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深宝财购〔2016〕137号)

投诉人:深圳市胜隆虫害防治有限公司

住 所:深圳市宝安区宝城1987108

法定代表人:吴金想

联系电话:0755-27755191

被投诉人:深圳市宝安区政府采购中心

住 所:深圳市宝安区2区湖滨东路38

  我局已受理投诉人深圳市胜隆虫害防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对“区采购中心组织的松岗街道公共场所四害消杀服务项目”项目(招标编号:BACG2016125245,以下简称“项目”)的投诉。

  一、投诉内容

      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中综合实力部分“安全生产管理评价”评分项的设置不合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二、被投诉人的回复

  区采购中心于2016108日回复我局,同意采购人松岗街道办及区爱卫办的回复意见。

  采购人松岗街道办2016109日回复我局,称宝安区“四害”消杀招标模板设置安全生产管理评价的评分项合法合理。

  区爱卫办于2016108日回复我局,认可招标文件中综合实力部分“安全生产管理评价”评分项的设置合法合理。

  三、我局对投诉事项认定

  针对投诉事项,本机关依法调阅了本项目招标文件等相关材料,依法向采购相关人发送投诉书副本及对有关投诉事项作出说明的函,上述单位均已作出回复并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经调查,对投诉事项认定如下:

  首先,《市安监局关于取消初级安全主任资格认定的通知》(深安监管〔201514号)明确要求从2015826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取消初级安全主任资格认定,与此相关的考核发证工作也一并停止,要求各区(新区)安监部门按照国家、省、市安监部门要求,继续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发挥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的作用,夯实安全生产的基础。因此,在取消安全主任职业资格的情况下,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安监部门需要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和相关的考核工作。而自2005年以来,安监部门已经组织多次培训,增强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供应商之间能够形成充分竞争。

  其次,本次采购项目是松岗街道公共场所四害消杀服务,四害消杀服务是一项专业技术强、存在一定安全危害及隐患的工作,若相关供应商工作失误或安全管理缺失可能会造成比较严重的后果。鉴于此前曾发生群众中毒事件,结合本项目技术及安全特点,参照其他各区类似服务项目在招标文件的综合实力部分评分设置中均增加“安全生产管理评价”评分项,本项的设置符合项目特殊要求,与实际相符合并具有合理性。

  再次,“安全生产管理评价”评分项中并未将已取消的安全主任职业资格作为评分标准,经过采购中心抽取专家论证后已修改为要求投标人参加区级或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管理培训并获得安全生产管理培训合格证明作为评分项。

  最后,采购人根据本次采购项目特点和采购需求,在招标文件中将其认为重要的综合实力评价作为评分因素并未限制供应商参与竞争,结合本项目开标过程中“安全生产管理评价”得分项中得满分的至少有8家或以上供应商的实际情况来看,市场上至少有3家以上供应商能满足上述评分要求。因此,不能认定该评审标准的设置存在倾向性影响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同时,采购人并未对该项评分限定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范围,且该项评分项并非业绩、奖项的加分项。因此,投诉人认为“安全生产管理评价”评分项的设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第(四)项和第(八)项的规定,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投诉不成立。

  综上所述,投诉人的投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不成立。

  四、处理决定

  综上,我局认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我局作出如下决定:

  投诉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投诉人如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后六十日内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或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宝安区财政局

                                 2016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