应得分100%,此项质疑不成立。

  关于此投诉事项的说明:因各个采购单位对市容巡查类项目的名称并不统一,但实际的服务内容包含了市容巡查。该评分项设置的目的是要求供应商的有效业绩必须含有市容巡查类服务内容,从而更好地服务本项目,而非机械地要求同类业绩服务内容一定要包括字面的“市容巡查”,评委会在此评分项中已统一了评判标准。

  (三)本机关调查和认定情况

  1.调查情况

  为核实有关情况,本机关进行了调查。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以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机关受理行政裁决后,依法将投诉书副本发送至被投诉人和相关供应商,并收到被投诉人和相关供应商的书面复函。此外,本机关依法向新南社区工作站、力昌社区工作站和凤凰社区工作站发出书面调查函,并收到书面复函。

  2.认定情况

  就投诉人投诉事项,经依法对本项目招标文件、被投诉人人和相关供应商、相关单位对投诉事项的答复等相关材料进行书面审查,综合投诉人、被投诉人、相关供应商等在本项目质疑及行政裁决阶段的所有书面意见,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规定,调查结果如下:

  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国家统计局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的相关规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中的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的划分标准是:从业人员大于等于100人且小于300人,资产总额大于等于8000万且小于120000万;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的划分标准是:从业人员大于等于10人且小于100人,资产总额大于等于100万且小于8000万。中保诚卫公司提供的由深圳华图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载明,中保诚卫公司2019年度资产总额大于100万,且小于8000万,不满足中型企业的划分标准。同时,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出具的《深圳市中小企业划型认定申请书》也载明,中保诚卫公司申请企业划型为小型企业,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认定该划型结果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因此,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一不成立。

  中保诚卫公司在本项目投标文件提供的用户单位为新南社区工作站、力昌社区工作站和凤凰社区工作站的同类项目业绩,成交通知书和项目合同的服务人数、服务内容、服务期限和项目金额均对应一致,且新南社区工作站、力昌社区工作站和凤凰社区工作站向本机关复函确认成交通知书中的“保安服务项目”与合同中的“市容整治服务项目”属同一项目,成交通知书及服务合同均真实有效。投诉人仅凭成交通知书和合同项目名称不一致为由,认为中保诚卫公司提供的相关同类项目业绩不属于有效业绩,缺乏事实依据。因此,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二不成立。

  中保诚卫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业绩合同的服务内容与招标文件的项目服务内容相匹配,属于招标文件所规定的“市容巡查保安服务”的范畴,符合招标文件中“同类项目业绩”和“履约评价”评分细则的相关要求。因此,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三不成立。

  五、裁决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裁决如下:

  驳回投诉。

  本项目各方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或者深圳市财政局提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

  2020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