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鹏新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深鹏发财函〔2017〕745-02号)
投诉人:中山迪欧家具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中山市小榄镇华园路10号
被投诉人:深圳市大鹏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住所:深圳市大鹏新区金岭路1号
人大附中深圳学校(高中部)课桌椅及办公家具采购项目(编号DPCG2017150970),投诉人因不服被投诉人的质疑回复,向我局提起投诉。我局受理投诉后,认真审阅投诉人提供的投诉相关材料,并依法调取、审阅了采购项目有关材料、证据,查明情况如下:
一、投诉人认为
投诉人称:第一中标成交人“深圳市万兴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课桌样品,规格为:宽700mm 深500mm,招标文件四商务需求第10.2条材料样品清单规定,学生课桌的尺寸为:
650*450*780mm,与清单规格要求严重不符。答疑回复函回复评委会认为根据人体工程学原理万兴科公司提供的样品尺寸更符合当代高中生使用,认为万兴科公司提供的学生课桌椅参数规格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与招标文件样品清单备注中规定的未按照规格要求提供样品的,在综合评分时相应技术部分得分为零分完全背离。违背了公平公正的原则,无视事实。事实依据:(1)招标文件(四)商务需求第10.1条1、材料样品与投标文件《技术规格偏离表》中对应的投标内容存在不符的,评委会可根据情况视为《技术规格偏离表》填写不实,初审不通过。(2)招标文件(四)商务需求第10.2条样品清单规定,学生课桌的尺寸为:650*450*780mm。(3)样品清单下方的备注中明确标明:备注:投标人须提供上表所列材料样品,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至指定地点参与样品技术评分;未按照规格要求提供样品的,则在综合评分时相应技术部分的得分为零分。
投诉请求:投诉人在样品上有偏离,中标单位的课桌椅同样也有偏离,投诉人初审没通过,而“深圳市万兴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却成了中标人,现请求按照招标文件(四)商务需求第10.1条,评定深圳市万兴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初审不通过,也可按照招标文件(四)商务需求第10.2条样品清单下方的备注明确标明:未按照规格要求提供样品的,则在综合评分时相应技术部分的得分为零分。
二、大鹏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中标人意见
(一)大鹏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经组织专家进行复核,认为根据人体工程学原理,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尺寸更符合现代高中生使用,认定中标人此项响应为正偏离,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二)中标人意见
中标人专业生产教学家具已有10余年,有丰富的经验和良好的口碑,产品质量优异,本项目课桌椅为高中部学生使用,学生身高普遍偏高,学习资料也相对较多,从人体工程学及尊重人性的角度出发,加大的桌面更适合现代高中学生使用,提供的样品比招标文件材料样品规格尺寸更大,属于正偏离,耗费的材料、成本更高。但是作为专业的教学家具生产厂家,做的是良心工程,中标人愿意花更高的成本为学生制作更合适的产品,同时也给学校提供了更合理的选择,只要学校认可,中标人保证最终交货产品一定按照样品一样的尺寸品质交货。
三、我局调查及投诉事项认定
招标文件材料清单要求的学生课桌参数为:650*450*780mm。经查,中标人提供的学生课桌样品为700*500*780mm,评审专家对此作出属于正偏离的评判。评审专家认为,根据人体工程学原理,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尺寸(大于招标要求)更符合现代高中生使用,判定此项响应为正偏离,并予以通过初审。投诉人的相关样品因尺寸小于招标要求,而被评审专家不予通过初审。
我局认为,根据招标文件“商务要求”第10点材料样品要求“说明1、材料样品与投标文件《技术规格偏离表》中对应的投标内容存在不符的,评委会可根据情况视为《技术规格偏离表》填写不实,初审不通过”的规定,评审专家有权限对材料样品做出评判,因此,评审专家对于尺寸大于招标要求的样品通过初审并未违反上述招标文件规定。“材料样品清单”中“备注”内容之一为“未按照规格要求提供样品的,则在综合评分时相应技术部分的得分为零分”,评审委员会根据情况按照第10点材料样品要求“说明1”进行评审与该备注要求并不矛盾。另,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二)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准则进行评标,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的规定,本项目评审专家依据“评标信息”规定的准则予以评审,并无不妥。
综上,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评审委员会违反招标文件要求进行评审,亦无证据证明中标人提供的学生课桌样品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因此,对投诉人的该项投诉不予支持。
四、投诉处理决定
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投诉人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投诉处理决定书后六十日内向深圳市大鹏新区管委会或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大鹏新区发展和财政局
2017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