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深龙财书〔2020〕2号)
投诉人:江西祥合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李渡镇国光大道北二路
被投诉人1:深圳市龙岗区社区健康服务管理中心
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和谐路卫生监督(血站)综合楼
被投诉人2:深圳市龙岗区政府采购中心
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清林中路77号海关大厦西座4楼
投诉人江西祥合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因不服被投诉人1深圳市龙岗区社区健康服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被投诉人1”)关于龙岗区社康中心盆底康复治疗仪采购项目(项目编号:LGCG2020159131,以下简称“该项目”)的质疑答复函,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调查核实,现办理终结。
一、投诉人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核心内容如下,详细内容以投诉人向本机关提交的《投诉书》为准。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技术参数条款具有明显的倾向及排他性,(被投诉人1回复函条理不清,不够严谨,始终不能正面回应有关质疑事项,对于我公司质疑始终未能提供有力证据证明其招标参数条款设置的公平性及合理性)此情况有违政府招标工作的公平性原则。
事实依据:硬件参数“★1.2”“★1.3”和软件参数“★2.3”为带“★”标注技术参数,均属招标文件所规定的不可偏离条款,目前市场上仅有南京麦澜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所生产生物刺激反馈仪产品可完全符合,其他品牌均无法同时满足上述三条不可偏离技术条款。
二、被投诉人答复情况
(一)被投诉人1的答复情况
对投诉事项的主要答复如下,详细内容以被投诉人1的答复材料为准:
1.关于投诉情况相关说明
(1)关于硬件参数1.2条:“4个通道要相互独立,不能是由一个通道通过分线扩展而实现的四通道。通频带:≥25Hz~500Hz(-3dB)。刺激电流强度:≥0-100mA;电刺激脉冲宽度:≥20-1000μs。电刺激脉冲频率:≥2-250Hz;上升/下降时间:≥0s~20s。”的说明
投诉方认为此条与1.1重复,事实上此条参数并不与1.1重复,1.1规定的是通道数量,此条规定的是通道性质。关于此条参数,在之前的质疑中也作了解答。投诉方认为投标供应商只要有一点点偏差,都将导致无效投标,这本身就是一个整体参数,目的是筛选出更出色的,适合社康中心使用的产品。所以,经过专家论证,我们此项参数设置非常有必要,无须更改和调整。
(2)关于硬件参数1.3条:“AD采样率:≥8150Hz。”的说明
在之前的质疑中也作了解答,设备的最高分辨率代表可以识别的肌电信号的大小,由于盆底肌表面肌电分析是多块肌肉组成的综合电信号,其肌电数值往往变化幅度较单纤维大很多,因此在盆底肌的电信号采集中,最高分辨率并没有临床的实际意义,反而在生物反馈的过程中,每秒采集的信号数量决定了多块肌肉综合肌电信息的准确性,采集的数据量越大,综合肌电信号的准确性越高,因此需要将AD采样率作为盆底生物反馈设备的重要参数。此条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况。
(3)关于软件参数2.3条:“筛查报告包括评估指标数值、参考值、肌电图、报告解读说明和治疗建议。系统自动对筛查的每个阶段进行打分,并根据盆底标准筛查结果自动生成相应的训练方案,方案能通过无线方式传输至家庭训练设备。患者可通过系统实时进行医院的诊疗预约”的说明
对筛查的每个阶段进行打分,此项并非南京麦澜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生物刺激反馈仪的独有功能,此项在之前的质疑回复函中已举例说明。家庭训练是盆底康复治疗极其重要的环节,家庭康复也是盆底康复不可缺少的部分。此批盆底康复治疗仪全部是投放到社康中心使用的,面向于社区居民,也是为了更好地满足家庭康复的需要。家庭训练可以更好地巩固治疗效果,对患者的远期康复也是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家庭医生通过家庭训练数据了解患者的康复情况,帮助患者制定更合理的康复方案也是合情合理的。
(4)关于“直肠电极MLD R2”的说明
过期耗材虽然是超出厂家规定日期的耗材,但倘若有效期虽然在厂家的有效期内,而产品的注册有效日期已到,医院也无法采购注册期限已过的医疗耗材。如若生产厂家不再对注册产品进行注册延续,后期使用也会有风险,因此选取风险性低的耗材是合情合理的。关于此条配置,为避免排他性嫌疑,招标文件中关于此项已作更改。
2.我中心意见
该项目招标挂网期间,投诉人两次对招标技术参数提出质疑,我中心均做了正面详细的答复,答复内容经采购中心审核之后转发给质疑方。结合本次投诉和之前的两次质疑,投诉方先入为主、对号入座,根据部分南京麦澜德的相关产品资料,认为此次招标技术参数为南京麦澜德产品独家技术参数。南京麦澜德产品是2018年6月26日经龙岗区医学会随机抽取专家进行了品牌论证确定的第一品牌,以此为重点,参考其他三家厂家的品牌产品进行综合参数的制定,也是为了更好的招标到符合专家论证要求的品牌产品,符合招标的规范流程。
针对投诉方拿出的证明文件,也存在明显疑问。附件1:该类产品检验报告内页。如何证明该文件是本次招标的同类型产品?仅仅因为几条测试参数吻合就断章取义显然是不合理的。附件3:南京麦澜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医疗器械注册登记表(旧),该文件有效期已过,质疑方使用无效的文件来作为举证,质疑证据显然不能作为有效的法律依据。附件4:南京麦澜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医疗器械注册证(新)中并没有相关的技术参数,不能作为证明的有效文件。另外,投诉方提供的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真实性存疑,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七条,“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来追究其法律责任。
