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深财书〔2019〕526号)

投诉人:北京众绘虚拟现实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顺义区顺通路25号5幢212室

被投诉人一: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东路9号财政大厦附楼

被投诉人二:深圳大学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3688号

  投诉人因不服被投诉人一关于“数字化虚拟仿真牙医培训机”项目(项目编号:SZCG2019192676,以下简称本项目)的质疑答复,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审查,本机关于2019年11月14日正式受理该投诉。

  受理投诉后,本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投诉人一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被投诉人二深圳大学以及相关供应商上海禹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禹琮公司)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经调查核实,现已办理终结。

  一、投诉人称(详细内容以投诉人向本机关提交的投诉书为准)

  投诉事项1:被投诉人质疑答复函就质疑事项1的结论有误,应为“本项质疑成立”。

  事实依据:本项目于2019年7月18日结束评审,深圳大学于8月28日开学,但定标会于9月26日召开,未在3个工作日内召开定标会并确定中标供应商。

  投诉事项2:被投诉人一对质疑事项2、3、4的答复结论有偏差。

  事实依据:1.禹琮公司对招标文件要求“1.13力反馈装置中的1.13.1力感范围包含0-45N”一项的投标技术响应,与投标文件中业绩材料同型号设备的技术参数以及产品官网展示的技术参数不符,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2.禹琮公司对招标文件“具体技术要求”第4.7项的技术响应不实且存在主观故意曲解,不符合投标产品出厂时自带20例病例的要求;3.禹琮公司提供的彩页等证明文件不能证明对招标文件“具体技术要求”第1.3项、第1.4项、第1.13项、第4.2项、第4.5项的投标技术响应的真实性。

  投诉事项3:被投诉人二不顾评审结果的巨大分数差距,选定评审阶段名列第三的禹琮公司为中标供应商的依据和理由不充分。

  事实依据:投诉人与禹琮公司的得分相差7.28822分,被投诉人二的定标依据带有主观性缺乏客观数据支撑;投诉人产品已为多家有权威性和代表性的用户单位使用;投诉人仅有一条负偏离参数,而根据投诉事项可知,禹琮公司同样存有负偏离参数,广州康蔚医学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蔚公司)对于力感范围的填写也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应扣减分数;近两年来深圳市政府采购网站上公示过的评定分离非第1名中标的所有项目,尚未有如此高分未中标的。

  投诉请求:支持投诉事项成立,确定中标结果无效。

  二、被投诉人及相关供应商答复(详细内容均以书面材料为准)

  (一)被投诉人一答复

  本项目采用评定分离方式,定标方法为自定法,候选中标供应商数量为3家,中标供应商数量为1家。项目于2019年7月4日发布采购公告,共有4家供应商参与投标。项目于同年7月18日开标、评标,投诉人、康蔚公司和禹琮公司成为候选中标供应商。同年10月11日,本项目发布采购结果公告。对投诉人已质疑过的投诉事项,中心已书面答复,无补充意见。

  质疑答复意见如下:1.中心已在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被投诉人二;被投诉人二称“本项目于2019年7月18日评审完毕,由于该项目预算金额为605万元,根据《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定标分离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评定分离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因该时间段刚好处于该校暑假期间,该项目的定标委员会无法按时组成,故该校在开学后方进行定标”。2.招标文件已明确,当出现“专用条款”和“通用条款”表述不一致或有冲突时,以“专用条款”为准。本项目招标文件该项技术参数未硬性要求投标人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禹琮公司已按招标文件要求响应该技术参数,响应内容能够满足参数要求。另,无法单凭投标文件或网站的某一或某些材料判定禹琮公司所投产品不能满足参数要求。3.采购人称“……各委员给出的综合意见是‘上海禹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产品优势在于业绩、品牌、产品市场占有率高,反馈好且产品有其先进性;广州市康蔚医学设备有限公司所列的业绩大部分跟牙科无关,手感差一些;北京众绘虚拟现实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的优势是价格低,维保条件较好,但没有具体的使用经验,并且在技术评分上有一条负偏离’。定标委员会根据上述意见一致确定上海禹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为中标供应商。该校整个定标环节程序合法、理由充分,以满足用户需求为原则,不存在理由不充分的情况”。 

  (二)被投诉人二答复

  1.投诉事项1:本项目于2019年7月18日完成评审,项目预算金额为605万元,根据《评定分离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成定标委员会,召开定标会并确定中标供应商。因规定要求完成定标的时间正值暑假期间,故无法组成定标委员会;新学期开学后,校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工作繁忙,导致未能按期完成定标工作。

