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深宝财购〔2017〕5号)

投诉人:深圳市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路福华新村32704

法定代表人:李西廷

联系电话:0755-81888998

被投诉人1:深圳市宝安区政府采购中心

住 所:深圳市宝安区2区湖滨东路38

被投诉人2:深圳市永安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住 所: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吉厦社区沙平南路112号景明新城1010

  我局已受理投诉人深圳市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对区采购中心组织的“数字X线摄影系统(DR8套”项目(招标编号:BACG2016127171)(以下简称“项目”)的投诉。

  一、投诉内容

  1.中标人在投标中存在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其中标应被认定无效。依据:中标人2016年年初因虚假应标受到龙岗区财政局行政处罚(深龙财〔201627号)。

  2.中标人投标书中提供的分项报价清单第16条与招标文件要求不符。依据:中标人投标文件分项报价清单存在错报。

  3.中标人在投标书中技术规格偏离表部分多处虚假应标。依据:中标人投标书中技术规格偏离表中“1.2平板探测器与球管不属于同一品牌同一厂家生产进行”、“1.4空间分辨率≥3.7p/mm”、“4.1高压发生器为整机生产厂家自主研发生产制造,与整机为同一品牌;高频逆变式高压发生器频率≥460khz”、“3.1固定式四向浮动摄影床;3.3床面纵向移动范围≥850mm3.4床面横向移动范围≥250mm3.5片盒床下纵向范围≥1000mm”、“4.5最小管电流≤10mA4.6最大管电流≥640mA”虚假响应。

  二、被投诉人的回复

  区采购中心于2016126日回复我局,称龙岗区财政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未禁止中标人参加政府采购,且并不是重大违法记录,在复核程序中已扣除诚信分,评标委员会复议认为中标人所投产品满足招标参数的要求。

  中标人于2016127日回复我局,称其所投产品完全满足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要求。

  卫计局于2016125日回复我局,称招标文件已作出明确具体的要求,请依法审查作出处理决定。

  三、我局对投诉事项认定

  针对投诉事项,本机关依法调阅了本项目招、投标文件,评审文件等相关材料,依法向采购相关人发送投诉书副本并要求对有关投诉事项做出说明。经调查,对投诉事项认定如下:

  (一)关于投诉事项1

  首先,龙岗区财政局于201631日对中标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深龙财〔201627号),处罚内容为“1、将永安医疗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2、对永安医疗处以罚款共计人民币14,355元”,投诉人认为中标人被作出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投标人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龙岗区财政局对中标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深龙财〔201627号)中涉及的违法行为并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其次,20161114日原评标委员会项目进行复核,经一致同意后扣除中标人诚信分5分后,中标人综合得分为86.6667分,其综合得分排名仍为第一。

  综上,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中标人存在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故,投诉人对于该项的投诉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

  首先,招标文件分项报价清单第6条规定为:本表已列具体货物名称的必须按此表格式响应招标要求并填报相应信息(对规格型号、品牌的要求执行以下第8条规定),如不按要求填报、漏报或错报废标处理。该条要求的是对招标文件已列具体货物按照此表格式填报相关信息,招标文件已列的15项具体货物名称中标人均已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响应并填报规格型号、品牌、原产地等相关信息了。

  其次,中标人投标文件中虽超出招标文件要求列了第16项货物,但招标文件并未禁止投标人多列货物,中标人的该项行为并未违反招标文件要求。

  综上,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中标人投标书中提供的分项报价清单第16条与招标文件要求不符。故,投诉人对于该项的投诉不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3

  招标文件中技术及质量参数要求中有如下几项:“1.2平板探测器与球管不属于同一品牌同一厂家生产进行”、“1.4空间分辨率≥3.7p/mm”、“4.1高压发生器为整机生产厂家自主研发生产制造,与整机为同一品牌;高频逆变式高压发生器频率≥460khz”、“3.1固定式四向浮动摄影床;3.3床面纵向移动范围≥850mm3.4床面横向移动范围≥250mm3.5片盒床下纵向范围≥1000mm”、“4.5最小管电流≤10mA4.6最大管电流≥640mA”。

  中标人对上述招标要求中的1.24.13.13.33.43.54.5各项均为无偏离响应,对1.44.6两项均为正偏离。投诉人认为中标人所投产品的上述参数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属于虚假应标。

  经调查,中标人提供了所投产品的检验报告(国沈检字(2014)第935)及产品制造商的证明材料,表明其完全满足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要求;且区采购中心依法组织专家就质疑事项进行核实,专家认为中标人的响应情况满足招标文件的需求;同时,经向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实,中标人所提供的医疗器械许可证及“苏食药监械(准)字第2300578的变更文件属实;经向中标人所投产品生产厂家核实,中标人所提供的检验报告及产品使用说明书内容属实。

  综上,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中标人所投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要求。故,投诉人关于该项的投诉不成立。

  四、处理决定

  综上,我局认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我局作出如下决定:

  投诉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投诉人如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后六十日内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或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宝安区财政局

                                 201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