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深龙财书〔2026〕16号)
一、项目编号:LGCG2025000191
二、项目名称:深圳市龙岗区第三人民医院医技内科楼(3号楼)开办家具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众科家具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河南省郑州市市辖区郑东新区商都路6号(商都世贸中心)A座7层706室
被投诉人1: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龙岗分公司)
地 址: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黄阁路383号
被投诉人2:深圳市龙岗区第三人民医院
地 址: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松柏路278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不服被投诉人关于本项目的质疑答复,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审查,本机关于2025年8月8日受理投诉。
投诉事项1:大因公司没有自有加工场地、加工生产员工及设施设备,其投标文件“项目详细报价”中承诺交付的“制造商:深圳大因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货物并非自生产制作,属于未如实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披露的文件,为虚假应标,投标应属无效,应取消其中标资格。
投诉事项2:大因公司没有加工生产设备及检测设备,其在投标时提交的生产设备照片虚假,发票虚开。
投诉事项3:大因公司在其他政府投标项目中曾与深圳市法拉姆实业有限公司存在共同围标、串标、陪标的不良记录 ,应当禁止参与本次政府采购活动。
五、裁决依据及结果
基于本案查证事实,本机关裁决如下:
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3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驳回投诉事项1、3。
投诉事项2部分成立,影响采购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否则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因本机关为调查核实相关情况,向第三方调查取得相关证明以及组织专家论证所需时间共计159个工作日,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七条、《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规定,上述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
2026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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