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坪山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深坪财书〔2019〕41号)
投诉人:深圳市创美安实业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海旺社区N26区海秀路2021号荣超滨海大厦B座708
被投诉人1:深圳市坪山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深圳市坪山区东纵路147号国地税联合办公大楼B座808室
被投诉人2:深圳市坪山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地址:深圳市坪山区委区政府二办
一、项目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不服被投诉人关于“坪山区主要道路清扫保洁服务项目”(项目编号:PSJY2019151797)的质疑答复向本机关提出投诉,本机关于2019年10月23日受理投诉。
受理投诉后,本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投诉人和其它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经调查核实,现已办理终结。
二、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事实依据及请求(详细内容以投诉人向本机关提交的《投诉书》为准)
投诉事项1:评标委员会不予采纳质疑供应商投标报价合理性说明,作出符合性不通过的决定无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
事实依据:投诉人认为,投诉人的报价不存在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投诉人也不具备有可能不能诚信履约的情形,且未低于成本价,不应成为评标专家认定投诉人符合性审查不通过的理由。
第一,投诉人的报价未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A包中标供应商中标金额为预算金额的69.8%,B包中标供应商中标金额为预算金额的64.9%。评标专家认为其他供应商的投标报价合理,却认为投诉人的报价不合理无事实与法律依据。第二,投诉人的报价不会发生不诚信履约的情形。第三,投诉人的报价不存在低于自身成本的情况。投诉人的人工成本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承诺所有人员在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另投诉人的人工成本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车辆、机械使用成本以及材料成本不低于企业自身成本。投诉人不以追求高额利润为目标,管理费和利润符合企业现阶段发展目标。
投诉事项2:投标文件的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属于投标文件的初审,评标委员会如认为质疑供应商的报价过低,应在阅读所有投标供应商的开标一览表后要求提供说明,评标委员会在评标后6小时通知质疑供应商提供违反评标程序。
事实依据:本项目“兼投不兼中”,按程序需先确认A包的评审结果,才能对B包进行评审(需在B包初审时排除A包的中标供应商)。本项目开标时间为2019年9月27日9时,被投诉人于2019年9月27日15时50分通知投诉人同时提供A包和B包的报价说明,并限于17点前提供,说明此时A包的评审结果已确认。投诉人认为评审专家违反评标程序,其做出的投诉人符合性不通过的决定无效。
投诉请求: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依法确定投诉人投标有效。
三、被投诉人及相关当事人的答复情况(详细内容以被投诉人及相关当事人向本机关提交的书面材料为准)
(一)被投诉人1的答复情况
关于投诉事项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及招标文件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评标委员会通过横向比较投诉供应商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报价,认定投诉供应商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价格,并非依据投诉供应商报价与本项目采购预算限额的比例。关于A包,投诉人投标文件提供的10台大型车发票表明车辆采购金额共计1343.62万元(不含税),根据车辆行驶证记载的强制报废期计算,每年折旧费用约为90万元,而投诉人分项报价清单中车辆、机械折旧费用为2万元明显不合理。关于B包,投诉人投标文件提供的10台大型车发票表明车辆采购金额共计1343.62万元(不含税),根据车辆行驶证记载的强制报废期计算,每年折旧费用约为90万元,而投诉人分项报价清单中车辆、机械折旧费用为80万元明显不合理。且其材料成本年费用为3万元,比其他投标供应商此项费用报价明显偏低。该供应商在评标期间提供的投标报价合理性说明理据不足,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不予采纳。
关于投诉事项2,评标委员会要求供应商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该程序合法合规。本项目虽分为A、B包,兼投不兼中,但属同一项目(项目名称及编号均一致),该项目开标后,A、B包开标一览表、投标文件均已解密,评标委员会均可审阅。因项目较大、投标供应商较多、分项报价清单表较复杂,通知投诉供应商提供A、B包报价说明时,评标委员会仅对A包进行符合性审查,并未启动评分环节。因A、B包工作性质相同,质疑供应商B包的投标报价也为最低,故评标委员会要求投诉人同时提供本项目A、B包的报价说明。本项目A包评审结束后才评审B包,评标程序合法合规。
(二)被投诉人2的答复情况