  2.投诉事项2:认同被投诉人一在质疑处理期间的答复。

  3.投诉事项3:学校依据《评定分离办法》于9月26日组织了该项目定标会,依法定程序发放相关资料和推选组长,由项目负责人介绍项目概况及各供应商的技术和商务响应情况,定标委员会成员依据项目负责人的介绍和招标评标相关资料给出各自的独立意见,达成一致意见,并以书面形式记录。定标委员会一致认为禹琮公司产品优势在于业绩、品牌、产品市场占有率高且产品有其先进性,可满足教学效果,而投诉人的优势是价格低,维保条件好,但没有具体的适用经验,且在技术评分上有一项负偏离。学校已在官网上发布评定分离定标结果公示,公示期间并未收到任何异议。

  (三)相关供应商禹琮公司答复

  本次投标产品是一款可定制化的、内容为开放式的产品,因产品的核心技术(力反馈技术等)为厂家所掌握,可以实现产品在硬件性能和软件功能的客户化定制,满足要求,具体答复意见如下:

  1.投诉人提及已有的业绩验收表,表述为“同一型号设备力感范围0-7.9N”,然而兰州大学当时要求设备实现的0-7.9N的力感范围是包含在本次投标要求的0-50N的范围之内的。投诉人引用的材料完全不能说明禹琮公司投标设备不能响应本次招标要求,不存在投诉人质疑提供虚假材料的事实依据。

  2.投标产品是可以高度客户化定制以及完全开放式的产品,产品的用户可以在使用过程中构建出新的病例,厂家也可以在出厂前构建20例病例供用户使用,本产品在出厂前会预装20例满足本次招标要求的病例。

  3.投诉人要求提供证明材料不存在法律依据,禹琮公司没有义务提供对应的证明材料,且投诉人对禹琮公司投标内容的质疑不是建立在明确证据之上,而是凭空主观臆测。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投诉人在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前提下对禹琮公司提出不合理要求,禹琮公司不作回应。

  三、本机关调查情况

  本机关根据投诉书及其附件材料、被投诉人一投诉答复材料、被投诉人二投诉答复材料及协助调查材料、禹琮公司投诉答复材料及补充证明材料、本项目招标文件、公告信息等相关材料,调查情况如下:

  (一)投诉事项1

  经查,本项目招标文件“定标方法”载明本项目采用评审和定标分离的方式,定标方法采用自定法,采购人组成定标委员会,选择集体议事方式定标,且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召开定标会并确定中标供应商。本项目已按招标公告时间于2019年7月18日进行评审并形成评审结果,被投诉人一于当日确定候选中标信息并在系统上传项目资料。被投诉人二于同年9月26日召开本项目定标会,由7人组成定标委员会进行定标,并形成《深圳大学政府采购评定分离定标记录表》,并于次日在其官网公示定标信息,9月29日在系统上确定中标供应商。另根据被投诉人二提供的2018-2019学年第二学期校历显示,2019年7月15日至8月27日正值该校暑假。

  本机关认为,《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特区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招标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供应商”,本项目于2019年7月18日进行评审并形成评审结果,被投诉人一于当日确定候选中标信息并在系统上传项目资料,被投诉人二于同年9月26日定标,并于9月29日在系统上确定中标供应商,上述定标时间已违反《特区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以及招标文件关于定标时限的要求,又因迟延定标不影响本项目评审结果、候选中标供应商名单及定标结果,因此,投诉事项1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

  (二)投诉事项2

  1.经查,招标文件“具体技术要求”数字化虚拟仿真牙医培训机主机第1.13.1项要求“力感范围包含0-45N”。禹琮公司投标产品为Nissin Dental Products Europe B.V.公司(以下简称Nissin公司)的数字化虚拟仿真牙医培训机主机,型号为CC00161-301,并对上述技术要求响应“力感范围包含0-50N(可调)”,同时其投标文件提供了一份验收报告,该报告显示CC00161-301型号的虚拟仿真牙医培训系统主机满足“力反馈装置:最大输出力范围:0-7.9N”的要求,该产品生产厂家为MOOG B.V.公司(以下简称MOOG公司)。禹琮公司投标文件“(二)核心产品的品牌情况”载明Nissin公司于2018年12月收购了MOOG公司的“数字化虚拟仿真牙医培训系统”产品业务及Simodont品牌。另经核查投诉人提供的MOOG公司官方网址,该网页展示的产品未载明具体型号,且与禹琮公司投标文件展示的CC00161-301型号数字化虚拟仿真牙医培训机主机外观不一致。

