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深财书〔2017〕26号)

投诉人:贵州博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鑫

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中路152号(驰宇大厦)

被投诉人:中信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石夏北二街新天世纪商务中心(新天CBC/新港商城)B栋42楼4201室

  投诉人因不服被投诉人关于深圳市第一职业技术学校“物流仓储与配送实训室设备(重新招标)”(编号:0733-166241423701)的质疑答复,向我委提起投诉。

  一、投诉人称

  投诉事项1:关于设备“输送链控制柜”问题。

  投诉人认为,要求提供“投标人或原厂家至少有6个以上的输送链控制柜企业实施项目,提供联系方式和联系人及合同复印件,以证明投其提供的产品符合实际需要”,属于限制潜在投标人的行为,请求删除该要求。

  理由是:本项目采购设备为实训教学设备,并且市场上有诸多企业专门生产的设备面向教育实训方向,这类企业的产品成熟且质量可靠并且符合企业运作流程。而招标文件要求提供6个以上企业实施项目合同,明显与本项目特点不相关,并且采购特定行业合同明显属于限制其他潜在投标人的行为。

  投诉事项2:关于设备“物流综合业务系统”问题。

  投诉人认为,“物流综合业务系统”参数要求(第64页)“投标人或所投软件原厂家具有参与国家级相关专业课题研究工作经验,提供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需提供此次产品类似成功案例3份(如项目合同复印件或项目验收单等);此要求属于限制性条款,请求删除。”

  理由是:物流综合业务系统实际上是一款软件,只要各投标人满足其参数功能要求即可。而附加所谓的国家级课题研究工作经验以及产品成功案例属于采用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投诉事项3: 关于“3D虚拟现实物流实训系统-仓储布局实训系统”问题。

  投诉人认为,“3D虚拟现实物流实训系统-仓储布局实训系统”参数(第67页)“投标人或所投产品软件原厂家需提供自主注册品牌商标证明;此属于限制性条款,请求删除。”

  理由是:被投诉人在回复中称此要求目的是为保护知识产权确保产品为正版软件,如果是为了保护知识产权那么要求提供软件产品著作权证书即可。商标只是生产者一个特定标识,并不能证明其产品是否正版

  投诉事项4: 关于“仓储行业认知微课”问题。

  投诉人认为,“仓储行业认知微课”参数(第72-74页):参数中要求的微课时间,(微课1、推行7S管理的目的微课程一套,投标人须对所投微课提供作品登记证书)(微课2、7S管理的误区微课程一套,投标人须对所投微课提供作品登记证书)(微课3、质量意识的关键微课程一套,投标人须对所投微课提供作品登记证书)(微课4、质量意识缺乏带来的危害微课程一套,投标人须对所投微课提供作品登记证书)。投标人或所投微课原厂家须对所投微课提供作品登记证书。投标人或所投微课原厂家有正式出版过与物流专业相关教材,提供实体教材复印件、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投标人或所投微课原厂家具有中等职业院校示范或骨干院校、相关课程建设经验,需提供至少5份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此要求属于限制性、唯一性条款,请删除。

  理由是:在质疑书中投诉人已举证了该项资质要求只有北京络捷斯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具备,而被投诉人在回复中仅调整微课时间以及作品登记证书修改为提供不少于3份。而对所关联的具有唯一性的微课要求提供教材、提供5份中职院校建设经验证明文件避而不答,明显属于避重就轻的回复,以上要求与产品功能、质量并无关联。其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投诉事项5: 关于投标人技术支持实力问题。

  投诉人认为,投标人的技术实力,以投标人员工持有人社部颁发的国家高级物流师职业资格证书为准(需提供证书复印件及相应员工在投标人企业缴纳的社保证明文件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每提供5个专业证书得5分,满分10分,没有不得分;此要求属于限制性条款,请求删除或修改为与项目建设相关的项目经理、物联网工程师等资质人员证书。

  理由是:首先人社部颁发的国家高级物流师职业资格证书已经不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中,采用国家不认可的资质证书进行评分明显不合理。而被投诉人在回复中称为保障质量要求已经降低,该回答答非所问。采用国家不认可的资质证书;作为评分标准首先就不符合国家规定,其次该认证人员不见得能保障项目建设质量,并且分值设定为10分。如不具备该人员资质的投标人需要降低几十万的投标金额才能中标,这样的评分设置明显是为特定关系投标人进行利益输出设定的。