2019年9月27日,在坪山区主要道路清扫保洁服务项目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对深圳市创美安实业有限公司作出废标处理,中标供应商为深圳市洁亚环保产业有限公司和深圳星玉实业有限公司。目前,坪山区主要道路清扫保洁服务项目合同正在草拟中,之后还需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征求街道意见后,才能走签订程序。因原坪山区主要道路清扫保洁服务项目于2019年9月30日到期,为了确保我区主干道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工作无缝衔接,中标供应商于2019年10月1日开始进场提供服务。
(三)中标人的答复情况
深圳市洁亚环保产业有限公司回复为:该公司针对本项目的投标报价,是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因素并结合本项目的特点确定的,各分项报价均可确保满足项目实际需求,不存在低于成本报价的情况。
深圳星玉实业有限公司回复为:该公司针对本项目的投标报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且报价并未低于自身成本价。
四、调查情况
根据《投诉书》、被投诉人以及中标人的答复情况、本项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等相关材料,本机关调查情况如下:
(一)关于投诉事项1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即投标人报价明显偏低、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评标委员会才能将其作无效投标处理。经查,本项目A包预算金额为3022.932807万元,中标成交金额为2111.715057万元,投诉人投标报价金额为1834.672532万元;B包预算金额为2660.425375万元,中标成交金额为1729.276388万元,投诉人投标报价金额为1636.22208万元。
另查,本项目评标期间,评标委员会要求投诉人在评标现场提供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并一致认为投诉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报价,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对投诉人提供的报价合理性书面说明不予采纳。经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论证,评标专家以投诉人大型车辆的行驶证登记强制报废年限最长年限为15年及10台大型车辆不含税的购置发票总额13436313.71元为计算依据,认为投诉人分项报价清单中“车辆、机械折旧费”不合理,该项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的报价。经查,本项目另一投标人A包分项报价清单中“车辆、机械折旧费”为0.01元,按照评标委员会的测算标准,以该投标人车辆的行驶证登记强制报废年限及车辆购置发票总额为计算依据,该投标人的“车辆、机械折旧费”应大于0.01元,评标现场评标委员会并未要求该投标人提供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此外,投诉人B包分项报价清单中“材料成本”的报价为3万元,该项报价确系B包投标供应商中最低报价,经查另一投标人该项报价为3.5万元,评标现场评标委员会并未要求该投标人提供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本机关认为,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对投标供应商采取统一的评审标准,不得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或歧视性待遇。经查,本项目评标委员会对投诉人以及其他投标人未采用统一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以投诉人投标报价及分项报价清单“车辆、机械折旧费”不合理且“材料成本”报价最低为由进而认定投诉人投标无效的事实依据不足。因此,投诉事项1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
经查,本项目开标后,A、B包开标一览表、投标文件均同时解密,评标委员会均可审阅。评标委员会通知投诉人提供A、B包的书面说明时,评标委员会仅对A包进行符合性审查但并未对A包进行评分。因此,投诉人认为评标委员会在评标完成6小时后通知投诉人提供书面说明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2不成立。
综上,投诉事项1成立,投诉事项2不成立,且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影响或可能影响本项目的采购结果。另查明,本项目采购人与中标人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但中标供应商已于2019年10月1日开始进场提供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七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鉴于本项目中标供应商已经履行主要义务,本项目合同已经实际履行。
四、处理决定
基于上述查证事实,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经研究,作出决定如下:
(一)投诉人投诉事项1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鉴于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处于履行阶段,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投诉人投诉事项2不成立,驳回投诉。
此外,关于本项目采购人未依法及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问题,本机关将依法启动监督检查程序,另案处理。
本项目各方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政府或深圳市财政局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坪山区财政局
2019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