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深财书〔2019〕486号)
投诉人:深圳市盈康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41区甲岸路西段33号(41区九栋711)
被投诉人:中山大学附属第七医院(深圳)
地址:深圳市光明区新湖街道圳园路628号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关于“高端超声诊断仪等设备一批”采购项目(项目编号:SZCG2019193343,以下简称本项目)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19年10月8日受理该投诉。经调查,现已办理终结。
一、投诉事项(具体以投诉人的《投诉书》为准)
(一)投诉事项1
被投诉人将没有采购预算编制、没有关联的产品捆绑一起进行采购,属于无采购预算编制采购,超采购计划进行采购。
事实依据:本项目公开招标公告中列明本项目采购条目流水号及相应采购品目如下:采购条目流水号 376703207、采购品目:高端超声诊断仪,采购条目流水号376703931、采购品目:便携式超声诊断仪,采购条目流水号376704194、采购品目:脑电图仪(64导,配套同步睡眠监测)。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货物清单中列明1.采购计划编号:201800362894,货物名称:高端超声诊断仪;2.采购计划编号:201800362893,货物名称:便捷式超声诊断仪;3.采购计划编号:201800362890,货物名称:脑电图仪(64导,配套同步睡眠监测)。以上清单中均无招标要求配置的高通量测序仪及配套设备、荧光定量PCR仪等设备,本项目将没有采购计划编号、采购条目流水号的设备列入本项目采购需求属于无采购预算编制采购。且本次打包采购的高通量测序仪及配套设备、荧光定量PCR仪与超声诊断仪的使用完全没有关联,属于检验类的不同类产品。
(二)投诉事项2
本项目以既非同类产品打包、也非同一品牌打包采购,本项目采购需求涉嫌指向特定供应商,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
事实依据:本项目采购的高通量测序仪及配套设备、高通量测序分析报告软件及服务器和荧光定量PCR仪与本项目采购预算范围内的设备为无关联的不同类设备,高端超声诊断仪、便携超声诊断仪属于医疗设备的影像类设备,而高通量测序仪及配套设备、高通量测序分析报告软件及服务器和荧光定量PCR仪属于医疗检验类产品且无采购计划编号,也没有品牌能同时提供符合招标技术要求的上述产品。本项目招标文件设置的技术要求中,共设有“▲”参数条款44个,市场上没有哪个供应商能同时拿到如此多符合要求的产品授权进行投标。单个产品招标技术参数要求可能有三家及以上品牌产品满足,但将众多不同类产品捆在一起,其技术参数要求则为潜在投标供应商设置了巨大的产品、技术壁垒,明显是限制、排斥其他竞争对手的行为,侵害了各潜在供应商的权益。
二、被投诉人答复
对于投诉事项1,被投诉人回复称:1.本项目的招标文件中,共有三项设备,包括(1)采购计划编号:201800362894,货物名称:高端超声诊断仪,财政预算限额:600万元;(2)采购计划编号:201800362893,货物名称:便捷式超声诊断仪,财政预算限额:160万元;(3)采购计划编号:201800362890,货物名称:脑电图仪(64导,配套同步睡眠监测),财政预算限额:70万元。上述三项设备均为市发展改革委批复被投诉人保健康复中心的配套医疗设备,被投诉人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建设内容填报采购需求,采购计划与批复项目相符,财政预算并无挪作他用,无超预算购置,无超标准或超范围采购。2.被投诉人作为新建医院,用于采购医疗设备的财政拨款额度有限,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采购人结合临床、医技科室开展业务所必需的医疗设备购置需求,适当增加了项目的功能配置需求。此外,本项目中的高通量测序仪及配套设备、高通量测序分析报告软件及服务器和荧光定量PCR仪均为保障康复中心正常运营及提升医院医疗服务水平必备的配套设备。
对于投诉事项2,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的投标人资格要求中,仅要求提供高端超声诊断仪、便携式超声诊断仪、脑电图仪(64导,配套同步睡眠监测)三种设备的相关资质文件,且B超和脑电图仪已在国内成熟运用多年,市场上存在三家以上的潜在投标人,不存在设置投标技术壁垒,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参与竞争的情况。此外,本项目招标文件需求中也未设置限制性条款,招标技术要求均有3家及以上品牌产品满足。对此,被投诉人提供了本项目开展采购活动前对拟采购设备的品牌、厂商或代理商进行调研工作的有关证明材料。
三、招标机构答复
被投诉人已于2019年9月26日网上答复投诉人,对于投诉人已质疑过的投诉事项,其无补充意见。
四、本机关调查情况
本机关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投诉书》、被投诉人答复以及原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等相关材料,调查情况如下:
(一)投诉事项1
本项目招标文件“具体技术要求”对高通量测序仪及配套设备、高通量测序分析报告软件及服务器和荧光定量PCR仪三项设备均提出了具体的技术参数,并要求投标供应商作出投标响应。
经核,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关于中山大学附属第七医院保健康复中心设备购置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本项目招标公告中的“采购预算”以及招标文件中的“货物清单”,均没有上述三项设备的预算金额和采购数量;同时,也未发现上述三项设备的采购计划。上述情形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综上,投诉事项1成立。
(二)投诉事项2
本投诉事项中的大部分内容实质上与投诉事项1重复,均针对“非同类产品打包采购”问题,投诉人提出的事实依据也主要是不同类产品打包采购所带来的“产品、技术壁垒”。鉴于投诉事项1已成立,因此现不再重复处理。除此之外,对于其他技术参数,结合三家投标供应商在“技术规格偏离情况”评审因素中的得分以及投诉书等内容,现没有证据证明存在指向特定供应商或者特定品牌的情形。
此外,经调查,本项目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五、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认定投诉事项1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认定投诉事项2不成立。综上,本机关决定如下:
(一)投诉事项1成立,责令采购人将本项目废标;
(二)驳回投诉事项2;
(三)责令采购人和招标机构限期改正,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组织采购。
本项目各方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财政局
2019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