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罗财书〔2019〕48号)
投诉人:北京国电中易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32号院2号楼5层509
被投诉人:深圳市罗湖区水务局
地址:深圳市罗湖管理中心大厦23楼
一、项目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就“罗湖区水务局移动泵车采购项目”(编号:LHCG2019196825)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机关提出投诉。在投诉人补正相关投诉材料后,本机关于2019年11月7日对该投诉予以受理并将投诉书副本在法定期限内发送被投诉人。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向投诉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二、投诉人的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投诉人北京国电中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电公司”)投诉本项目采购单位深圳市罗湖区水务局(以下简称“罗湖区水务局”)在招标文件中要求供应商提供有关样品的要求,不符合法规规定亦不具有实际意义。
事实依据:国电公司认为,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相关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此处“样品”的含义应为政府采购的完整货物,而不是部分零配件。招标采购的产品为“移动泵车”,提供“发动机”样品并不能直观的证明所招标产品的使用价值。
国电公司认为,根据财政部令第87号,除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招标文件中对发动机的参数十分详细,招标文件中要求“需提供CNAS或CMA认证机构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需体现额定扬程、额定流量、额定吸程、可通过颗粒的参数)”以上文件足以证明招标产品的核心参数要求,无须另行要求提供产品。
投诉事项2:国电公司认为采购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对于“需提供CNAS或CMA认证机构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需体现额定扬程、额定流量、额定吸程、可通过颗粒的参数)”的要求不够严谨,将CNAS、CMA二者等同看待是不合理的。
事实依据:CNAS即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由原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批准成立并确定的认可机构,统一实施对认证机构、实验室和检验机构等相关机构的认可工作;CMA即中国计量认证简称。
通常情况下,政府采购选用具有CNAS标识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CNAS是对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检测设备、检测标准、专业化程度是否符合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权威性的认证标志,是以各行业的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为认证依据,更具有权威性和专业性。CMA是某检测机构的某种仪器的计量单位是否准确的一种认证。两者不具有等同性。
投诉事项3:国电公司认为采购单位要求“驱动水泵发动机:采用纯风冷柴油机(没有水箱及水冷系统,无需添加冷却水)”,没有要求柴油机的排放标准,发动机为风冷式的要求不够严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事实依据:国电公司认为,国家自2016年4月1日开始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2014)国家强制标准,本次采购产品也应符合此标准,招标文件中并未对此作出要求。国电公司计算得出本次采购的水泵所需柴油机功率为135.38kw,其了解到市场上并不存在符合国家(三阶段)强制性标准136kw以上纯风冷式柴油发动机(配有原环境保护部(现生态环境部)颁发的柴油机型式核准证书)。
投诉事项4:国电公司认为,采购单位在招标文件业绩评分中要求“投标人每提供一份移动泵车(汽车一体化)合同,该合同须体现3台以上(含3台)的得30分,满分为100分未提供或不能有效证明的不得分”不合理,有排斥限制其他供应商,指定特定供应商之嫌。
事实依据:国电公司认为,要求提供业绩的意义在于证明供应商的以往生产供应能力、产品性能以及销售、售后情况。评分标准这样规定相当于要求各供应商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有一次性购买三台移动泵车的客户,如果供应商提供多个合同合计数量超过3台,且能证明生产供应能力、产品性能以及销售、售后情况良好,但根据评分标准不能得分是不合理的。
投诉请求:请求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招标。
三、被投诉人答复意见
被投诉人答复意见一:本次采购移动泵车为应急抢险车辆,为日常三防应急抢险工作使用,为确保及时有效的排除险情,驱泵柴油机需同时具有电启动及弹簧机械储能手动启动两种启动方式,保证在蓄电池完全失效的情况下仍能启动以及日常维护盘车,同时移动泵车的驱动水泵发动机为整体设备的重要零部件,考虑到本次采购的移动泵车为应急抢险工作使用,需在恶劣环境作业,对移动泵车的驱动水泵发动机的稳定性、高效性及实用性为硬性要求,须通过样品确认驱动水泵发动机具有电启动及弹簧机械储能手动启动两种启动方式,确认驱动水泵发动机采用纯风冷柴油机(没有水箱及水冷系统,无需添加冷却水),确保驱动水泵发动机在特定情况下高效、稳定运行,故在采购项目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样品。
被投诉人答复意见二:CNAS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由原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批准设立并授权的国家认可机构,统一负责对认证机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等相关机构的认可工作。
CMA是中国计量认证的简称,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第二十二条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因此,所有对社会出具公正数据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及其它各类实验室必须取得中国计量认证。只有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检测机构,才能够从事检测检验工作,并允许其在检验报告上使用CMA标记。有CMA标记的检验报告可用于产品质量评价、成果及司法鉴定,具有法律效力。
