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发展改革和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深汕发财书〔2020〕1号)
投诉人:深圳市恒升森林消防装备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和平西路宝龙军工业区35栋一层北
被投诉人: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东路九号财政大厦附楼
相关供应商:深圳市安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云公司”)
地址: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景龙社区龙发路3号201
一、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不服被投诉人关于“深汕特别合作区应急管理局森林消防队伍装备采购”(项目编号:SZCG2019194778,以下简称“本项目”)的质疑答复向本机关提出投诉,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投诉。
受理投诉后,本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经调查核实,现已办理终结。
二、投诉事项及投诉请求(详细内容以投诉人向本机关提交的《投诉书》为准)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安云公司所投GPS定位仪产品型号虚构,重要参数响应不实、虚假响应问题。
事实依据:1.安云公司投标产品的品牌、型号分别为“彩途”牌、彩途2200,生产厂商为北京华辰北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向该生产厂商证实,该公司生产的GPS定位仪系列产品中不存在彩途牌2200型产品。
2.安云公司投标文件关于“19.机器交货时安装bhcmapper数据采集navagpsoffice数据处理软件”招标要求响应为“无偏离”,经向生产厂商北京华辰北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证实,该公司在本次政府采购项目中并未授权安云公司投标,也明确不针对中标人安装相关软件。
投诉事项2:手提式防爆探照灯不同位置描述的“品牌、型号、厂商”不同,同一产品投标响应不明、不实。
事实依据:安云公司“3.1项目报价表”中序号第12—“手提式防爆探照灯”对应的“规格/型号”为“HSG1300A”,产地为“黄石”,制造商为“华士光照明湖北有限公司”,其投标文件第144页、第215页显示的产品信息均为“品牌”—“晶全照明”,“型号”为“HSG1300A”,安云公司所投手提式防爆探照灯不同位置描述的“品牌、型号、厂商”不能确定,所投产品没有实质性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属于不明、不实虚假响应。
投诉事项3:背负式消防泵的CSA安全认证证书中文翻译未加盖制造商公章,《技术规格偏离表》响应为“无偏离”,属于响应不实,虚假响应。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第71页“备注:5”要求提供产品说明书或彩页应为制造商公布或出具的中文产品说明书或彩页;提供外文说明书或彩页的,必须同时提供加盖制造商公章的对应中文翻译说明……。安云公司所投拓林牌“TL-270”背负式消防泵,投标文件中提供的CSA安全认证证书中文翻译说明未加盖制造商公章。
投诉事项4:安云公司所投“林昊牌”、“型号为“LSFZ-FL”防火服属于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响应招标文件。
事实依据:镇江林昊森林防火装备有限公司的商标品牌为“林晟”并非“林昊”,且防火服产品有多款检测报告;该厂商“LSFZ-FL”型产品不满足招标要求等。
投诉事项5:安云公司所投“林昊牌”、“型号为“LSST-FL”森林扑火手套为捏造型号,虚假响应、骗取中标。
事实依据:镇江林昊森林防火装备有限公司的商标品牌为“林晟”并非“林昊”,安云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2019QF00562编号检测报告经原厂证实型号为“LS-2”型等。
投诉事项6:“商务需求偏离表”中的“(二)其他商务需求偏离表1.4”响应为“负偏离”,但在《技术规格偏离表》中针对该商务要求的关键重要产品参数故意捏造、虚假响应骗取中标。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关于(二)其他商务需求偏离表1.4的要求为“1.4▲中标人须在中标后10天内提供割灌机、油锯、风力灭火机、∅65mm高压水带(含接扣)、∅40mm高压水带(含接扣)、∅25mm高压水带(含接扣)、全方位升降工作灯这7项产品的国家级权威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提供原件备查,投标响应参数低于检测报告参数视为虚假响应”。
