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坪山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深坪财书〔2019〕40号)

投诉人:深圳玉意环保产业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安良八村瑚都路24-1号

被投诉人:深圳市坪山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深圳市坪山区东纵路147号国地税联合办公大楼B座808室

  一、项目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不服被投诉人关于“环卫一体化项目”(项目编号:PSJY2019151800)的质疑答复向本机关提出投诉,本机关于2019年10月30日受理投诉。

  受理投诉后,本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投诉人和其它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经调查核实,现已办理终结。

  二、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事实依据及请求(详细内容以投诉人向本机关提交的《投诉书》为准)

  投诉事项:投诉人是根据招标文件要求调整格式附件中的“分项报价表”中的法定节假日加班人员数量,属于合理报价,并未偏离招标文件的任何条款,符合符合性检查表第4项内容,评审专家以投诉人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人员数量未达要求为由不予通过符合性检查没有事实依据。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法定节假日加班人员数量合理,且相关人数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并未偏离招标文件任何条款,符合符合性检查表第4项内容,评审专家以投诉人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人员数量未达要求为由不予通过符合性检查没有事实依据。

  另从中标公告中公示的深圳市洁亚环保产业有限公司的报价推算,该公司的报价是根据招标文件少了3人的预算,而投诉人也根据招标文件少了53人的预算,同样是根据招标文件计算的报价,存在同一情况两种评判。

  此外,未参与过环卫项目投标的三家物业公司中,两家公司也同时参加了坪山街道的环卫项目投标,以深圳市深龙鑫物业管理公司的评分结果来看,共同特点是同类业绩和环卫车辆基本没有,评分极低、报价极高。三家公司是来陪标的,而其他投标供应商在深圳市环卫行业很强,参与投标率高,废标率基本为零。本项目评标专家大部分为非行业专家,对其判断的专业性是否全面?投诉人9月30日提出质疑,中标供应商于10月1日进场。这一系列的不正常现象,投诉人怀疑是精心策划,故意将投诉人废标从而达到某供应商中标的目的。

  投诉请求:确认评审专家以投诉人不符合符合性检查表第4项为由而认定投诉人投标无效的决定无事实依据。请求本项目废标,重新采购。

  三、被投诉人及相关当事人的答复情况(详细内容以被投诉人及相关当事人向本机关提交的书面材料为准)

  (一)被投诉人的答复情况

  关于评审专家以投诉人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人员数量未达要求为由判定其不予通过符合性检查,该事项专家已进行复议,专家组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中已提供分项报价表,分项报价表中对该事项的人员数量及费用计算做了明确要求,投诉人未按照招标文件分项报价表的要求进行报价。在进行项目评审时,经评审委员会审查,不符合符合性检查表第4项“投标总价高于财政预算限额或未按照招标文件的报价要求进行报价”的要求。经评审委员会一致认定投诉人不通过符合性检查。综上所述,该项投诉不成立。

  关于深圳市洁亚环保产业有限公司的报价以及三家物业公司的响应情况,投诉人在质疑阶段并未对该事项进行质疑。

  (二)采购人的答复情况

  本项目招标文件公告中,在附件《分项报价清单》中对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人员已明确列出投入数值为389人,并在备注中注明“五一、十一、元旦、春节等,每年共11天,项目最低配置人员全员加班,每人每天加班工资应为上述作业人员正常工作时间日工资的3倍(工作时间按21.75天/月报价)”。其中《分项报价清单》是按照坪山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提供的模板制定。

  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和中标程序,采购人已与深圳市合隆智慧城市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日签订服务合同。中标公司于10月1日起进驻该街道负责环卫一体化作业。

  (三)中标人的答复情况

  投诉人主要投诉事项为其修改了招标文件给定的分项报价表中规定的人员数量是否应判定为无效投标的问题,该事项由评标委员会进行答复。

  采购人中标后按照采购方及招标文件要求于10月1日正式进场。合同中要求的所有人员、环卫作业车辆、设备等均已经全部到位,目前该项目处于正常履约服务中。

  投诉人提出的投诉函中有关报价问题之外的其他问题,其一,未经过质疑流程,不属于投诉受理内容;其二,所提问题属于臆测、怀疑,毫无根据,带有恶意投诉的性质,严重影响政府采购的形象。

  四、调查情况

  根据《投诉书》、被投诉人以及中标人的答复情况、本项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等相关材料,本机关调查情况如下:

  经查,本项目招标文件中已经明确要求加班工资按照389人进行报价。招标文件关于人员及设备配置要求规定“以上人员和设备、车辆为招标时估算的最低配置要求,为达到更好的服务效果,投标人在投标方案中可予增配”、“人员数量:除至少按照上表要求配置包括环卫工人在内的普工和司机外,还应当配置一定数量的项目管理人员,管理人员从项目管理费中列支”以及《分项报价清单》规定“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明确列出投入数值为389人,五一、十一、元旦、春节等,每年共11天,项目最低配置人员全员加班,每人每天加班工资应为上述作业人员正常工作时间日工资的3倍(工作时间按21.75天/月报价)”。另经向业务主管部门及采购人调查,《分项报价清单》中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已明确列出投入数值为389人,为最低配置人员标准,且法定节假日需要全员加班,项目管理人员费用从项目管理费中列支。

  综上,本项目招标文件已明确规定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计算依据为“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明确列出投入数值为389人,五一、十一、元旦、春节等,每年共11天,项目最低配置人员全员加班”,即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应至少按照389人计算。经查明,投诉人投标文件《分项报价清单》中关于“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投入数值为336人,通过符合性检查的投标供应商关于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投入数值均按照389人报价,其中,深圳洁亚环保产业有限公司《分项报价清单》中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实际数额是按照386人计算,但其在备注一栏中已说明“3人管理人员从项目管理费中列支”,因此,该投标人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实质上是按照投入数值为389人进行计算。

  因此,评标委员会以投诉人不符合检查表第4项“投标总价高于预算限额或未按照招标文件的报价要求进行报价的”的规定判定投诉人未通过符合性检查的行为并未违反招标文件的评审规则,投诉人投诉事项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条规定,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关于三家物业公司的响应情况,投诉人在质疑阶段并未对该投诉事项进行质疑。此外,投诉人现有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三家物业公司存在围标、陪标行为,因此,该投诉事项事实依据不足。

  另查明,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履行。

  五、处理决定

  基于上述查证事实,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经研究,本机关决定如下:

  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本项目各方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政府或深圳市财政局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坪山区财政局

  2019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