  投诉事项6: 关于现场演示问题。

  投诉人认为,投诉人质疑了演示中要求的产品参数,并举证了其唯一性。被投诉人作出了相应的修改,而修改的参数中依然存在限制性条款,请求修正或删除。首先被投诉人于2017年1月5日公布项目延期,而变更公告2017年1月12日才发布到投诉人手中。而投标文件中整个演示要求的产品参数作了大量变更,而此时距离开标仅五天时间。此举明显通过时间拖延及变更产品演示参数来限制潜在投标人。其次变更的参数中要求“投标人或所投产品软件原厂家需提供自主注册品牌商标证明”这样的要求与投诉事项3中要求如出一辙,明显为同一厂家的手法。并且变更的产品中产品“配送调度仿真决策平台”该产品同样为北京络捷斯特科技发展股份公司的产品,名称完全一致,功能亦与其官网介绍视频类似。被投诉人把原来分为四个档次调整为三个档次,其次各档次间分值差距更大,明显是属于限制潜在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高价中标而设定。

  二、被投诉人答复称

  投诉事项1:关于设备“输送链控制柜”问题。

  经研究,为了吸纳更多优质的企业及双方的友好合作,本项目已调整为:本项属于关键自动化物流设备,投标人或原厂家至少有3个以上的输送链控制柜企业实施项目,提供联系方式和联系人及合同复印件,以证明提供的产品符合实际需要。

  投诉事项2:关于设备“物流综合业务系统”问题。

  经研究,因质疑,答疑文件已删除该条。

  投诉事项3: 关于“3D虚拟现实物流实训系统-仓储布局实训系统”问题。

  经研究,因质疑,答疑文件已删除该条。

  投诉事项4: 关于“仓储行业认知微课”问题。

  经研究,因质疑,该参数已删除“每份微课提供作品登记证书”,已调整为:“投标人或所投微课原厂家须对所投微课提供不少于3份作品登记证书”;调整微课要求的时间均为:“仓储那点事”等4项“不少于5分钟”,“仓储行业发展趋势及人才的需求”“不少于4分钟”。

  投诉事项5: 关于投标人技术支持实力问题。

  经研究,在技术支持实力上,要求投标人员工中持有人社部颁发的高级物流师职业资格证书合乎情理,符合学校正常需求,该条不作修改。

  投诉事项6: 关于现场演示问题。

  经研究,该项评分内容作调整,详见招标文件的答疑文件回复九。

  三、采购人第一职校就投诉事项的回复

  投诉事项1:关于设备“输送链控制柜”问题。

  作为职业技术学校,培养的学生需要掌握企业真实技能,为避免没有实力的供应商虚假投标,提供劣质设备,以至于无法满足学校要求,故而需要供应商必须满足基本的招标条件。

  投诉事项2:关于设备“物流综合业务系统”问题。

  要求投标人具有参与国家级科研项目/课题研究工作经验,这是学校对质量要求严格,只有经验丰富、接触更新、更高的技术才能对学校教学水平的提高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这也是学校自身的核心教学需求。

  投诉事项3: 关于“3D虚拟现实物流实训系统-仓储布局实训系统”问题。

  要求提供自主注册商标品牌证明是国家的大政方针,其目的是支持正版,保护知识产权,此目的已经是全国政府采购领域的共识,我国政府从2001年至今,一直大力倡导软件正版化。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关证明的目的是供应商提供正版软件,希望具有一定实力的厂家进行教学服务支持。

  投诉事项4: 关于“仓储行业认知微课”问题。

  依答疑文件,不作补充。

  投诉事项5: 关于投标人技术支持实力问题。

  此次政府采购活动为物流仓储与配送实训实验室设备,质量保障项是学校根据整个项目采购需要综合考虑以满足教学实践为要求需要供应商从技术支持、实践经验考量等方面提供质量保障,考虑到投标人的实际情况,在制定招标文件时亦降低了个别项目的标准以保障潜在投标人享有公平、公正的参与投标机会。对于资质的要求并不存在针对性。