投诉事项7:安云公司未按照要求对招标文件《技术规格偏离表》红色加粗字标注的重要产品技术条款提供检测报告事项进行响应且未响应原件备查,属于对技术参数不实、虚假响应。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第13页明确要求红色加粗部分为重要技术条款必须提供对应的证明资料。安云公司在本项目第一投标文件中提供了与此次投标品牌型号一致的6吨车辆检验报告关键页扫描件,两次投标文件中6吨车辆的“外形尺寸”与“总质量”明显不同,安云公司本次投标明知重要参数“▲总质量”负偏离故意不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检验报告,以“中国汽车网汽车公告查询”截图误导评标委员会评标。“背负式消防泵”森林消防厂商均有国家级权威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安云公司在本项目第一招标和此次招标提供的拓林TL-260和林TL-270纯属捏造,有报告故意隐瞒不提供。
投诉事项8:安云公司投标文件提供的周少林、宋湘洲二人的《广东省森林消防技术培训证书》系伪造证书,属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中标。
事实依据:广东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历年组织的全省森林消防技术培训,只对省内各市、县森林防火部门负责人及森林消防队长骨干等,不针对任何企业和个人。周少林和宋湘洲长期在安云公司任职,且未在全省森林防火任何部门担任过负责人(骨干/队长)职务。
投诉事项9:安云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为虚假资料。
事实依据:安云公司在2019年9月份前参与的政府采购项目中提供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与本次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均相同,但是2019年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证书有效期均为2019年9月15日,而此次投标文件中的证书有效期为2019年12月15日,“证书有效期”PS修改痕迹明显,系伪造虚假资料。
投诉事项10:安云公司投标文件第65—69页提供了无法律效力的5份实用新型专利证书,该情形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事实依据: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查询,上述5份证书法律状态于2017年7月均已显示“专利权的终止”,安云公司在明知“专利终止”的情况下故意出具无法律效力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该行为属于隐瞒真实情况,误导评标委员会,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投诉事项11:安云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无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属于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事实依据:安云公司提供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有效期3年,发证时间为2016年11月21日,本项目开标日期为2019年11月27日,投标文件中并未有任何部门关于证书续期(在办或年审等情形)回执及说明,该证书明显无效。安云公司仍然在投标文件中使用,属于隐瞒真实情况,误导评标委员会,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二)投诉请求(详细内容以投诉人向本机关提交的《投诉书》为准)
对安云公司不明、不实响应作废标处理,对安云公司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投标行为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被投诉人及相关当事人回复(详细内容以被投诉人及相关当事人向本机关提交的投诉事项答复为准)
(一)被投诉人回复
被投诉人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于2020年1月9日回复本机关,称其根据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要求相关供应商进行答辩并组织项目原评审委员会进行核查,核查意见为投诉人在质疑阶段的质疑事项不成立。关于原件备查、证书造假问题,被投诉人已要求中标供应商提供相关检测报告原件供采购人核查。
(二)相关当事人回复
