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光明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深光财〔2019〕458号)

投诉人:深圳市德润利嘉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园岭街道八卦四路422栋三楼3N,3J单位

联系电话:0755-82450044

被投诉人1:深圳市光明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光明区观光路2533号招商局光明科技园A3栋B单元8楼

联系电话:0755-88212640

被投诉人2:中国科学院大学深圳医院(光明)

地址:中国科学院大学深圳医院东院区行政楼206(光明区明安花园二楼)

联系电话:27403425-8306

  一、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不服被投诉人1关于“2017年医用设备购置项目东院区检验科设备F”(项目编号:GMCG2019155138)的质疑答复向本机关提出投诉,本机关于2019年11月20日受理投诉。

  受理投诉后,本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并依法组织专家对有关投诉事项进行评审。经调查核实,现已办理结束。

  二、投诉事项(详细内容以投诉人向本机关提交的《投诉书》为准)

  (一)投诉事项

  1.深圳市光明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1)虚假回复书面质疑,存在包庇虚假应标的中标单位;

  (2)针对质疑的回复函不合规;

  (3)针对质疑回复流程不合规。

  2.(1)中国科学院大学深圳医院(光明)在光明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采购需求公示和正式招标文件前后不一致。

  (2)招标参数8.3检测项目:肝炎病毒标记物(甲肝、乙肝和丙肝抗体、丙肝抗原,其中要求E抗原可提供全定量检测);艾滋病毒抗原/抗体;梅毒测试;心血管疾病标志物(包括肌钙蛋白Ⅰ、肌红蛋白、B型脑尿钠肽);贫血三项(铁蛋白,叶酸和维生素B12);甲状腺功能、性激素、肿瘤标记物(包括AFP、CEA、CA199、CA153、CA125、HE4、SCC、PROGRP、PIVKA-Ⅱ、胃蛋白酶原Ⅰ及Ⅱ等项目)。同时具有SCC、PROGRP、PIVKA-Ⅱ、胃蛋白酶原Ⅰ及Ⅱ,满足此参数的仅有雅培一家,采购文件有限制性、倾向性条款。

  (3)招标参数8.6试剂包装可提供≧500测试/盒,在线最大试剂测试数≧12500个。市场上只有雅培i2000SR设备有:试剂包装可提供≧500测试/盒要求,采购文件有限制性、倾向性条款。

  (4)招标参数9.15可提供大包装的试剂,最大可提供≧2000测试/盒的试剂包装。单模块一次上机可同时装载≧20000测试的试剂。市场上只有雅培的设备满足该参数,采购文件有限制性、倾向性条款。

  (二)投诉请求

  1.针对质疑事项,即“质疑中标单位深圳市百达康生物技术投资有限公司技术偏离表7.14:同时测定项目:每个最小单元模块测试≧80项。雅培ARCHITECT c16000全自动生化分析系统,试剂位:双试剂盘,共130个,最小单元模块测试为65项,但该公司技术偏离表填写‘无偏离’,属于填写不真实”,重新组织专家评审。

  2.如果存在虚假应标行为,应按该项目的招标文件相关条款或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3.请加强对深圳市光明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监督,给光明区的阳光采购有个公平、公开、公正的招投标环境。

  三、被投诉人的回复(详细内容以被投诉人向本机关提交的投诉事项答复为准)

  被投诉人1于2019年12月3日回复本机关,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称被投诉人根据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按照程序组织项目的招标采购,认可并按照原评审委员会的质疑处理结果对质疑事项进行回复。

  被投诉人2于2019年12月4日回复本机关,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称采购需求设置是根据实验室发展需求,经专家论证后制定,采购需求公示环节因工作人员失误,没有根据具体项目勾选需求书样板中允许采购进口产品选项,但在项目需求描述上明确写了“接受进口”,并对进口设备有相关的要求描述。

  四、投诉事项的调查

  (一)投诉事项1。

  通过审查招标文件、被投诉人1提供的中标单位投标文件、《质疑回复意见》,结合被投诉人1的投诉答复及专家论证结果,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投诉人1存在虚假回复书面质疑、包庇虚假应标中标单位,质疑回复函不合规,质疑回复流程不合规的情形。因此,投诉事项1不成立。

  (二)投诉事项2。

  投诉事项2.1,经查,案涉项目于2019年10月8日进行采购需求公示,并于2019年10月18日发布招标公告(含招标文件),采购需求公示与招标公告中的招标文件性质不同,政府采购是以经采购人最终确认的招标文件为准。投诉事项2.2、2.3、2.4未依法进行质疑,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属于无效投诉事项。

  五、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投诉人如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后六十日内向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或深圳市财政局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光明区财政局

  2019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