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行政裁决公告(福财书〔2026〕1号)

  一、项目编号: FTCG2025000192 

  二、项目名称: 福田区民意速办创新应用升级改造(2025—2026年)承建商服务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  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信息枢纽大厦

  被投诉人1: 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福田分公司  

  地  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6号深圳国际创新中心F座5楼 

  被投诉人2:深圳市福田区民意速办和智慧城市建设中心  

  地  址: 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深南大道1006号国际创新中心F座3层

  四、基本情况

  本项目于2025年11月14日发布采购公告,12月5日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投诉人因不服被投诉人就本项目的质疑答复向本机关提出投诉,本机关于2025年12月11日受理该投诉。投诉事项为:

  1.该项目招标文件“评标信息 评分因素7.拟安排的项目主要团队成员(主要技术人员)情况”设置的资质证书,与项目未有直接关联依据,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2.招标文件“评标信息 评分因素7.拟安排的项目主要团队成员(主要技术人员)情况(项目负责人除外) 3.数据安全工程师(1人)”要求数据安全工程师持有CISP-PTE资质证书等三项证书,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3.招标文件“评标信息 评分因素7.拟安排的项目主要团队成员(主要技术人员)情况(项目负责人除外) 4.人工智能工程师(1人)”仍保留信息安全工程师证书作为必选评分项,属于重复资质限制,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4.招标文件“评标信息 综合实力部分3.投标人其他服务能力”要求投标人具有四类软件著作权证书具有排他性,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研究,本机关裁决如下: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未经质疑,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投诉事项2至投诉事项4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本机关裁决如下:

  驳回投诉。

  深圳市福田区财政局

  2026年1月16日