安云公司答复称:1.其所投的彩途2200具有通话功能并兼具北斗及GPS的定位导航功能,该产品技术参数完全满足采购要求。2.货物说明一览表和技术规格偏离表中手提式防爆探照灯的品牌写成“晶全照明”系笔误所致,但产品型号是正确的,项目报价表中的厂家、型号等均是真实准确的,而且“晶全照明”牌没有型号为“HSG1300A”的产品。3.CSA安全认证证书不属于说明书和彩页,招标文件也未明确要求CSA安全认证证书加盖制造商公章。4.我司所投林昊牌LSFZ-FL型森林防火服,技术参数完全满足招标要求,检验报告也是厂家提供,检验报告水印是我司为了防止资料肆意外泄而添加,但并未删改任何数据,所以不存在提供虚假资料响应招标文件技术要求。5. 我司所投林昊牌LSST-FL型森林扑火手套,技术参数完全满足招标要求,检验报告及产品品牌型号均由厂家提供,检验报告水印是我司为了防止资料肆意外泄而添加,但并未删改任何数据,所以不存在提供虚假资料响应招标文件技术要求。6.我司在获取到招标文件时与厂家沟通确认,所投产品都是按国家标准生产的,产品技术参数满足招标要求,部分产品附有生产厂家出具的技术参数证明文件,有些产品厂家没有检验报告我司也无法提供,所以我司如实响应为负偏离,《技术规格偏离表》中也是如实响应,不存在参数故意捏造、虚假响应。7.部分参数红色加粗字体标注的技术条款为要求提供证明资料,我司没有相对应的证明文件,所以提供了其他证明文件佐证参数真实性。我司投标文件提供不了相应证明文件的都如实响应为负偏离,专家也如实扣分了,招标文件没有规定“负偏离”也要提供对应的检测报告佐证。关于6吨森林消防水罐车的外形尺寸和轴距,生产厂家没有检验报告,所以我司无法提供,只能以权威机构汽车公告网的参数佐证。拓林牌TL-270背负式消防泵,投标文件中有提供加盖制造商公章的彩页,足以证明我司所投产品型号及参数都是真实的,其具体参数我司已在技术偏离表中如实响应。8.2013年7月广东省森林防火指挥办公室在深圳森林消防基地举行的广东省森林消防技术骨干培训班,我司作为保障单位,周少林和宋湘洲在现场保障并参加培训,获得该证书,并非伪造证书。9.《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均为第三方认证机构颁发,颁发的认证证书是真实且在有效期内。10.专利证书显示专利人为我司,虽然证书过期了,但是我司提供的该项专业技术能力一直得以保留并运用到消防产品的生产与销售中,不存在弄虚作假。11.我司提供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已过期,只能判定证书无效,但是证书是真实的,不存在弄虚作假。
四、本机关调查情况
本机关根据《投诉书》、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就投诉事项的答复、本项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和相关调查回复等材料,调查情况如下:
(一)关于投诉事项1
经查,安云公司投标文件中关于GPS定位仪的响应产品是北京华辰北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生产的“彩途”牌、彩途2200 ,该事实有安云公司投标文件第7页“项目报价表”序号9、第114页“五、货物说明一览表”序号9、第141页“5.9 GPS定位仪”产品介绍及第211页“技术规格偏离表”序号9等资料证明,即安云公司投标文件显示彩途2200为GPS定位仪产品。另,安云公司关于“19.机器交货时安装bhcmapper数据采集navagpsoffice数据处理软件”响应偏离情况为“无偏离”。
本机关向北京华辰北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调查核实,该公司复函称,“彩途”是其公司GPS定位仪、卫星电话、测距仪等产品的统一品牌商标。“彩途2200”是其公司卫星电话产品,不属于GPS定位仪产品,只是附带有GPS功能。天通卫星电话以通讯为主,GPS定位仪以定位为主。安云公司在投诉处理阶段提供的答复材料中含有彩途2200的产品彩页,该产品彩页显示产品名称为“天通卫星电话”。
本机关认为:现有证据足以证明“彩途2200”不是GPS定位仪产品,即使“彩途2200”的产品参数能满足招标需求参数,但也不能认定“彩途2200”与GPS定位仪是同一产品的客观事实。安云公司作为所投产品供应商,对所投产品属性及信息具有知情权和知悉义务,在应当清楚彩途2200(天通卫星电话)不是GPS定位仪的前提下仍将其响应为GPS定位仪,该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供应商应秉持的诚实信用原则,应属于响应不实行为,故安云公司投标文件《技术规格偏离表》存在填写不实,属于招标文件《符合性审查表》第11项“《技术规格偏离表》或《商务需求偏离表》填写不全、不明或不实;”情形,不应通过符合性审查。
招标文件要求为“机器交货时安装bhcmapper数据采集navagpsoffice数据处理软件”,该表述并未明确是指由中标人安装还是由产品生产厂家安装,同时也没明确要求由产品生产厂家提供售后服务保障。现阶段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如果安云公司中标后不能满足机器交货时安装bhcmapper数据采集navagpsoffice数据处理软件采购需求。同时也未发现有证据证明其他技术参数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综上,投诉事项1部分成立,部分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
经查,中标人投标文件第8页“3.1项目报价表”中序号第12—“手提式防爆探照灯”对应的“规格/型号”为“HSG1300A”,产地为“黄石”,制造商为“华士光照明湖北有限公司”,其投标文件第144页、第215页显示的产品信息均为“品牌”—“晶全照明”,“型号”为“HSG1300A”,即“项目报价表”中的“品牌”与投标文件第144页、第215页显示的产品信息均为“品牌”不同,但“型号”相同。安云公司解释称为笔误,并提供了生产厂商华士光照明湖北有限公司的“参数证明”,证明显示型号“HSG1300A”确为其公司生产的产品。同时也提供了晶全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产品说明”。另查,招标文件没有将手提式防爆探照灯的参数设定为不可偏离要求或实质性参数要求。
