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华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政府投诉处理决定书(深龙华发财书〔2016〕5号)

投诉人:深圳市龙岗远望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龙岗中心城龙城工业园留学人员(龙岗)创业园一园441-447

联系电话:28938188

联系人:黄莉华

被投诉人:深圳市深水水务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黄贝街道延芳路63号(深水楼)

法定代表人:黄琼

联系电话:0755-83889056

  本局已经受理投诉人深圳市龙岗远望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对被投诉人深圳市深水水务咨询有限公司组织的龙华新区应急值守业务系统采购项目的投诉(招标编号:SSZX2015-170)。

  一、投诉内容

  () 关于招标文件中无应急相关软件著作权评分项、诚信分与企业获得的奖项评分设置属于重复评分的问题。

  投诉人认为:第一次招标文件评分设置有应急相关软件著作权评分项,分值3分,本次招标发布时无故取消,将诚信评分项由原来的5分分值,增加为8分,增加两项分值共计3分的加分项,两项加分项的设置又是只有这一家供应商具备。投诉人于120日提出了质疑,招标代理机构在125日回复中将诚信评分项中的两项加分项调整到综合实力部分增设的奖励、奖项评分项设置中,该评分项设置与诚信的评分设置存在重复打分,倾向性明显。

  (二)招标文件关于现场软件展示评分标准是空泛无法量化的问题。

  投诉人认为:关于现场软件展示,原有的评分条件为“有开发过类似软件系统的,可在现场展示讲解,有超过3个或者3个以上软件系统的,得10分,2个得6分,1个得2分,没有不得分。”评分设置中没有相关证明材料要求来证实投标人有开发过类似软件系统、展示的软件系统是投标人自己开发的软件系统,从而增加了项目挂靠和项目分包的风险(本项目明确规定是不允许分包)。我们在质疑中提出要求在该项评分标准中增加软件著作权登记、项目合同及验收资料等证明材料的要求,招标代理机构在质疑回复中不但没有增加相关证明材料要求,还把该评分项的评分标准进行了修改,修改为“有开发过类似软件系统的,现场进行软件演示,由专家评比横向打分,按照软件的实际功能、智慧化程度、用户体验感、便捷等性能进行评价。横向比较打分,评分标准:优得10分,良得6分,中得2分,差不得分。”而按照软件的“智慧化程度、用户体验感、便捷等性能”等评分标准是空泛无法量化的标准。

  (三)招标文件现有评分标准将可能导致投标人无法满足“有开发过类似软件系统的”的评分要求,并可能导致投标人规避本项目招标文件不允许转包相关规定的问题。

  投诉人认为:本项评分明确要求投标人“有开发过类似软件系统的”才能进行软件展示,但招标代理机构又在125日 的“关于应急值守业务系统项目招标文件质疑的回复”中回复:六、本项目为购买软件系统及后续服务的货物类项目,允许各投标供应商购买符合本项目技术要求的软件产品参与投标,故无需提供如著作权登记证、项目合同及验收资料等证明文件。按招标文件中的表述,如果招标人购买第三方软件进行投标,其必不满足“有开发过类似软件系统的”的要求;如果软件开发商借用第三方本地企业的优势进行投标,然后自己实施安装开发等业务,则通过本项修改曲线规避了本项目不允许转包的要求。岂不是前后不符、自相矛盾吗?

  二、被投诉人的意见

  (一)关于招标文件中无应急相关软件著作权评分项、诚信分与企业获得的奖项评分设置属于重复评分的问题。

  被投诉人认为,第四项设置(奖励、奖项评分项设置)是对第一项诚信内容之外的企业综合诚信的强化要求,企业综合诚信不仅限于政府采购活动。

  (二)招标文件关于现场软件展示评分标准是空泛无法量化的问题。

  被投诉人认为,现场软件展示评分标准是由评标专家根据现场演示效果判断的,是在投标技术产品方案、技术参数等量化标准的基础上进行的主观判断,无需量化。

  (三)招标文件现有评分标准将可能导致投标人无法满足“有开发过类似软件系统的”的评分要求,并可能导致投标人规避本项目招标文件不允许转包相关规定的问题。

  被投诉人认为,其在投诉人最新一次的质疑答复中取消该项评分项中“有过开发过类似软件系统的”表述,本项目允许投标人购买符合本项目要求的软件产品参与投标。

  三、我局调查核实的情况

  (一)关于招标文件中无应急相关软件著作权评分项、诚信分与企业获得的奖项评分设置属于重复评分的问题。

  经查,本项目招标文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中没有设置应急相关软件著作权的评分项。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招标文件中该评分项设置存在违法违规情形。投诉人此项投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经查,招标文件第6页评分细则规定本项目“诚信”评分项为5分。同时,招标文件“综合实力部分”—“企业获得奖项”分值为3分,评分准则为:“1、获得过诚信示范企业证书或具有AAA级信用等级证书得1分,没有不得分。2、具有3年省级或以上的工商部门颁发的守合同重信用证书得2分,没有不得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招标文件中该评分项设置存在违法违规情形。投诉人此项投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招标文件关于现场软件展示评分标准是空泛无法量化的问题。

  招标文件第5页关于现场软件展示评分项规定:“有开发过类似软件系统的,现场进行软件演示,由专家评比横向打分,按照软件的实际功能、智慧化程度、用户体验感、便捷等性能进行评价。横向比较打分,评分标准:优得10分,良得6分,中得2分,差不得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招标文件中该评分项设置存在违法违规之处。投诉人此项投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招标文件现有评分标准将可能导致投标人无法满足“有开发过类似软件系统的”的评分要求,并可能导致投标人规避本项目招标文件不允许转包相关规定的问题。

  招标文件第5页关于现场软件展示评分项规定:“有开发过类似软件系统的,现场进行软件演示,由专家评比横向打分,按照软件的实际功能、智慧化程度、用户体验感、便捷等性能进行评价。横向比较打分,评分标准:优得10分,良得6分,中得2分,差不得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招标文件现有评分标准可能导致投标人规避本项目招标文件不允许转包相关规定的情形。故投诉人关于现有评分标准可能导致投标人规避本项目招标文件不允许转包相关规定的投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另被投诉人已在质疑答复中回复称取消“有过开发过类似软件系统的”的表述。

  四、处理决定

  鉴于上述查证事实,依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现决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龙华新区发展和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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