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深财书〔2020〕3号)
投诉人:北控水务(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七区18号楼8层801内808
被投诉人:深圳市水务局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路1098号水源大厦
一、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不服被投诉人关于“布吉水质净化厂(一期)运营项目(支付上限9079.4万元)”(编号:SZCG2019194727,以下简称“本项目”)的质疑答复,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审查,本机关于2019年11月26日正式受理该投诉。
受理投诉后,本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投诉人深圳市水务局、采购代理机构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深圳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水务集团”)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经调查核实,现已办理终结。
二、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核心内容如下,详细内容以投诉人向本机关提交的《投诉书》为准。
(一)投诉事项一:本项目招标文件“评标信息”综合实力部分第6项评分因素“投标人污泥处理处置保障能力情况”的第1点评分准则以及第10项评分因素“服务网点”的评分准则,未体现公平性。
事实依据:第6项评分因素“投标人污泥处理处置保障能力情况”的第1点评分准则为“投标人须有本地合法的污泥处置点,且能满足项目污泥处置规模需求:具有1个合法且接收量不少于200吨/日的本地污泥处置点的,得40%分;在此基础上,具有1个或以上本地合法的污泥处置备用点的,得20%分”;第10项评分因素“服务网点”的评分准则为“深圳供应商,或非深圳供应商但在深圳有合法注册的分公司(或售后机构)(分公司的必须提供分公司营业执照扫描件……”。以上设置违背国务院印发的《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二)投诉事项二:本项目招标文件“评标信息”技术部分第2项评分因素“项目专项方案”第2点评分准则具有明显的倾向性。
事实依据:第2项评分因素“项目专项方案”第2点评分准则为“针对深圳河流域‘厂网河’一体化全要素管理模式,提出本项目与流域内其他相关设施高效联动、协作配合的专项方案,方案需科学、合理、可行”。一体化方案为特定企业即深圳水务集团负责,且标准为企业自创模式非公开国家标准。
(三)投诉事项三:本项目招标文件“评标信息”综合实力部分第2项评分因素“投标人同类项目业绩情况”第1点评分准则具有限制性,有失公平。
事实依据:第2项评分因素“投标人同类项目业绩情况”第1点评分准则为“投标人提供一个中国境内正在商业运营(不含运营期已满)的全地下或半地下形式的市政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营业绩,相关业绩出水标准为GB18918-2002一级A及以上: 10万吨/日≤设计处理规模<20万吨/日的,本项得30%分;设计处理规模≥20万吨/日的,本项得60%分……投标人及其分支机构业绩均可作为有效内容计分”。按本项目需求公示,子公司业绩可以作为有效业绩,但正式招标文件中删除了“子公司”。仅考察投标人及其分支机构业绩明显不合理,投诉人运营8年的布吉水质净化厂(一期)都被排除在外。
(四)投诉事项四:本项目招标文件“评标信息”综合实力部分第2项评分因素“投标人同类项目业绩情况”第2点评分准则与实际需求不适应。
事实依据:第2项评分因素“投标人同类项目业绩情况”第2点评分准则为“投标人提供设计处理规模在10万吨/日规模以上污水处理厂将污泥含水率处理至40%以下的业绩,本项得40%分”。根据《广东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管理办法(暂行)》第二十一条“污泥产生单位以贮存为目的将污泥运出厂界的,应当将污泥脱水至含水率50%以下”。因此招标文件将含水量限制至40%以下有失公允。
(五)投诉事项五:本项目招标文件“评标信息”综合实力部分第5项评分因素“投标人应急保障能力情况”第2点评分准则与合同履行无关。
事实依据:第5项评分因素“投标人应急保障能力情况”第2点评分准则为“投标人具有通过CMA认证的化验室,得50%分数”。CMA认证化验室主要用于自来水检测,与项目特点及实际需求不适应。
(六)投诉事项六:本项目招标文件“评标信息”现场演示(讲标、答辩)情况部分的第5点评分准则具有明显的倾向性。
事实依据:现场演示(讲标、答辩)情况部分的第5点评分准则为“联动方案:针对深圳河流域‘厂网河’一体化管理调度的需求,提出与流域内其他相关设施高效联动、协作配合的方案,可通过操作平台、调度系统、案例、视频等进行演示”。目前深圳河湾流域下沉督办协调任务主要由深圳水务集团负责,全面统筹流域厂、站、网的管理和调度,操作平台、调度系统等均由其负责,其董事长同时担任该深圳河湾流域下沉督办协调组组长,因此上述评分内容具有明显的倾向性。
三、被投诉人、采购代理机构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答复(详细内容均以相关当事人的书面答复材料为准)
(一)深圳市水务局(被投诉人)答复
