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深财书〔2017〕20号)

投诉人:江西金虎保险设备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春林

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药都南大道156号

被投诉人: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

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景田东路9号财政大厦附楼

  投诉人于2016年11月份,参与了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深圳大学“档案家具采购”(编号:SZCG2016138470)招标活动。投诉人因不服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向我委提起投诉。

  一、投诉人称

  投诉事项1:关于中国环境标志产品问题。

  投诉人认为,宁波海发投标文件提供的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及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已经超过有效期(过期时间为2016年11月19日,而开评标时间为2016年11月22日) ,故在2技术部分(56%)-(6)节能环保(2%)评分项中不应得分。

  投诉事项2:关于锁具检验报告。

  投诉人认为,宁波海发投标文件中提供的锁具检验报告是宁波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不符合招标文件评分准则“各投标人须提供由省级或省级以上检测机构出具的合格的原材料检测报告原件扫描件......”。“省级或省级以上”不含省级以下。宁波为副省级城市,是省级以下而非省级以上单位。故该项检测报告不应得分。 

  投诉事项3:关于防磁柜等设备检验报告。

  投诉人认为,该项目招标文件中技术规格偏离表(招标文件第55页)“备注:5、(2)我国政府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和核准证件应为证件正面、背面和附件标注的全部内容;未达到以上提供要求的,评标委员会有权认定为不合格响应,其相关分数予以扣减或作废标处理。”而宁波海发提供的防磁柜、钢制文件柜、更衣柜、储物柜、3.0钢板、1.5钢板、1.2钢板、1.0钢板、锁具、喷涂粉末共10个评分项检验检测报告内容不全,仅有内部页面,没有正面(封面)和背面。显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应为不合格报告,故宁波海发在2技术部分(56%)-(4)合格的检测报告(5%)评分项中不应得分。

  二、被投诉人答复称

  1.关于中国环境标志产品问题。

  经核,评委会复核意见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未就上述证书及清单的有效期限提出要求;宁波海发就上述证书及清单的投标响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评委会予以认可。

  2.关于锁具检验报告。

  经核,评委会复核意见认为,宁波市为副省级市,宁波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研究院是直属于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法定第三方综合性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宁波海发提供的由宁波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研究院出具的锁具检验报告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3.关于防磁柜等设备检验报告。

  经核,评委会复核意见认为,招标文件未对检测报告作上述要求,检测报告上包含“被检测产品名称、检测时间、检验机构资质以及检测结构合格”等关键页即可。

  三、宁波海发就投诉事项的回复

  1.关于中国环境标志产品问题。

  评判证书过期与否,应该是以该项目的招标时间为准(例如:招标要求供应商提供无行贿犯罪证明,均是在项目发布之日起为有效,而不是项目开标完成之日),因此,档案家具采购项目(招标时间为2016年11月2日),我司《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及《中国环境标志产品清单》并未过期。

  况且,我公司已于2016年11月1日(本项目招标时间为2016年11月2日,开标时间为2016年11月22日)向中国联合(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提交了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及续期的申请,认证机构也已受理,并对我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产品检验。

  2.关于锁具检验报告。

  副省级市是由计划单列市转化而来,1983年2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批准重庆实行计划单列,以后又陆续批准广州、深圳、沈阳......宁波都实行计划单列,由此判定深圳和宁波属于同级别城市,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和宁波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都属于省级检测机构。

  3.关于防磁柜等设备检验报告。

  我公司提供的密集架、防磁柜、钢制文件柜、办公椅、更衣柜、储物柜......检测报告扫描件,检验内容完整,并具有检测机构完整公章,骑缝章、检测机构名称;况且在2技术部分(56%)-(4)合格的检测报告(5%)评分项中,并未要求提供检验报告的封底、封面等无实际意义的内容。

  四、我委针对投诉人投诉事项调查情况

  1.关于宁波海发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中国环境标志产品问题。

  首先,招标文件关于“节能环保(分值2分)”的评分准则为“1.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2.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制定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上清单以截图及网址为准。两项都提供的得100分,少提供一项得50分,未提供的不得分”。

  而宁波海发投标文件中已提供了《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中国环境标志产品清单》截图和网址,证书扫描件显示“有效期至”“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九日”,清单网络截图显示“有限期”为“2016-11-19”。宁波海发“节能环保”得分为50%(即得1分)。

  宁波海发还提供中环联合(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受理通知书》(日期显示为2016年11月1日)以及《产品检验付费通知单》(日期显示为2016年11月18日)。这两份资料显示宁波海发在《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中国环境标志产品清单》过期前,已申请《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续期,并被受理。

  我委经核查认为,根据招标文件评分准则,其虽未就上述证书及清单的有效期提出明确要求,但是根据《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和环境标志使用管理规定》(国家环保局 环科【1996】319号)第六条“认证证书和环境标志使用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愿继续认证的企业应在有效期终止前三个月重新提出申请;不重新认证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和环境标志。”的规定,过期不重新认证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和环境标志。宁波海发提交的产品环境标志认证虽然在过期前已经申请续期,但是开标当日并未通过重新认证,根据相关规定不能够继续使用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和环境标志。

  综上,根据评分准则及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投诉人该项投诉成立,宁波海发“节能环保(分值2分)”不应得50%分数(即1分),扣减分后,宁波海发仍位列第三名(宁波海发扣1分后得分93.1019,第四名得分92.2418)得分未影响中标候选排名和最终结果,对投诉人废标请求不予支持。

  2.关于宁波海发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中国环境标志产品问题。

  首先,招标文件关于“合格的检测报告(分值5分)”的评分准则为“各投标人须提供由省级或省级以上检测机构出具的合格成品检测报告原件扫描件(原件备查)”。

  而宁波海发投标文件中提供了一份锁具《检验报告》扫描件,该报告扫描件显示出具机关是“宁波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我委经核查认为,关于“省级或者省级以上检测机构”的认定,不能依据机构所在城市是否省级或者副省级城市来区分,而依据该机构是否经过主管部门资质授权。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是浙江省质检监督管理部门,其已将宁波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列入“浙江省省级质检中心名单”内,因此,可认定宁波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满足“省级或者省级以上检测机构”的要求。

  综上,投诉人该项投诉不成立。

  3.关于宁波海发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中国环境标志产品问题。

  首先,招标文件评标信息表关于“合格的检测报告(分值5分)”的评分准则并未要求提供检验报告的封底、封面等内容。

  而招标文件正文(信息公开部分)第55页“技术规格偏离表”“备注”确实写明:“5、(2)我国政府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和核准证件应为证件正面、背面和附件标注的全部内容;未达到以上提供要求的,评标委员会有权认定为不合格响应,其相关分数予以扣减或作废标处理。”但是该备注是赋予评标委员会决定权,评委会有权根据证件情况认可为合格或不合格响应,且该备注也未改变评分细则要求。评标委员会有权认为检测报告包含“被检测产品名称、检测时间、检验机构资质以及检测结构合格”等关键页即可。

  综上,投诉人该项投诉不成立。

  根据上述查证事实,经研究,我委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我委决定投诉人第一项投诉成立,投诉人第二项、第三项投诉不成立。本项目宁波海发比第三名得分高1.8601分,投诉人第一项投诉虽成立,但最终综合得分排名未发生变化且不影响中标结果,因此,我委决定维持原评审结果,并驳回其他投诉事项。

  投诉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财政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7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