本机关认为:安云公司关于品牌因笔误而导致的解释符合常理,同时没有证据证明安云公司所投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参数要求。投诉人该项投诉没有事实依据,投诉事项2不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3
经查,安云公司所投产品为镇江拓林森林防火器材有限公司生产的型号/规格为“TL-270”背负式消防泵,其投标文件第162页提供了有生产厂商加盖公章的产品说明,并在第111、112页提供了“背负式消防泵”油箱的“CSA安全认证证书”的英文扫描件和中文译本两份材料。另查,招标文件关于“泵体油箱”的要求为“具有CSA安全认证(提供相关证书扫描件,原件备查)”。
本机关认为:安云公司已经提供了“TL-270”背负式消防泵产品的中文说明且加盖有生产厂商的公章,同时现有证据也不能说明安云公司提供的CSA安全认证证书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或为虚假材料。投诉人该项投诉没有事实依据,投诉事项3不成立。
(四)关于投诉事项4
经查,安云公司投标文件关于森林防火服响应的产品为镇江林昊森林防火装备有限公司生产的“林昊”牌、型号为“LSFZ-FL”的森林防火服,并在投标文件第45-48页提供了编号为NO.2019QF00561“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以及在投标文件第246-247页《技术规格偏离表》的偏离情况响应为“无偏离”、“正偏离”。本机关发函至镇江林昊森林防火装备有限公司调查核实,镇江林昊森林防火装备有限公司复函称其所有产品品牌均为“林晟”牌,产品有“LSFZ-FL”型号森林防火服。同时明确称其生产的“LSFZ-FL”型号森林防火服不能满足本项目采购文件要求的技术参数,并提供了“LSFZ-FL”型号森林防火服对应的NO.2017FZ01317检验报告作为佐证。另称报告编号:NO.2019QF00561对应的产品不是“LSFZ-FL”型森林防火服,而是“LSFZ-FL2”型号森林防火服。
本机关认为:生产厂家镇江林昊森林防火装备有限公司的回复已经明确安云公司所投“LSFZ-FL”森林防火服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且安云公司提供的报告编号:NO.2019QF00561检验报告也不是“LSFZ-FL”型号森林防火服的检验报告。另,现无证据证明安云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NO.2019QF00561检验报告为虚假资料。综上,安云公司《技术规格偏离表》中关于森林防火服的响应存在不实,属于招标文件《符合性审查表》第11项“《技术规格偏离表》或《商务需求偏离表》填写不全、不明或不实;”情形,不应通过符合性审查,该项投诉成立。
(五)关于投诉事项5
经查,安云公司投标文件关于森林扑火手套所响应的产品为镇江林昊森林防火装备有限公司生产的“林昊”牌、型号为“LSST-FL”的森林扑火手套,并在投标文件第49-52页提供了编号为NO.2019QF00562“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及在投标文件第249-250页《技术规格偏离表》偏离情况响应为“无偏离”、“正偏离”。本机关发函至镇江林昊森林防火装备有限公司核实,镇江林昊森林防火装备有限公司复函称其所有产品品牌均为“林晟”牌,从未生产过型号为“LSST-FL”森林扑火手套。编号为NO.2019QF00562“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对应的是该公司生产的“LS—2”型号森林扑火手套。
本机关认为:生产厂家镇江林昊森林防火装备有限公司的回复已经明确安云公司所投“LSST-FL”森林扑火手套客观不存在且无检验报告,同时编号为NO.2019QF00562“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对应的是该公司生产的“LS—2”型号森林扑火手套,但现无证据证明安云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NO.2019QF00562检验报告为虚假资料。综上,安云公司投标文件《技术规格偏离表》关于森林扑火手套的响应存在不实,属于招标文件《符合性审查表》第11项“《技术规格偏离表》或《商务需求偏离表》填写不全、不明或不实;”情形,不应通过符合性审查,该项投诉成立。
(六)关于投诉事项6
经查,招标文件关于(二)其他商务需求偏离表1.4的要求为“1.4▲中标人须在中标后10天内提供割灌机、油锯、风力灭火机、∅65mm高压水带(含接扣)、∅40mm高压水带(含接扣)、∅25mm高压水带(含接扣)、全方位升降工作灯这7项产品的国家级权威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提供原件备查,投标响应参数低于检测报告参数视为虚假响应”,招标文件“技术要求”关于割灌机、油锯、风力灭火机、∅65mm高压水带(含接扣)、∅40mm高压水带(含接扣)、∅25mm高压水带(含接扣)、全方位升降工作灯这7项产品参数要求中并未要求提供相关报告等证明材料。同时,招标文件“评分信息”中的“商务需求”的评分准则为“投标人应如实填写《其他商务条款偏离表》,评审委员会根据响应情况进行打分,全部满足要求的得100分,每负偏离一项扣10分”,即招标文件评标信息中将该要求作为评分项,而安云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明确响应为“负偏离”。