  投诉事项6: 关于现场演示问题。

  依答疑文件,不作调整。

  四、针对投诉人投诉事项我委调查情况

  1.关于设备“输送链控制柜”问题。

  经调查,2017年1月12日,被投诉人发布《答疑文件》,该项已修改为“本项属于关键自动化物流设备;投标人或原厂商至少3个以上的输送链控制柜企业实施项目,提供联系方式和联系人及合同复印件,以证明其提供的产品符合实际要求”。招标文件已不存在投诉人所投诉内容。

  综上,因投诉事项与事实不符,投诉人该项投诉不成立。

  2.关于设备“物流综合业务系统”问题。

  经调查,2017年1月12日,被投诉人发布《答疑文件》,已删除了“物流综合业务系统”中关于投标人或所投软件原厂家具有参与国家级相关专业课题研究工作经验,提供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需提供此次产品类似成功案例3份(如项目合同复印件或项目验收单等)的要求。招标文件已不存在投诉人所投诉内容。

  综上,因投诉事项与事实不符,投诉人该项投诉不成立。

  3.关于“3D虚拟现实物流实训系统-仓储布局实训系统”问题。

  经调查,2017年1月12日,被投诉人发布《答疑文件》,删除了“3D虚拟现实物流师训系统-仓储管理系统”中关于“投标人或所投产品软件原厂家需提供自主注册品牌商标证明”的要求。招标文件已不存在投诉人所投诉内容。

  综上,因投诉事项与事实不符,投诉人该项投诉不成立。

  4.关于“仓储行业认知微课”问题。

  首先,招标文件关于“仓储行业认知微课”参数要求为“投标人或所投微课原厂家须对所投微课提供不少于3份作品登记证书。”“投标人或所投微课原厂家有正式出版过与物流专业相关的教材,提供实体教材复印件、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投标人或所投微课原厂家具有中等职业院校示范或骨干院校、相关课程建设经验,需提供至少5份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其次,关于“微课作品登记证书”及教材问题,经查,物流仓储及配送课程是第一职校新设课程,为了满足教学需要,要求提供的微课课程具有作品登记证书及提供的物流实体教材须由正规出版社出版,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最后,关于“提供5份中职院校建设经验证明文件”问题,经调查,本项目的需求为“仓储那点事儿、不同行业仓储介绍(上)、不同行业仓储介绍(下)、仓储工作人员的一天、仓储行业发展趋势及人才的需求”五个部分,中职院校教学要求高质量教学课程建设经验,系采购人根据教学需要而提出的,并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投诉人该项投诉不成立。

  5.关于投标人技术支持实力问题。

  首先,招标文件关于“技术保障措施(分值10分)”评分准则要求“投标人的技术支持实力,以投标人员工中持有人社部颁发的国家高级物流师职业资格证书为准(需提供证书复印件及相应员工在投标人企业缴纳的社保证明文件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每提供5个专业证书得5分,满分10分,没有不得分”。

  其次,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务院已于2016年1月20日,取消了物流师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但是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部分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后续工作的通知》(人社厅[2016]182号)的说明,“对取消前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可作为水平能力的证明”。 招标文件“技术保障措施”关于高级物流师的要求,系根据采购人教学实际需要设置,并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投诉人该项投诉不成立。

  6.关于现场演示问题。

  关于“投标人或所投产品软件原厂家需提供自主注册品牌商标证明”的问题,经调查,招标文件并未对注册品牌进行限定,自主注册品牌商标的拥有,是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知识产权的纠纷,并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关于该项目的延迟通知不按时送达的问题,经调查,被投诉人于2017年1月5日发布延期公告及延期通知,确定开标时间为1月17日。投诉人于1月12日收到延期通知,并没超过《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投标截止日三日前通知”的规定。

  关于“评分档次差距更大”的问题,经调查,该项评分设置目前没有证据证明违反了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投诉人该项投诉不成立。

  根据上述查证事实,经研究,我委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委决定投诉人投诉事项均不成立,驳回投诉人投诉。

    投诉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财政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7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