关于投诉事项一的意见:1.设置本地合法污泥处置点的原因是:首先,2019年7月1日颁发实行的《广东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管理办法(暂行)》第八条明确要求“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转移污泥的,在接受地市人民政府污泥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转移。未经批准,不得转移”。此政策实施后,对污泥异地处置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异地处置更易受限;其次,2019年4月,国家生态环境部将我市列为全国第一批“无废城市”建设试点。按照深圳市“无废城市”试点实施方案要求,生活污泥作为城市固体废物,应实现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提高本地化处置能力。因此,我市将“厂内深度脱水+焚烧掺烧”定为污泥处理处置的技术路线,且2020年4月中旬我市将具备2000吨/日(含水率40%计)的本地污泥掺烧处置能力。布吉一期日均产泥量约为200吨/天(含水率80%计),产泥量较大,此次招标强化本地处置能力的需求,符合相关法规精神,符合我市污泥实际处理处置需要。2.根据《布吉水质净化厂(一期)运营项目》招标文件,本项目为服务类采购项目,不涉及工程内容,不适用《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关于投诉事项二的意见:1.首先,深圳河湾流域管理中心为深圳河流域污水统筹调度组织实施单位,投标人提出的“一体化方案为某特定企业负责(即深圳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不实。其次,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完善我市流域管理体制机制的通知》(深编〔2019〕34 号),我市成立4个流域管理中心。其中,深圳河湾流域管理中心职责任务为承担深圳河湾流域内市管河道及其附属设施、水质改善设施的运行、维护等管理工作;负责编制深圳河流域的污水统筹调度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市、区、街道有关单位推进实施。2.“厂网河”一体化是三部委要求落实的运维管理机制,投标人提出的一体化方案为“企业自创模式”情况不实。2019年4月,国家住建部、生态部、发改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年)的通知》,其中明确要求“积极推行污水处理厂、管网与河湖水体联动‘厂-网-河(湖)’一体化、专业化运行维护,保障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的系统性和完整性”。综上,市深圳河湾流域管理中心为深圳河流域一体化全要素管理的负责单位,并非深圳水务集团。
关于投诉事项三的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子公司需要申领新的营业执照,而不能使用母公司的营业执照,母子公司是相互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企业法人,二者资质证书、业绩不能相互使用,借用对方名义参与投标。因此,该部分评分规则按照国家法律设置,不存在有限制性、有失公平。
关于投诉事项四的意见:首先,根据《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2001〕77号)第十二条,污水处理厂按规模共分为五类,其中Ⅰ、Ⅱ、Ⅲ、Ⅳ、Ⅴ类的规模分别是50-100、20-50、10-20、5-10和1-5万吨/日。布吉一期设计处理规模20万吨/日,因此,评分项中设置规模为Ⅲ类的10万吨/日以上,是比较合理的。其次,污泥处理处置事关水污染治理和“无废城市”建设,由于处置设施落地难、异地处置受限等原因,我市污泥处置缺口较大,亟需将污泥出厂含水率降低。根据有关污泥处理处置工作的市政府办公会议纪要,出厂污泥含水率降至40%将是日后的工作要求。为避免运营单位接手布吉一期后再产生额外的投资,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因此,需明确相关边界条件,对污泥出厂含水率40%作出业绩要求。
关于投诉事项五的意见:布吉一期位于原特区外,进水水质情况较为复杂,拥有便携式检测设备,加上CMA认证的化验室,有利于在进水出现异常时,快速、准确地分析水质,为工艺调整提供真实、可靠、权威的水质数据,能大幅提升快速应急响应能力,能更好地履行合同。
关于投诉事项六的意见:安全生产、应急响应、联动协调专项方案等均为布吉一期运营中的重点和难点,因此就有关方面设置了现场演示环节,希望专家能通过投标人的现场演示及问答,充分了解其各个专项方案的具体情况,从而对方案的科学性、可行性等进行准确评判。其中,设置联动专项方案的理由同“关于投诉事项2的意见”。
(二)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代理机构)答复
对本项目的采购流程、程序和项目基本情况进行了说明。
(三)深圳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相关供应商)答复
关于投诉事项一的意见:流域统筹治理是国内外先进城市水污染治理的成功经验,是未来城市水污染治理的必然趋势。北京排水集团、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等企事业单位均先后提出“厂网河”一体化全要素治理思路,投诉人所述的“厂网河”一体化全要素管理模式为深圳水务集团自创不准确。
关于投诉事项二的意见:投诉人所诉的方案及演示均立足于本项目,深圳水务集团认为主要内容应为本项目如何配合并服从统一调度指挥、如何及时与流域内相关单位共享生产数据、如何协调配合处理突发异常情况等,并未要求投标人掌握“厂网河”一体化全要素管理模式的运行机理及内在逻辑,并未要求投标人演示“厂网河”一体化全要素管理操作平台和调度系统。
四、本机关调查和认定情况
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为2019年11月20日09:30。经查,截至开标时间,仅有1家供应商提交投标文件。由于投标人不足三家,本项目未开标,公开招标失败。据此,招标文件已失效,各采购活动参加人(包含采购人、各潜在供应商等主体在内)不再受失效招标文件的约束。
投诉人所有的投诉事项,均是针对招标文件中的评分准则或评分因素。目前,由于招标文件失效,所有投诉事项的事实依据已不存在。此外,投诉事项1在提起投诉前未依法进行质疑,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五、处理决定
基于上述查证事实,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投诉。
本项目各方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财政局
2020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