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罗财书〔2020〕4号)
投诉人:深圳市春岭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八卦二路526栋637
被投诉人:广东采联采购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中国经贸大厦10A、B
一、 项目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关于“三维高清腹腔镜系统项目”(项目编号:CLF0119SZ12ZC00A)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机关提出投诉,经投诉人补正投诉事项后,本机关于2020年2月20日对该投诉予以受理并将投诉书副本在法定期限内发送被投诉人及相关当事人。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向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投诉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二、投诉人的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投标单位如果未通过符合性审核,应当通知未通过原因,但采购代理机构从始至终未以任何形式通知我司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原因,招标存在违法行为。
请求:鉴于此次项目招标程序规范不合理不公平、招标公司做法前后不一,存在明显的程序性漏洞和瑕疵,强烈要求安排此项目废标重招。
三、被投诉人的回复意见
1、本项目于2020年1月2日进行了开、评标会议,经依法组成的评标委员会评审,投诉人有6项重要技术参数(以▲号标注)响应填写不实,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该投诉人不符合招标文件《符合性审查表》中第14点“≥5项重要技术参数(以▲号标注)响应填写不明或不实的”的条款,不通过符合性审查,为投标无效。
投诉人未通过符合性审查,不属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以下简称87号令)第六十九条第五款“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的情形。
2、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及《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投标人不通过符合性审查的理由不属于相关规定必须公开发布的内容。
3、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94号令)第四十三条“对在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等相关知情人应当保密”的规定,专家评审情况属于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等相关知情人应当保密,被投诉人已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规定对投诉人的质疑进行答复,答复内容符合国家及深圳市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
本项目招标、评审过程和结果以及质疑处理程序均符合政府采购规定,因此,被投诉人认为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不成立,且投诉人请求项目废标重招的理由不成立。
四、核查情况
本机关收到投诉人的投诉后,依职权调取、查阅相关文件和资料,全面听取投诉人、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经核实,有关事实情况如下:
(一)投诉人投标文件《技术规格偏离表》第3.5、3.12、 5.1、5.8、6.1、9.1项响应情况均填写为“正偏离”,该6项参数均为重要技术参数(以▲号标注)。在评标过程中,专家评审委员会认定投诉人的上述6项参数未按照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进行响应,属于招标文件《符合性审查表》第14项“≥5项重要技术参数(以▲号标注)响应填写不明”的情形,故投诉人符合性审查不通过。
(二)被投诉人未在“深圳市罗湖区政府采购网”“广东采联采购科技有限公司官网”等媒体公示投诉人符合性审查不通过以及符合性审查不通过原因。
(三)被投诉人在质疑答复中告知投诉人符合性审核不通过,未告知符合性审查表不通过具体原因。
87号令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了中标结果的公告信息,主要包括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人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中标公告期限以及评审专家名单;第六十九条第五款规定了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符合性审查不是资格性审查,根据现行政府采购政策法规,符合性审查结果没有明确被列入应当依法公告或者直接向相关供应商披露的信息范围。因此,投诉人表示其符合性审查不通过应当被告知原因,没有法律依据,投诉人主张被投诉人在项目采购过程中程序违法依据不足,投诉人要求对本项目重新组织采购的投诉理由不成立。
五、处理决定
综合以上调查事实,本机关认为,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或者深圳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罗湖区财政局
2020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