  本机关认为,禹琮公司所投CC00161-301数字化虚拟仿真牙医培训机主机的力感范围包括0-50N,且可以调整,满足本项目第1.13.1项“力感范围包含0-45N”的要求。禹琮公司业绩材料的验收报告中仅载明该型号产品满足“最大输出力范围:0-7.9N”的要求,而该输出力范围在0-50N的范围内,与本项目投标产品的情况相符。结合招标文件要求以及禹琮公司投标文件、答复函等材料,未发现禹琮公司关于力感范围的响应系不实响应或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关于投诉人提供的MOOG公司官网材料,因该网页展示的产品信息与禹琮公司投标产品不符,本机关不予采纳。

  2.经查,招标文件“具体技术要求”数字化虚拟仿真牙医培训机专用虚拟仿真培训系统第4.7项要求“虚拟种植练习病例数:≥20例”,被投诉人二对该项要求解释称“不是要求设备出厂必须自带不少于20例的练习病例,出厂时自带或在出厂后可建立不少于20例的练习病例都满足要求”。禹琮公司所投产品为Nissin公司的Simodont courseware的数字化虚拟仿真牙医培训机专用虚拟仿真培训软件,并对上述要求响应“本次投标产品除了自带的种植病例,……,此类病例可建立超过20例”。

  本机关认为,上述技术要求未明确病例数是指产品出厂配置自带病例数还是可装载的病例数,结合被投诉人二的解释,投标产品可装载20例或以上病例数的,均符合该项要求。禹琮公司已在投标文件中明确其投标产品可建立20例以上病例,且其在投诉答复函中称产品出厂时可预配置20例以上病例。因此,原评审委员会认定禹琮公司关于第4.7项要求的响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无不妥。

  3.经查,招标文件第二册通用条款第一章总则第1.5点明确“‘专用条款’和‘通用条款’表述不一致或有冲突时,以‘专用条款’为准”,第三章投标文件的编制第18条为“证明投标文件投标技术方案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要求”。招标文件第一册专用条款第二章招标项目需求“三、具体技术要求”载明“招标技术要求中,用红色加粗字体标注的技术条款为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条款,共0项,其余为未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条款,无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投诉人提及的第1.3项、第1.4项、第1.13项、第4.2项、第4.5项均非红色加粗字体标准的技术条款。此外,禹琮公司就上述技术要求提供了投标产品的照片以及软件操作界面截图,该材料显示其产品模拟计算机配置为英特尔i5处理器,内存为8GB,固体硬盘有34GB,操作系统为Windows7,数字化虚拟仿真牙医培训机专用虚拟仿真培训软件配置了软件操作视频、实践考核用的虚拟病例、器械选择的考核功能以及客观评估功能,并显示已配置病例数3例。

  本机关认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供应商无须就“具体技术要求”第1.3项、第1.4项、第1.13项、第4.2项、第4.5项技术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禹琮公司未提供证明材料的,不违反招标文件要求,原评审委员会认定禹琮公司响应情况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无不妥。投诉人未就投诉事项涉及的“不实响应”情况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予以证明,而禹琮公司已就上述大部分响应内容的真实性提供了产品的照片和软件操作界面截图予以证明。因此,投诉人关于禹琮公司未提供证明材料即属于响应不实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三)投诉事项3

  经查,本项目共有4家供应商参与投标,分别为投诉人、禹琮公司、康蔚公司、深圳今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评审,投诉人、康蔚公司以及禹琮公司分别为综合得分的第一、二、三名,成为本项目候选中标供应商,其中,投诉人《技术规格偏离表》存在一处负偏离情况,而禹琮公司《技术规格偏离表》无负偏离情形。被投诉人二于2019年9月26日组织定标委员会,并根据禹琮公司投标产品无负偏离情况、品牌效应好且与教学需求相配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选择禹琮公司为中标供应商。

  本机关认为,根据《特区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自定法。采购人组织定标委员会,由定标委员会在候选中标供应商中确定中标供应商”的规定以及招标文件要求可知,被投诉人二结合候选中标供应商响应内容、业绩情况以及实际教学需求等多项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并选择禹琮公司作为本项目中标供应商的,属于其自主决策的范畴,并无不妥,且该决策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招标文件要求。因此,投诉事项3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四、处理决定

  基于上述查证事实,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经研究,本机关决定如下:

  (一)投诉事项1成立,但因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继续开展本项目采购活动。

  (二)驳回投诉事项2-3。

  本项目各方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财政局

  2019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