本机关认为:投诉人该项投诉没有事实依据,投诉事项6不成立。
(七)关于投诉事项7
经查,招标文件“具体技术要求”关于红色加粗字标注的技术条款要求为“招标技术要求中,用红色加粗字体标注的技术条款为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条款,共22项,其余为未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条款,无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评分时,如对一项招标技术要求(以划分框为准)中的内容存在两处(或以上)负偏离的,在评分时只作一项负偏离扣分。标记‘★’的参数为不可偏离项,供应商响应负偏离即导致投标无效”,同时招标文件“评分信息”中的“技术规格偏离表”的评分准则为“投标人应如实填写《技术规格偏离表》,评审委员会根据技术需求参数响应情况进行打分,各项技术参数指标及要求全部满足的得100分,‘▲’所标参数为重点参数,如果每出现负偏离一项则扣4分,其他一般参数每偏离一项扣2分,扣完为止”,也即对于非“★”红色加粗字标注的技术条款,如果没有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检验报告或其他材料,也应按照负偏离处理。投诉人投诉的6吨森林消防水罐车以及背负式消防泵,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要求均为无“★”,安云公司投标文件中对于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不满足的参数也均响应为“负偏离”。另向生产厂家广东永强奥林宝国际消防汽车有限公司发函核实,该公司复函称其生产的产品外形尺寸与安云公司投标文件响应一致等。
本机关认为:投诉人该项投诉没有事实依据,投诉事项7不成立。
(八)关于投诉事项8
关于周少林、宋湘洲二人持有的《广东省森林消防技术培训证书》真伪问题,经向广东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核实,广东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复函称周少林和宋湘洲参加了培训班并经培训考核后颁发了《广东省森林消防技术培训证书》,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安云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广东省森林消防技术培训证书》系伪造证书。
本机关认为:投诉人该项投诉没有事实依据,投诉事项8不成立。
(九)关于投诉事项9
关于《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认证证书编号:151770),经向发证机构上海赛瑞质量认证有限公司核实,该证书为真实有效证书。关于《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认证证书编号:NOA159001),经向发证机构挪亚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核实,该证书为真实有效证书。
本机关认为:投诉人该项投诉没有事实依据,投诉事项9不成立。
(十)关于投诉事项10
经查,中标人投标文件中提供了5份实用新型专利证书,虽然该5份专利证书处于“专利权终止”状态,但并无证据证明这5份证书属于虚假资料。另查,招标文件并未将投标人或所投产品是否具有专利证作为评分项。
本机关认为:投诉人该项投诉没有事实依据,投诉事项10不成立。
(十一)关于投诉事项11
经查,中标人在投标文件第63页提供了一份编号为GR201644203083《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该证书颁发时间为2016年11月21日,有效期3年,在本项目开标时该证书处于超过有效期状态。另查,本项目招标文件并未将该证书作为评分项等,也未有证据证明该证书为虚假资料。
本机关认为:投诉人该项投诉没有事实依据,投诉事项11不成立。
另查明,本项目招标文件“评标信息”明确载明本项目系综合评分法,“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即本项目仅有唯一中标候选人安云公司,无其他合格中标候选人。此外,本项目尚未签订采购合同。
五、处理决定
基于上述查证事实,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经研究,本机关决定如下:
中标结果无效;
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投诉人如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后六十日内向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或深圳市财政局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发展改革和财政局
2020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