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光明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深光财书〔2020〕4号)

投诉人:广州市伊耐净洗涤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鹤龙东路6号
联系电话:020-36743152

被投诉人1:深圳市中正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171号新华保险大厦903
联系电话:0755-83026699

被投诉人2: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
地址:深圳市光明区科林路333号

相关供应商:深圳市保隆洗涤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与彩田路交界西南嘉麟豪庭A座1201室
联系电话:0755-82879830

  一、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不服被投诉人1关于“光明分局机训大队及各派出所洗衣房设备采购”(项目编号:SZZZ2019-QA0171,以下简称“本项目”)的质疑答复向本机关提出投诉,本机关于2019年12月11日受理投诉,并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经调查核实,现已办理终结。

  二、投诉事项及投诉请求(详细内容以投诉人向本机关提交的《投诉书》为准)

  (一)投诉事项

  1.投诉事项1

  被投诉人1在《质疑答复函》第二项中称中标供应商深圳市保隆洗涤设备有限公司(下文简称“中标供应商”)的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评分项未得分,与事实不符,是中标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被投诉人1存在包庇中标供应商、泄露和串通招投标的事实。

  2.投诉事项2

  被投诉人1在《质疑答复函》第一项答复中称因网站后台错误导致发布的中标公告未能及时在网站上显示,发现问题后与投诉人进行沟通,与事实不符;被投诉人1发布的中标公告中未公布各投标人商务标、技术标、价格标具体得分内容;该项目未按照招标文件评标方法从商务、技术评分细则方面对投诉人公平公正评分;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及中标供应商在采购过程中弄虚作假,不公平,不公正的串通和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损害了投诉人权益。

  3.投诉事项3

  被投诉人1在《质疑答复函》第三项关于技术标评审的答复中称“评审均无误”,未对是否公平公正评审进行说明,未对中标供应商得满分的情况进行说明。

  4.投诉事项4

  被投诉人1在《质疑答复函》第四项关于商务标评审的答复中称“评审均无误”,未对是否公平公正评审进行说明,未对中标供应商得满分的情况进行说明;投诉人认为其在商务标第3个评分项“售后服务机构”及技术标第4个评分项“售后服务方案”不应被扣分。

  5.投诉事项5

  被投诉人1在《质疑答复函》第五项答复中以投诉人未提供有效证明为由,偏护中标供应商;中标供应商全公司只有4个人,维护人员配置虚假;被投诉人1的质疑答复没有回复投诉人在价格得分中为何没有得到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价格6%扣除加分政策的问题。

  (二)投诉请求

  1.重新评审投诉人为第一中标供应商,否则投诉人有权利向政府有关部门及监管部门继续投诉和质疑。

  2.中标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中标、成交无效。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应处罚违规供应商。

  三、被投诉人的回复(详细内容以被投诉人向本机关提交的投诉事项答复为准)

  (一)被投诉人1回复

  1.由于网络故障及工作人员疏忽,未及时发布中标公告;

  2.被投诉人1根据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按照程序组织项目的招标采购,并且根据原评审委员会的复核结果对质疑事项进行回复。

  (二)被投诉人2回复

  被投诉人2严格按照相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开展自行采购工作;关于供应商的质疑,按相关规定及时回复,不存在违规操作的情况。

  四、投诉事项的调查

  本机关根据《投诉书》,被投诉人、采购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答复,本项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复议结论及供应商投标文件等相关材料,调查情况如下:

  (一)关于投诉事项1

  经审查本项目招标文件,第17页明确“商务标2投标人及所投产品情况”满分10分,评审标准为:“1)投标人具有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得2分。2)投标人具有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证书的得2分。3)所投产品(全自动干洗机、全自动洗衣机、自动烘干机)通过CE质量体系认证的,提供每项产品认证证书得2分,最高得6分”。

  根据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是产品制造商济南绿洲清洗设备有限公司所有,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该项不得分;提供了2019年6月获得的“2018年度广东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证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中标供应商所投三项产品的CE质量体系认证证书信息,与土耳其UDEM国际认证检测中心(证书颁发机构)官网查询的产品认证信息一致,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根据原评审委员会的《评分表(商务标)》,中标供应商“商务标2投标人及所投产品情况”得8分,与质疑答复过程中原评审委员会出具的《复议结论》及本机关的审查结果一致。

  综上,现无证据证明被投诉人1与中标供应商存在包庇、泄露、串通投标的行为,未发现中标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的情况。投诉事项1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

  本项目于2019年11月12日在被投诉人1处开标;同日,被投诉人2签署《中标确认函》;2019年11月19日,被投诉人1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2019年11月25日,被投诉人1在其网站发布中标公告。被投诉人1辩称由于网络故障及工作人员疏忽等原因未及时发布中标公告,但其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未将中标结果公示的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第五款的规定,采购项目各评分项具体得分不属于依法应当公开的内容。经审查被投诉人1发布的中标公告,未发现公告内容违法的情形。

  关于投诉人认为该项目未按照招标文件评标方法从商务、技术评分细则方面对投诉人公平公正评分,详见投诉事项3、投诉事项4的调查情况。

  经审查,现无有效证据证明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和中标供应商在采购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串通、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

  综上,投诉事项2中关于中标公告延误发布的投诉事项成立,但不影响中标结果;其他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3

  根据招标文件,技术标包括4个评审因素:技术参数响应评分;设备的整体先进性评价;项目实施方案;售后服务方案。经对比审查各供应商投标文件及原评审委员会各评分表,未发现在技术标评审过程中存在不按评审标准进行评分的情形。

  综上,投诉事项3不成立。

  (四)关于投诉事项4

  根据招标文件,商务标包括4个评审因素:同类项目业绩;投标人及所投产品情况;售后服务机构;诚信评审。根据投诉事项1的调查情况,未发现原评审委员会存在违反评审标准的行为。

  根据招标文件,商务标中“售后服务机构”评审标准为“投标人为深圳企业,或非深圳企业但在深圳市设有合法注册的分公司或办事处等机构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经审查投标文件,投诉人在投标时仅提供了《售后委托授权书》一项佐证材料,显示其授权深圳市爱洁洗涤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洁公司”)提供深圳地区售后安装维修服务。该《售后委托授权书》为单方授权,无法有效证明爱洁公司为投诉人在深圳的办事处等机构。“同类项目业绩”、“投标人及所投产品情况”及“诚信评审”三个评审因素,投诉人均得满分。

  综上,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原评审委员会在商务标评审中存在不公平、不公正的问题。投诉事项4不成立。

  (五)关于投诉事项5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二条的规定,投诉人针对质疑事项应当提供事实依据。经审查投诉人的《质疑函》,确未提供中标供应商“全公司只有4个人”的证据。

  根据中标供应商提供的2019年11月社保缴纳明细,其实际缴交社保人数为13人,与其投标文件中显示的本项目主要技术人员和售后服务人员人数相符。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中标供应商存在虚假提供维护人员配置信息的情形。

  经审查《综合评分表(价格标)》,原评审委员会已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包括投诉人在内的符合条件的5家投标供应商的价格分执行了评标优惠政策,即:投诉人的价格分已按照扣除投标报价6%价格计算。

  综上,投诉事项5不成立。

  五、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规定,本机关做出处理决定如下:

  (一)投诉事项2中关于中标公告延误发布事宜的投诉事项成立,但不影响中标结果;投诉事项2中的其他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二)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3、投诉事项4、投诉事项5不成立,驳回投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投诉人如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后六十日内向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或深圳市财政局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光明区财政局
2020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