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深龙财书〔2019〕15号)
投诉人:惠州博罗森安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博罗县罗阳街道商业东街明兴园1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罗子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22MA53HJ2P09
被投诉人:深圳市龙岗区政府采购中心
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清林中路77号海关大厦西座四楼
投诉人惠州博罗森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因不服被投诉人深圳市龙岗区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关于龙岗区南湾街道安监办小型消防站装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LGCG2019157087,以下简称“该项目”)的质疑答复,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调查核实,现办理终结。
一、投诉人投诉事项及请求
投诉事项核心内容如下,详细内容以投诉人向本机关提交的《投诉书》为准。
投诉事项:LGCG2019157087采购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对各投标人采用不同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对我公司实行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五款规定。
投诉请求:评标委员会应当持同一标准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请求对所有供应商在投标文件《技术规格偏离表》第28项“移动式排烟机”中没有写明叶片具体材质的供应商做废标处理,或者撤回对我公司“降落绳索采用国际知名品牌的材质”没有写明具体品牌废标及因同样理由废标的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废标决定,重新进行评审。
二、被投诉人答复情况
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的主要答复如下,详细内容以被投诉人的答复材料为准。
在评审过程中,评委会依据招标文件符合性审查表第12项,对在《技术规格偏离表》第12项中照搬照抄“降落绳索采用国际知名品牌的材质”招标参数,而没有写明具体品牌的所有投标人作了投标无效处理。同时评委会认为,在《技术规格偏离表》第28项中照抄照搬“叶片材质需为强度不低于加固型合成树脂材料制成”招标参数的,也应作投标无效处理,但投标参数响应为“叶片材质为强度不低于加固型合成树脂材料制成”的,不属于照搬照抄、响应不明问题。在质疑复核过程中,评委会坚持上述评审意见。
经核查,评委会的上述标准适用了所有投标人,不存在区别对待。同时,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一条“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等规定,本项目投诉问题不属于应当澄清的内容,评委会未启动澄清程序符合上述规定。
因此,在质疑处理阶段,结合采购单位的质疑回复意见,在没有充分证据和依据判定评委会存在明显评审错误的情况下,我中心依据复核结论作出了质疑答复。
三、调查核实情况
针对投诉人投诉事项,本机关进行了调查,情况如下: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以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机关受理投诉后,依法将投诉函副本发送至被投诉人和采购人,并收到被投诉人和采购人对投诉事项的书面复函。
就投诉人投诉事项,经依法对该项目招投标文件、评审资料、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的答复等相关材料进行书面审查,综合投诉人、评审委员会、被投诉人等在该项目评审及质疑处理阶段的所有书面意见,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规定,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人的投标参数响应为“降落绳索采用国际知名品牌的材质”被作投标无效的问题
招标文件《技术规格偏离表》第12项“背包式缓降器”的参数要求为“降落绳索采用国际知名品牌的材质”,投诉人的投标参数响应为“降落绳索采用国际知名品牌的材质”。评审委员会在评标时认为:“投诉人的技术偏离表第12项降落绳索未标明具体品牌,不符合招标文件符合性审查表第12项要求。”在质疑复核阶段,评审委员会认为:“《技术规格偏离表》第12项‘背包式缓降器’的招标技术参数为‘降落绳索采用国际知名品牌的材质’,惠州森安公司的投标技术参数为‘降落绳索采用国际知名品牌的材质’,没有写明具体品牌,响应不明,依据招标文件专用条款符合性审查表第12项,应作投标无效处理。”
本机关认为:招标文件中的《货物报价清单》要求“必须提供相应的品牌、型号/规格、产地、数量、单价、金额等详细信息”,而投诉人在其投标文件《货物报价清单》第12项“背包式缓降器”中写明品牌名为“永吉安”,即已写明了“降落绳索采用国际知名品牌的材质”的具体品牌。因此,评审委员会仅以投诉人的《技术规格偏离表》响应内容作为认定其《技术规格偏离表》第12项“背包式缓降器”不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依据,该处理决定事实依据不充分。
(二)关于评审委员会对《技术规格偏离表》第12项“背包式缓降器”与第28项“移动式排烟机”的招标参数是否存在评审标准不一致的问题
招标文件《技术规格偏离表》第28项“移动式排烟机”的招标参数要求为“叶片材质需为强度不低于加固型合成树脂材料制成”。评审委员会在质疑复核阶段认为:“《技术规格偏离表》第28项‘移动式排烟机’的招标技术参数要求为‘叶片材质需为强度不低于加固型合成树脂材料制成’,本参数要求为只要投标人响应材质强度为不低于加固型合成树脂材料制成即可。投标有效的供应商均响应为‘叶片材质为强度不低于加固型合成树脂材料制成’,不存在照搬照抄、响应不明问题。”
本机关认为:评审专家关于《技术规格偏离表》第12项“背包式缓降器”与《技术规格偏离表》第28项“移动式排烟机”的招标参数“国际知名品牌”与“不低于加固型合成树脂材料”均属于对“范围”的要求,应当适用同一评审标准,而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却对前述2项适用了不同的评审标准,对第12项要求写明具体品牌,而对第28项的具体材质材料名称不作要求。
综上,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成立。
另,本机关查明本项目政府采购双方当事人已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处于履约阶段。
四、投诉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本机关决定:
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鉴于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且处于履行阶段,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投诉人如对上述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或者深圳市财政局提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
2019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