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盐田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深盐财采书﹝2020﹞1号)

  投诉人:深圳市凯盈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新桥社区洋下大道8号4-8楼803-1

  被投诉人:国义招标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路1001号银盛大厦807

  投诉人深圳市凯盈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凯盈公司)因不服被投诉人关于“深圳市盐田区人民医院采购医疗设备招标”项目(项目编号:0724-1901D96N2751,以下简称本项目)的质疑答复,于2019年8月7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受理后,本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副本。经调查核实,现已办理终结。

  一、关于投诉人投诉招标文件没有要求必须提供阴道电极及直肠电极注册证,深圳凯盈公司符合资格审查的问题

  据投诉书所述(详细内容以投诉人向本机关提交的《投诉书》为准):此次项目招标文件没有要求必须提供阴道电极及直肠电极注册证,且深圳凯盈公司符合资格审查,该公司在投标文件中产品使用说明书附件详细说明了所列阴道电极及直肠电极的详细耗材,在非实质性技术条款响应表中列明产品型号,招标文件中的制造厂家医疗器械生产产品登记表写明所投产品含阴道电极及直肠电极注册证型号,认为国义招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义招标)和评标委员会在故意刁难。

  被投诉人答复(详细内容以被投诉人向本机关提交的答复为准):被投诉人于2019年8月5日根据质疑内容组织评审委员会(原评标委员会)对本项目进行了复议,认为投标人深圳凯盈公司所投产品“麦澜德”生物刺激反馈仪注册证未见阴道电极及直肠电极的产品医疗注册证型号,该产品医疗注册证未提供附件型号清单,评标委员会认为不符合招标文件《符合性审查表》第六款“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情况”,不通过符合性审查。同时,深圳凯盈公司投标文件配置清单要求表中阴道电极规格型号为MLDV2、直肠电极规格型号为MLD R2,但提供的阴道电极型号规格为JS-S、JY-M、JY-D,投标产品型号前后不一致。

  本机关经审查该项目的招投标文件、专家评审复议文件以及投诉人深圳凯盈公司提交的投诉材料,相关当事人的说明材料等,并结合本机关组织的专家论证意见,调查情况如下:

  (一)2019年6月27日,国义招标发布本项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第二部分“采购项目内容”中的“产品总体要求”显示“★1.所投产品具有《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备案)证》的扫描件,原件备查……”。“3.‘★’号条款是关键技术参数,一项不符合即导致该投标人投标无效。…‘▲’号条款为评审时的重要技术参数,不作为投标无效条款。”招标文件第二部分“采购项目内容”中的“货物清单”显示货物名称为“盆底功能障碍治疗仪”,“货物配置清单”列有“1盆底生物刺激反馈信号处理器主机”“ 2生物刺激反馈软件”…“5阴道电极”“6直肠电极”“7评估电极”等23项货物。招标文件第二部分“采购项目内容”中的“招标技术要求”列有“▲2.9具有阴道电极、一次性无菌阴道电极及直肠电极等多种电极探头,适用于不同性别的患者,阴道电极以及专用于女性患者的一次性无菌评估电极,倒锥形设计,不易脱出体外,肌电信号采集面为金属材质,可有效减少失真率,具备电极扫码管理功能,可通过扫码明确显示电极的剩余使用次数。”另查,招标文件除明确规定“★”号条款是关键技术、商务要求外,未明确其他实质性要求的具体情况。

  (二)评审委员会在本项目的《评标报告》中载明投诉人深圳凯盈公司“所提供产品‘麦澜德(产地:南京)’生物刺激反馈仪注册证未见阴道电极及直肠电极的产品医疗注册证型号,且该产品医疗注册证也未提供附件型号清单,不符合招标文件《符合性审查表》第六款‘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情况’,不通过符合性审查”。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评审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的情况进行符合性核查。经评审委员会认定,投标文件未作实质性响应的,为无效投标。”以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第二款“对于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以醒目的方式表明”的规定,评审委员会虽然有权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是否作实质性响应、投标是否无效作出认定。但是,评审委员会行使该权利的前提是招标文件有明确的规定,在招标文件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对无效投标的认定应当审慎进行。首先,本项目招标文件虽然要求“所投产品具有《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备案)证》的扫描件”,但并未明确投标人是否需要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直肠电极、阴道电极等“货物配置清单”所列产品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备案)证》。其次,评标委员会系依据招标文件《符合性审查表》第六款“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情况”认为深圳凯盈公司不通过符合性审查,遂作出无效投标处理。但是,招标文件中并没有关于“其他情况”的明确记载(即招标文件没有明确直肠电极、阴道电极等属于实质性技术或商务要求),且招标文件对于阴道电极、直肠电极的技术要求明确显示为带“▲”号条款的重要技术参数而非关键技术参数,并明确该类条款不作为投标无效条款。

