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鹏新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深鹏发财函〔2017〕745-01号)
投诉人:深圳市恒利家具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上沙椰树村11巷5号605
被投诉人:深圳市大鹏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住所:深圳市大鹏新区金岭路1号
人大附中深圳学校(高中部)课桌椅及办公家具采购项目(编号DPCG2017150970),投诉人因不服被投诉人的质疑回复,向我局提起投诉。我局受理投诉后,认真审阅投诉人提供的投诉相关资料,并依法调取、审阅了采购项目有关材料、证据,查明情况如下:
一、投诉人意见
投诉事项1:第一中标候选人深圳市万兴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主体柜子没带走线功能,主机柜没有出线孔,主机没法与显示器相连,也没有散热孔,不具备使用功能,样品不合格。质疑答复桌面有走线孔,完全是答非所问,电脑主机是在柜子里,与桌面的显示器根本无法连接,根本无法达到使用功能。事实依据:(1)招标文件(四)商务需求第10.1条,材料样品与投标文件《技术规格偏离表》中对应的投标内容存在不符的,评委会可根据情况视为《技术规格偏离表》填写不实,初审不通过。(2)招标文件(四)样品清单规定,教师办公桌需要带走线功能。样品清单下方的备注中明确标明:投标人须提供上表所列材料样品,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至指定地点参与样品技术评分;未按照规格要求提供样品的,则在综合评分时相应技术部分的得分为零分。
投诉事项2:第一中标候选人深圳市万兴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提供的学生公寓床样品,写字桌主体采用了钢制材料,台面板采用了三聚氰胺板,与招标文件样品清单中要求的木质材质要求严重不符。事实依据:(1)招标文件(四)商务需求第10.1条,材料样品与投标文件《技术规格偏离表》填写不实,初审不通过。(2)招标文件(四)商务需求第10.2条样品清单规定,学生公寓床3.木质家具:主体采用16mm厚优质的三聚氰胺板制作,台面板采用25mm厚优质的三聚氰胺板。(3)样品清单下方的备注中明确标明:投标人须提供上表所列材料样品,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至指定地点参与样品技术评分;未按照规格要求提供样品的,则在综合评分时相应技术部分的得分为零分。
投诉事项3:对中标单位的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十环)质疑,中标单位的十环已过期,深圳市大鹏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此答复“经复核发现,万兴科公司提供的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证书确已过期,根据招标文件规定,万兴科公司此项应不得分,应对其评分信息“商务部分”中“企业实力”扣除2.4 分。”对此有以下两点投诉:1、中标单位投标文件里面放入了十环是否为虚假文件,如放入的是虚假文件,应按招标法规定予以废标处理。2、中标单位投标文件里面放入了过期文件,如放入了过期文件,应作无效处理,招标文件对应其评分信息“商务部分”中“企业实力”本项应扣 8 分。为何会扣 2.4 分?无论是以上哪一种,都已经事实存在不符合投标初审表的第 13项:《技术规格偏离表》或《商务条款偏离表》填写不明或不实;事实依据:(1)招标文件(四)商务需求第 10.1 条:材料样品与投标文件 《技术规格偏离表》中对应的投标内容存在不符的,评委会可根据情况视为《技术规格偏离表》填写不实,初审不通过。(2)招标文件符合性审查表第13条,第 45 页的废标条款中明确规定存在《投标初审表》中。
投诉请求: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现请求按照招标文件(四)商务需求第10.1条,评定深圳市万兴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初审不通过,本次投标已经符合了招标文件的废标条款条件,应做废标判定,并根据《招标投标法》、《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追究深圳市万兴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弄虚作假行为责任。
二、大鹏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中标人意见
(一)大鹏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意见
1、经评审委员会复核,认定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办公桌台面有走线孔,具有走线功能,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2、经评审委员会复核,认为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学生公寓床样品中的“木质家具”参数要求是“主体采用16mm厚优质的三聚氰胺板制作,台面板采用25mm厚优质的三聚氰胺板”,中标人提供的学生公寓床样品中的木质家具材料和规格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3、经评审委员会复核,中标人提供的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证书确已过期,根据招标文件规定,中标人此项评分不得分,应对其评分信息“商务部分”中“企业实力”扣除2.4分。
(二)中标人意见
1、样品完全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材质及规格制作,样品参数要求中并无副柜需要带主机架功能,也无走线要求。副柜下面的单门柜为教师储物柜,供老师放私人物品用。关于走线功能,提供的办公桌样品台面本身设有走线孔,便于地面强弱电等引到台面,具备走线功能。
2、样品完全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制作,书架、衣柜主体为16mm厚优质三聚氰胺板制作,书桌台面板采用25mm厚优质三聚氰胺板制作。招标文件对于学生公寓床样品的“木质家具”部分没有特别说明是什么产品用于什么部位。中标人认为书桌是学生使用和接触最多的部位,桌面还承载着书架的重量,支撑部位做成钢制的更加结实耐用,其他部位做成木质的温馨舒适。
3、关于网上查询的“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过期,中标人已于2017年4月1日与中环联合(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办理了续签手续,并且认证专家小组已于2017年4月15日至2017年4月16日驻中标人现场审核,证书正在办理中。
三、我局调查及投诉事项认定
(一)招标文件仅要求办公桌具有走线功能即可,中标人提供的样品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该项目招标文件教师办公桌的要求为“带走线功能”,但并未明确要求必须是副柜带走线功能,亦没有明确要求副柜需要具备出线孔和散热孔,即教师办公桌具备走线功能即可,具体以何种方式实现“走线”功能未做强制性要求。经查,中标人提供的办公桌样品,其台面确设有走线孔,具备走线功能,未有证据证明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因此,投诉人该项投诉不成立。
(二)招标文件并未明确“木质家具”及其主体的范围,中标人提供的木质家具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招标文件学生公寓床的要求为“木质家具:主体采用16mm厚优质的三聚氰胺板制作,台面板采用25mm厚优质的三聚氰胺板”。该项要求并未明确此处“木质家具”及“主体”的范畴。
经查,中标人提供的学生公寓床样品中书架、衣柜采用16mm厚优质的三聚氰胺板,书桌台面板采用25mm厚优质的三聚氰胺板均符合招标文件的材质及尺寸。且原评审专家亦在复核过程中认定,中标人提供的样品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综上,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中标人提供的学生公寓床样品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亦无证据证明评审委员会有违反招标文件要求进行评审。因此,对投诉人的该项投诉不予支持。
(三)中标人提供的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应予以相应扣分。
根据中标人投标文件、环境保护部环境认证中心官网、质疑答复函及中标人的投诉书答复,现确认中标人提供的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期至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五日,已过期但非虚假文件。因此中标人提供的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证书不符合招标文件评分准则要求,故应作相应的扣分,即中标人该项原评审得分为4分,应予以扣除。
综上,我局认为在原得分85.9853的基础上应扣减4分,即得分为81.9853分。但因原第二名得分为78.4600分,中标人综合排名仍为第一,原评审结果并未受到影响。
四、处理决定
我局认定投诉人关于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投诉事项成立,但未影响中标结果,其他投诉事项不成立。因此,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以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维持原评审结果,驳回投诉人的投诉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投诉人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投诉处理决定书后六十日内向深圳市大鹏新区管委会或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大鹏新区发展和财政局
2017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