综上,CMA计量认证和CNAS实验室认可作为检测报告常用的认证,在招标文件中要求供应商需提供CNAS或CMA认证机构的检验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被投诉人答复意见三:本次采购移动泵车为日常三防应急抢险工作使用,因移动泵车为定制性抢险车辆,主要作用为应急抢险,根据《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第4.3型式核准的豁免:“对于出口、展览、救援、应急、匹配试验、替换用柴油机等特殊通途的柴油机,可向型式核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免予型式核准。”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深府规〔2018〕18号)第七点明确:“应急抢险工程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上述使用区域的限制。”本次采购移动泵车用于应急抢险,故招标文件中只要求驱动水泵发动机:采用纯风冷柴油机(没有水箱及水冷系统,无需添加冷却水),未要求柴油机的排放标准。
被投诉人答复意见四:因采购本项目用于应急抢险,且我市位于沿海地区,在雨季,由于人口密度大、雨季周期久、雨量大、下雨时间长等特点,辖区部分区域会存在城市内涝风险,需及时排出险情确保市民生命财产安全。本采购项目根据上级文件要求及辖区实际情况需一次性采购3辆应急抢险车辆,故对投标供应商的服务履约能力要求较高,若投标供应商能提供具有本次采购同等数量(3辆)或以上的业绩证明文件和客户验收报告,将能更准确的判断供应商的生产供应能力和服务履约能力,确保在遇到应急突发事件时能及时有效的解决问题,以免延误险情。同时,根据前期市场调研,了解到市场上有超过三家供应商具有一次性提供三辆或以上移动泵车的生产供应能力及服务履约能力,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结合上述事实,被投诉人认为投诉人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四、本机关调查核实情况
投诉受理后,本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展开了调查,调查情况如下:
(一)关于投诉人认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供应商提供有关样品的要求,不符合法规规定亦不具有实际意义的问题
经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未对“样品”作出明确规定,所以“样品”即可以是完整货物,亦可以为相关零部件,驱动水泵发动机是移动泵车整体设备的核心部件,在移动泵车的实际使用过程中具有重要作用,招标文件关于提供驱动水泵发动机作为“样品”的要求符合相关规定。
经核,被投诉人本次采购移动泵车为三防应急抢险工作使用,为保证及时有效的排除险情,需确保驱动水泵发动机同时具有电启动及弹簧机械储能手动启动两种启动方式,应急抢险车辆,需在恶劣环境作业,驱动水泵发动机的稳定性、高效性及实用性为硬性要求,须通过样品确认驱动水泵发动机具有电启动及弹簧机械储能手动启动两种启动方式,并确认为纯风冷发动机(没有水箱及水冷系统,无需添加冷却水),确保驱动水泵发动机在特定情况下高效、稳定运行,保证后续能按要求履约,抢险应急工作能及时开展。
鉴于本次采购的货物为应急抢险车辆,对驱动水泵发动机的要求较高,为保障公共安全,必须严格确保货物的质量,采购人要求提供样品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因此,投诉事项一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人认为在招标文件中需提供CNAS或CMA认证机构的检验报告的要求不合理的问题
经核查,CNAS全称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由原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批准设立并授权的国家认可机构,统一负责对认证机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等相关机构的认可工作,在国内已通过CNAS认可的实验室在其认可范围内出具的带CNAS标识的检测报告具有相应效力;CMA是中国计量认证的简称,所有对社会出具公正数据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及其它各类实验室必须取得中国计量认证,只有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检测机构,才能够从事检测检验工作,并允许其在检验报告上使用CMA标识,在国内有CMA标识的检验报告可用于产品质量评价、成果及司法鉴定,具有法律效力。
CNAS、CMA均是对认证、检验机构的认证,具有CNAS或CMA标志的检验报告均具有法律效力,可用于产品质量评价、成果及司法鉴定,可以保证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CNAS或CMA认证机构的检验报告符合相关规定,是被投诉人的合理要求。因此,投诉事项二不成立。
(三)关于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中没有要求柴油机的排放标准,发动机为风冷式的要求不够严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问题
经查,《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2014)第4.3型式核准的豁免规定:“对于出口、展览、救援、应急、匹配试验、替换用柴油机等特殊通途的柴油机,可向型式核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免予型式核准。”经核,本次被投诉人采购的货物为抢险车辆,主要作用为应急抢险,符合上述规定的型式标准豁免条件,可以免于型式核准,在招标文件中未要求柴油机的排放标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因此,投诉事项三不成立。
(四)关于投诉人认为业绩评分设置不合理的问题
经查,本采购项目被投诉人根据上级文件及实际情况需一次性采购3辆应急抢险车辆,为确保后续应急抢险工作及时开展,需供应商具有相应的生产能力,同时由于应急抢险车辆需在恶劣环境作业的实际情况,也对供应商售后服务水平有较高要求,故要求供应商提供具有同等数量或以上的业绩能更准确的判断供应商的履约能力。另查,市场上有超过三家供应商具备同时采购3辆或以上移动泵车的业绩,符合该项业绩要求的产品及服务市场竞争充分,不存在指定特定供应商情形,符合相关规定。因此,投诉事项四不成立。
五、投诉处理决定
基于上述查证事实,投诉人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投诉。
本项目各方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或深圳市财政局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罗湖区财政局
2019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