  综上所述,本机关认为,本项目评审委员会关于深圳凯盈公司属于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情况”的评审结论没有事实依据,故该投诉事项成立。

  二、关于投诉人投诉深圳诺贝尔公司与海南恒宁格公司虚假应标的问题

  据投诉书所述(详细内容以投诉人向本机关提交的《投诉书》为准):国义招标核对了投标人深圳诺贝尔公司、海南恒宁格公司的投标文件,认为不存在深圳凯盈公司所质疑的虚假应标情形,深圳凯盈公司认为国义招标回答非常含糊。

  被投诉人答复(详细内容以被投诉人向本机关提交的答复为准):被投诉人于2019年8月5日根据质疑内容组织评审委员会(原评标委员会)对本项目进行了复核,并要求深圳诺贝尔公司、海南恒宁格公司对质疑事项进行回复和提供证明材料,评审委员会审查了深圳诺贝尔公司、海南恒宁格公司的投标文件,并结合两家公司的质疑回复说明材料,认为深圳诺贝尔公司、海南恒宁格公司的投标文件均按照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进行响应,暂未发现存在虚假应标的情形。

  本机关认真审查该项目的招投标文件、专家评审复议文件以及投诉人提交的投诉材料和相关当事人的说明材料等,并结合本机关组织的专家论证意见,调查情况如下:

  (一)关于投诉人投诉“深圳诺贝尔公司所投产品佛山依士文NSJ-02,该型号不具备生物反馈功能”的问题

  深圳诺贝尔公司在投诉答复中,提供了厂家佛山市顺德区依士文电子仪器有限公司盖章的依士文NSJ-02产品彩页(投标文件已放置),其中NSJ-02系列技术优势中列明:“四通道生物反馈采集,可独立自动采集数据”。同时,经查阅深圳诺贝尔公司投标文件、厂家盖章证明资料中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注册变更文件,依士文NSJ-02产品名称已由“低频电子脉冲治疗仪”变更为“盆底肌康复治疗仪”,注册证附件“产品技术要求”内容也发生变更,证明所投的佛山依士文NSJ-02具有生物反馈功能。

  (二)关于投诉人投诉“深圳诺贝尔公司所投产品佛山依士文NSJ-02,该型号没有一次性无菌电极”的问题

  经查阅深圳诺贝尔公司投标文件、厂家盖章证明资料中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和产品彩页,所投产品“盆底肌治疗探头”和“检测探头”含有VP01、X-VPL、X-VPM、AP01、X-VPL+、P-VP1等多个型号规格的电极探头,并结合投标文件的配置清单所提供的资料和组织的专家论证结论,其所提供的产品具备一次性无菌阴道电极,满足投标文件详细技术参数2.9要求所需。

  (三)关于投诉人投诉“深圳诺贝尔公司所投产品佛山依士文NSJ-02,该型号是通道一体机,无法有单机和联机两种模式”的问题

  经查阅深圳诺贝尔公司投标文件,深圳凯盈公司所质疑2.20技术要求,深圳诺贝尔公司在投标文件中做了“负偏离”的应答,并在“偏离简述”中进行了特别说明,已如实应答招标要求。

  (四)关于投诉人投诉“深圳诺贝尔公司所投产品佛山依士文NSJ-02,该型号不是单独的产后康复模块,没有四通道,没有7寸触屏等”的问题

  经查阅深圳诺贝尔公司投标文件,深圳凯盈公司所质疑2.24技术要求,深圳诺贝尔公司在投标文件中做了“负偏离”的应答,并在“偏离简述”中进行了特别说明,已如实应答招标要求。

  (五)关于投诉人投诉“海南恒宁格公司所投产品江西诺诚XCH-C1,该型号没有一次性无菌电极”的问题

  海南恒宁格公司在投诉答复中,提供了厂家上海诺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日出具的说明函,证明其生产及销售的生物康复仪产品,包括了XCH-C1、XCH-C2、XCH-D1、XCH-D2等多种规格型号,以及用于这些规格型号设备配套使用的阴道电极、直肠电极、评估电极及一次性无菌阴道评估电极等产品。同时,厂家上海诺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盖章的产品书面说明中概述产品特点:“一次性使用阴道电极的型式为金属片电极式,包装为一次性无菌包装”,证明海南恒宁格公司所投产品有一次性无菌阴道电极。

  因此,深圳诺贝尔公司、海南恒宁格公司的投标文件均按照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进行响应,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存在虚假应标的情形,该投诉事项缺乏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另查,本项目合同已经履行。

  三、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本机关作出决定如下:

  投诉事项一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二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事项二的投诉。

  鉴于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给投诉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投诉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或深圳市财政局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盐田区财政局

  2020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