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深财书〔2020〕87号)
投诉人:深圳市智择广告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禾花社区平新北路163号广弘美居B栋920
被投诉人:中国远东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东土城路甲9号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关于“2020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重点区域强化宣传项目”(项目编号:SZDL2019333134,以下简称“本项目”)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受理该投诉。
受理投诉后,本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投诉人、采购人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事务中心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深圳市汉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隆公司”)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经调查核实,现已办理终结。
一、投诉事项(详细内容以投诉人向本机关提交的《投诉书》为准)
(一)投诉事项1
对“项目工作团队保障”评分项评委不应打0分,投诉人此项应得满分5分。
(二)投诉事项2
对“设备保障条款”评分项评委不应打0分,投诉人此项应得满分2分。
(三)投诉事项3
对“企业诚信”评分项评委不应打0分,投诉人此项应得满分5分。
二、本机关调查及认定情况
本机关根据本项目《投诉书》、质疑函及质疑答复函等相关材料,调查情况如下:投诉人于2020年1月19日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未在规定的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根据《政府采购和质疑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十七条的规定,被投诉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投诉人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提起投诉。投诉人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已超出投诉有效期限。
三、处理决定
综上,投诉人未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本项目各方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财政局
2020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