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深财书〔2017〕67号)

投诉人:深圳新视达视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883359,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清祥路宝能科技园7栋A座13楼左

法定代表人:曾严

委托代理人:唐碧云,该公司员工

被投诉人: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深圳市福田区景田东路9号财政大厦附楼

负责人:叶剑明

  投诉人因不服被投诉人关于“2017年闭路电视系统维护”(项目编号:SZCG2016142236)的质疑答复,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对该投诉予以受理并将投诉书副本在法定期限内抄送被投诉人和本项目中标人等。经调查核实,现已办理终结。

  一、投诉人称

  本项目评审中扣投诉人的社保分不合规,即安排的项目团队成员(项目负责人及项目技术负责人除外)打分错误。

  事实与理由: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具有计算机、电子或者电气相关专业副高级(或以上)职称人员5人并提供相关人员2016年11月至2017年1月的社保资料,投诉人提供的五名高级职称人员专业和社保均满足招标要求,“项目团队”项应得满分却只获得70%的得分。针对上述问题,投诉人已于2017年2月21日向市政府采购中心提出质疑,3月9日采购中心复函投诉人,因团队成员“徐冬”补缴社保且参保项目不全未获评分,评委会对此项评审无误。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中并未注明员工补缴社保的情况不予计分,且本项目其他公司员工同样补缴社保的情况却得到相应分数。按照统一的评审标准,我司“项目团队”项亦应得满分。

  二、被投诉人答复

  本项目招标文件有关“拟安排的项目团队成员情况”评分项规定,“要求项目团队成员不得少于20人,且相关人员2016年10月至12月在投标单位缴纳社保,否则该项直接计0分。在此基础上,以下两项累计加分:(1)具有计算机、电子或电气相关专业副高级(或以上)职称人员5人(或以上)获70% 权重得分,3-4人获40%权重得分,提供1-2人获20%权重得分;(2)具有交通信息工程、电子或电气相关专业本科或以上学历的5人(或以上)获30%权重得分,2人-4人获10%权重得分。同一人员同时满足两项条件只计一次分。要求提供相关人员2016年10月至12月的社保资料(网页或者窗口打印资料均可,未提供三个月资料的人员不予计分)及相关资格(学历)证书作为得分依据(均要求扫描件,原件备查)。评分中出现无证明材料或者专家无法凭所提供材料判断是否得分的情况,一律作不得分处理。

  评委会复核意见认为,投诉人投标文件提供的团队成员“徐冬”的个人社保证明材料中,其2016年11月社保为补缴,且参保项目不全(仅补缴了养老保险);上述人员社保证明材料不全,因此在评审中未获评分,评委会对本项的评审无误。

  三、针对投诉人投诉事项本机关调查情况

  本机关根据《投诉函》、被投诉人作出的《质疑答复函》(深府购函[2017]96号)、“2017年闭路电视系统维护”(项目编号:SZCG2016142236)招标文件(以下简称“招标文件”)、本项目评审资料、相关投标人投标文件等确认以下事实:

  中标结果公告后,投诉人就其“拟安排项目团队成员(项目负责人及项目技术负责人除外)情况”得分情况向被投诉人提起质疑,被投诉人于2017年3月8日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2017年闭路电视系统维护项目有关情况的答复函》(深府购函[2017]96号),该函没有支持投诉人“拟安排项目团队成员(项目负责人及项目技术负责人除外)情况”的质疑请求。另查,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签订,并在履行过程中。

  本机关认为:本投诉案件争议焦点为投诉人“拟安排项目团队成员(项目负责人及项目技术负责人除外)情况”中“徐冬”资料是否符合招标文件关于该项的评审准则要求,评审专家对社保资料的评审是否存在错误。对该焦点,分析如下:第一,招标文件中的该项评分准则中关于社保资料的要求为“要求提供相关人员2016年10月至12月的社保资料(网页或窗口打印资料均可,未提供三个月资料的人员不予计分)”,被投诉人在对提供社保的月份在开标前作出过进一步说明,内容如下:本项目要求提供相关人员2016年11月至2017年1月的社保资料(如由于当地社保部门原因不能提供1月份社保资料的,可提供2016年10月至12月社保资料)。投诉人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徐冬”社保资料信息显示“徐冬”的社保缴纳情况:2016年11月社保为补缴,12月为正常缴交,2017年1月为正常缴交。本机关认为:招标文件关于社保资料的规定中,并未明确否定补缴社保情形,同时用人单位为员工补缴社保,亦不违反《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补缴实施细》等相关规定,因此,未有证据证明投诉人提供的名为“徐冬”的社保资料违反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评审准则。第二,横向比较本项目其他投标人(投诉人除外)投标文件中关于社保资料的情况,深圳市林润实业有限公司拟安排的项目技术负责人“柴群峰”的社保也存在2016年10、11月补缴情形,另查,本项目招标文件关于项目技术负责人的评分准则对社保资料的要求与“拟安排项目团队成员(项目负责人及项目技术负责人除外)情况”的要求一致,但是,评审专家对“柴群峰”评审分数为满分,即,在该项评审中,专家并不否定补缴社保情形。本机关认为:本项目评审专家,对相同情形却采用不同的评审标准,因此,评审专家对社保资料的评审存在错误。

  综上,本机关认为:投诉人“拟安排项目团队成员(项目负责人及项目技术负责人除外)情况”中的“徐冬”资料符合招标文件关于该项的评审准则要求,评审专家对社保资料的评审存在错误。

  根据上述查证事实,经研究,本机关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财政部门经审查,对投诉事项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决定:......(三)投诉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分别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处理。”和第十九条一款第(三)项“财政部门经审查,认定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结果的产生过程存在违法行为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决定采购活动违法,给采购人、投诉人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本项目采购活动违法,给投诉人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各方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财政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7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