正如投诉件中提到的,该公司质疑和投诉的中心观点始终是招标文件中三条★标注不可偏离技术参数条款能否满足三家以上品牌。根据我中心做的市场调查,满足该技术参数的品牌远不止三家。现提供如下三个品牌的相关证明材料,分别是江苏赛达、中尚医疗代理的深圳东迪欣、南京麦澜德。
综上所述,我中心认为,该公司对我方三个参数的投诉不具备科学性、合理性及真实性,市面上有多个品牌满足我方所设的不可偏离项,此次公布的招标文件无明显指向性、排他性,符合招标流程中的公平公正原则。请贵局依法驳回该公司的恶意投诉,重新启动招标采购活动,维护正常的招标采购秩序。
被投诉人2的答复情况
被投诉人2对投诉事项的主要答复如下,详细内容以被投诉人2的答复材料为准。
2020年1月21日,我中心以公开招标方式发布了该项目的招标公告,本项目预算为500万元。2月4日,我中心为落实相关部门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三十五条,暂停项目招标。2月27日,采购单位来函提出由于项目紧急,需尽快安排开标,我中心于当日发布补充公告恢复该项目招标工作。
2月28日,投诉人向我中心递交了书面质疑,质疑内容概要为:质疑该项目星号参数(1.2、1.3、2.3)存在明显的倾向及排他性,有违政府招标工作的公平性原则,我中心受理了该质疑事项并要求采购单位进行答复。2月29日,采购单位回复了相关质疑事项,质疑答复函中回复市面上多个品牌均满足所设的不可偏离项,并提供南京伟思、广州杉山、深圳理邦、广州施瑞、苏州福尼亚等品牌产品满足所设参数要求。
3月2日,投诉人再次向我中心递交了书面质疑,质疑采购单位市场调查不充分,且质疑答复函中并未提供有效证明材料进行佐证,我中心再次受理了质疑并要求采购单位提供有效材料以证明其所调查品牌满足。3月3日,采购单位对质疑事项进行了答复,质疑答复函中提供了苏州福尼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生物刺激反馈仪Acman-J8、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生物刺激反馈仪P4 Pro、江苏福瑞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生物刺激反馈仪DS-C以及广州施瑞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生物反馈神经肌肉盆底功能评估治疗系统在药监局网站的产品注册信息,并表示部分品牌提出相关技术参数资料为公司机密,标前不便透露。
之后,投诉人对于质疑答复函表示不满,要求继续维权,我中心根据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七条,履行告知义务指引该供应商维权途径。
三、调查核实情况
针对投诉人投诉事项,本机关进行了调查,情况如下: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以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机关受理投诉后,依法将投诉书副本发送至被投诉人,并收到被投诉人的书面复函。此外,本机关就本案的相关问题组织了专家论证,并向相关厂商进行了书面调查。
就投诉人投诉事项,经依法对该项目招标文件、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的答复、专家论证意见、相关厂商的复函等相关材料进行书面审查,综合投诉人、被投诉人、论证专家、相关厂商等在该项目质疑及投诉处理阶段的所有书面意见,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规定,本机关认为:
投诉人提起投诉事项的主要依据是认为该项目招标文件带“★”的硬件参数第1.2、第1.3和软件参数带“★”的第2.3条三个关键参数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和排他性,市面上仅有南京麦澜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产品可完全满足招标要求。
首先,被投诉人1答复称上述参数是通过公开征集产品资料,参考已取得良好社会效益的同类项目而制定,并经过组织专家进行品牌论证和参数论证,有相关证据佐证。其次,被投诉人1还提供了深圳市东迪欣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生物反馈及电刺激治疗仪、江苏赛达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交互式神经肌肉刺激治疗仪和南京麦澜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生物刺激反馈仪的技术参数和配置清单表、医疗器械注册证及部分产品的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再次,经论证专家核实,被投诉的三个“★”关键参数有三家以上产品能够满足,不具备倾向性。最后,本机关向上述三家厂商发函调查。经厂商核实,其生产的相关产品均能满足该项目“★”关键参数的要求。因此,投诉人的投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的事实依据不成立。
综上,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不成立。
四、投诉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人如对上述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或者深圳市财政局提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
2020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